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是2017年1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工作條例
  • 實施時間:2017年3月1日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工作,保障其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實際工作,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專門委員會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組成部分。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
第三條 專門委員會受省人民代表大會領導,大會閉會期間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務委員會)領導。專門委員會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開展工作。
第四條 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指導和協調各專門委員會的工作。
專門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在工作運行中涉及的有關事項,由常務委員會領導協調。
第五條 專門委員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集體討論和決定有關事項。
第六條 專門委員會開展工作,各有關方面應當支持和配合。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依法履行職務時,常務委員會機關、組成人員所在單位應當給予必要的保障。
第二章 專門委員會組織機構
第七條 專門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三至五人,委員若干人。
專門委員會下設的相應處(室),在專門委員會領導下工作。
第八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數量的專職組成人員和常務委員會委員。
第九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人選,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大會通過。
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任免專門委員會的個別副主任委員和部分委員,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在代表中提名,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第十條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提出辭職的,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決定。常務委員會接受辭職的,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備案。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代表職務被停止執行或者其代表資格終止時,其專門委員會的職務相應停止或者終止。專門委員會的職務被終止的,由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專門委員會工作,副主任委員協助主任委員工作。
專門委員會主任委員出缺時,可由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該專門委員會的一名副主任委員主持工作。
第十二條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擔任上述職務的,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辭去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第三章 專門委員會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委員會有關的議案。
第十四條 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議案,並提出報告。
第十五條 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監督計畫建議項目。
第十六條 起草或者參與起草與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決議、決定草案。
法規案由有關專門委員會提出審議意見書面印發會議,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對法規案統一審議。
承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關立法調查、執法檢查、專題調研、法律草案徵求意見工作。
第十七條 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質詢案,聽取受質詢機關對質詢案的答覆,並提出報告。
第十八條 審查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報送的規範性檔案以及下一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送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審查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對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職權範圍內與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問題,進行調查研究,提出建議。
組織實施常務委員會開展的與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執法檢查以及代表視察等項工作。
第二十條 組織實施由常務委員會對有關部門開展的與本專門委員會工作有關的專題詢問。
第二十一條 參與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組織的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第二十二條 建立聯繫代表和代表參與專門委員會工作的機制。根據需要邀請有關代表列席專門委員會會議,聽取意見和建議。
專門委員會組織活動,根據需要邀請相關領域的代表或者專家參加,聽取意見和建議。
專門委員會審議主席團交付的代表聯名提出的議案,可以邀請提出議案的代表列席會議,聽取代表對議案審議的意見和建議。督辦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的重點建議和承辦代表建議,應當徵求代表對建議辦理工作的意見,必要時可以組織代表對建議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承辦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交辦的與本專門委員會有關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報請批准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由法制委員會提出對民族事務以外的地方性法規的審議意見的報告;由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提出對民族事務的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法制委員會根據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向全體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和是否批准的決定草案。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草案初稿、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初稿、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初步方案,進行初步審查。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草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執行情況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草案、預算執行情況和預算草案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會議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財政經濟委員會對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上半年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議,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對決算草案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預算調整方案草案進行初步審查,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出席專門委員會會議,參加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組織的立法調研、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等活動,並充分發表意見。兼職的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在履行職務時,優先參加專門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應當努力學習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憲法、法律、法規和人大業務,掌握履行職務所必備的知識和工作規則。
第二十八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有下列不履職情形之一的,本人應當辭去或者由組織責成其辭去專門委員會的職務:
(一)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專門委員會會議兩次以上的;
(二)一年內請假次數超過專門委員會全年會議次數三分之二的;
(三)一年內無故不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次數超過全年會議次數二分之一的;
(四)一年內無故不參加常務委員會或者專門委員會組織的執法檢查、代表視察和專題調研等活動的;
(五)因身體或者其他原因難以履行專門委員會的職務的。
第四章 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
第二十九條 召開專門委員會會議的日期、議題應當提前五個工作日通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同時送達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主持。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應當委託副主任委員主持。
第三十一條 專門委員會會議由過半數組成人員出席方能舉行;議決事項,須經專門委員會全體組成人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三十二條 專門委員會舉行會議時,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有關部門負責人或者相關人員列席會議。
第三十三條 專門委員會審議議案、討論問題時,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派員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三十四條 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的發言應當由會議工作人員進行記錄整理,編印會議紀要並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 專門委員會可以建立主任辦公會議制度,主任辦公會議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組成。主任辦公會議可以根據需要隨時召開。主任辦公會議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研究、提出專門委員會會議議題草案;
(二)研究、提出關於專門委員會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的建議;
(三)研究、安排專門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四)聽取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參加的有關會議精神的傳達和專題調查的匯報;
(五)聽取專門委員會各處(室)工作情況的匯報;
(六)辦理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交付的工作事項;
(七)其他需要研究的事宜。
第三十六條 專門委員會應當於每年年初將年度立法、監督以及其他工作計畫通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專門委員會應當在專門委員會會議上將下一次會議議題的安排通知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市、縣(區)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可以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3月1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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