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案

2023年10月7日,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布《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現將《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立法條例修正案(草案徵求意見稿)》公布,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
2023年10月7日

內容全文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法治建設。”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四條:“地方立法應當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本行政區域高質量發展,保障以中國式現代化全面推進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三、將第三條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地方立法應當符合憲法的規定、原則和精神,依照法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尊嚴、權威。”
四、將第四條改為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法規規範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五、將第五條改為第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地方立法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地方立法應當倡導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地方立法應當適應改革需要,堅持在法治下推進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統一,引導、推動、規範、保障相關改革,發揮法治在在本行政區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堅持科學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過制定、修改、廢止、解釋法規等多種形式,增強地方立法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時效性。”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基層立法聯繫點,深入聽取基層民眾、有關方面對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見。”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三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會同有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協同制定地方性法規,在本行政區域或者有關區域內實施。”
“設區的市可以建立區域協同立法工作機制。”
十一、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對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事項制定地方性法規,法律對設區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的事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二、將第十四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改革發展的需要,決定就特定事項授權在規定期限和範圍內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省的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
“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地方性法規的部分規定的事項,實踐證明可行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及時修改有關地方性法規;修改地方性法規的條件尚不成熟時,可以延長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的期限,或者恢復施行有關地方性法規規定。”
十三、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專項立法計畫等形式,加強對立法工作的統籌安排。編制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民主法治建設的需要,按照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的要求,確定立法項目。”
“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機構負責編制立法規劃草案和立法計畫草案,並按照常務委員會的要求,督促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的落實。”
十四、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年度立法計畫中的法規項目應當與常務委員會的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相銜接。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機構應當及時跟蹤了解省人民政府各部門落實立法計畫的情況,加強組織協調和督促指導。”
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常務委員會決定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法規案,應當在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法規案發給代表,並可以適時組織代表研讀討論,徵求代表的意見。”
十六、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列入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議程的法規案,由法制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和有關專門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法規案進行統一審議,向主席團提出審議結果的報告和法規草案修改稿,對重要的不同意見應當在審議結果報告中予以說明,經主席團會議審議通過後,印發會議。”
十七、將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四款修改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規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十八、將第五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二條,修改為:“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的法規案,因各方面對制定該法規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問題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擱置審議滿兩年的,或者因暫不付表決經過兩年沒有再次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審議的,主任會議可以決定終止審議,並向常務委員會報告;必要時,主任會議也可以決定延期審議。”
十九、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七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地方性法規公布後,其文本以及有關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報告等,應當自通過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在常務委員會公報、省人民代表大會網站、《黑龍江日報》上全文刊載。”
二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七十八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應當加強立法宣傳工作,通過多種形式發布立法信息、介紹情況、回應關切。”
二十一、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九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省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可以對報送備案的規章及規範性檔案進行主動審查,並可以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查。”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二條:“備案審查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備案審查銜接聯動機制,對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審查要求或者審查建議,及時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三條:“對地方性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制定機關根據維護法制統一的原則和改革發展的需要進行清理。”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零六條:“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有關地方性法規問題的決定,適用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二十五、對部分條文中的有關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二條改為第二十九條,其中的“立法規劃和年度立法計畫”修改為“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
(二)將第七十五條改為第八十三條,第一款中的“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修改為“認為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規不牴觸的”。
(三)將第八十三條改為第九十一條,在“省人民政府”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
(四)將第九十一條改為第九十九條,在“省人民政府”後增加“省監察委員會”;“進行研究”修改為“進行審查”。
(五)將第九十二條改為第一百條,其中的“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修改為“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廢止的意見”;“省人民政府不予修改的”修改為“省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廢止的”。
(六)將第九十三條改為第一百零一條,其中的“審查、研究情況”修改為“審查情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