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於2015年4月1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15年4月17日
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對《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作出如下決定:
二、對《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等四十七部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一)修改《黑龍江省文物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七條第二款中的“報批手續與一般考古發掘相同,”內容。
2.刪去第二十三條中的“,並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內容。
1.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在水利工程保護範圍內進行建設,應當符合水利工程安全的要求。凡對原有水利工程有不利影響或損害其效能的,建設單位應採取補救措施或予以補償。”
2.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水利工程主管部門”。
(三)修改《黑龍江省環境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四條中的“規劃、計畫、土地、銀行、工商等部門”修改為“規劃、發展和改革、國土資源、銀行等部門”。
2.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對侵害周圍居民生活環境而又沒有切實措施消除污染的項目,不得批准開辦。”內容。
(四)修改《黑龍江省森林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在林區開辦木材經營和加工廠點必須徵得所在施業區林業單位的同意,向有審批權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林業局申領《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後,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方可核發木材經營和加工廠點營業執照。”
1.將第四條第四款中的“商檢”修改為“出入境檢驗檢疫”。
2.刪去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的“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國家和省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持
馴養繁殖許可證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註冊登記。”內容。
3.刪去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1.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從事經營性港口業務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港口經營人)應當向當地港口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當地港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發給港口(碼頭)經營許可證。”
2.刪去第二十四條中的“應當按期到原批准機關辦理港口(碼頭)經營許可證審驗手續。”內容。
1.將第六條第三款中的“計畫”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取得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頒發的資質等級證書”。
3.刪去第十二條第一款。
4.將第十三條修改為:“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地)開發主管部門發現開發企業不符合原定資質標準的,予以降級或者吊銷資質等級證書。”
5.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開發企業未辦理跨區備案手續的,由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二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五條第三款中的“計畫”修改為“發展和改革”。
2.刪去第十二條中的“市(行署)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同意,並報請”內容。
1.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中的“經縣、市
林木種子管理機構逐級審查後,”內容。
2.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憑證到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內容。
(十)修改《黑龍江省河道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同意”修改為“須經有審批權的河道主管機關同意”。
(十一)修改《黑龍江省出版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出版物印刷企業,需由省出版行政部門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2.將第三十條修改為:“設立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複製單位,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3.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4.將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合併修改為:“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的單位,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由省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需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由縣級出版行政部門審批。”
5.將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出版物批發單位可兼營零售、出租業務。出版物零售、出租店(攤)不得從事出版物批發業務。”
6.刪去第四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八條第八項。
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中的“40日”修改為“28日”。
(十三)修改《黑龍江省燃氣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九條中的“其中,
液化石油氣貯灌站、燃氣汽車充裝站、新型氣體燃料站以及管道燃氣新建工程項目及其工程設計;應當報經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內容。
2.將第十五條修改為:“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依法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
3.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併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內容。
4.刪去第十七條。
5.將第十九條第四項中的“資質證書”修改為“燃氣經營許可證和燃氣供應許可證書(以下統稱許可證書)”。
6.刪去第四十八條第二項中的“第二款”內容;刪去第三項。
7.將“資質證書”統一修改為“許可證書”。
(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公路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中的“對新增設的平交道口實行年度審驗制度。”內容。
將第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舉辦國際性、全國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體育競賽、體育表演活動,應當經省體育主管部門批准,並報國家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十六)修改《黑龍江省檔案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十八條修改為:“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審查批准,可以採取交換檔案複製件的方式收集散失在國外的檔案。”
2.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修改為:“各級各類檔案館以及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前款檔案出境的,應當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查驗放行。”
將第三款修改為:“個人需要攜帶、運輸或者郵寄本條第一款檔案出境的,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審核批准。海關憑批准檔案查驗放行。”
(十七)修改《黑龍江省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監督管理機關;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是醫療廣告(中醫醫療廣告除外)的備案管理機關;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是中醫醫療廣告的審查批准機關;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是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審查批准機關。
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指導下對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進行審查批准或者備案管理。”
2.將第五條修改為:“醫療廣告(中醫醫療廣告除外)應當在發布後5日內,由廣告主向所在地縣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醫醫療廣告應當報經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取得中醫醫療廣告審查批准檔案後,方可發布。中醫醫療廣告審查批准檔案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在10日內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備查。”
3.將第八條中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4.將第十一條中的“醫療廣告證明文號”修改為“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文號”。
5.將第十五條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准檔案的有效期為一年。在有效期內變更廣告內容或者期滿後繼續進行廣告宣傳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查批准手續。
中醫醫療廣告證明文號和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
批准文號必須與廣告內容同時發布。”
6.將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省外單位在本省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應當持所在地審查批准部門的審查批准檔案及相關材料,報經本省審查批准部門換髮審查批准檔案,或者按照本條例規定進行備案。審查批准檔案由審查批准部門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查。
國家有關部門審查批准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需在本省發布的,須送本省省級主管部門簽章備案。”
7.將第十七條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審查批准檔案不得偽造、塗改。”
8.將第十八條修改為:“經批准或者備案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廣告發布地的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知廣告發布者暫停發布該項廣告,同時報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撤銷其廣告審查批准檔案:
(一)臨床發現藥品、醫療器械有新的不良反應的;
(三)單位或個人被吊銷許可證、營業執照的;
(四)被國家列為淘汰的藥品、醫療器械品種的;
(五)廣告監督管理機關立案查處的。”
9.將第十九條、第二十條中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10.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縣級以上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違法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應當及時填寫違法廣告通知書,移交同級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進行查處,並將通知書報送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通知同級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或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11.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三項中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12.將第二十六條中的“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修改為“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
13.將第二十八條修改為:“省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和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之外的其他任何部門和組織,非法審查批准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的,由廣告監督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14.將第三十條修改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不按規定審查批准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或者對違法廣告不及時填寫違法廣告通知書,或者對違法廣告不認真進行查處的,以及在審批、辦理中醫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過程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5.將“
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十八)修改《黑龍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其中,一次性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土地,面積在六百公頃以上(含六百公頃)的,報國務院批准。”內容。
2.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二項修改為:“建設項目用地一公頃以上的,由市(行署)人民政府批准,報省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備案”。
刪去第二款第三項。
1.將第五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將“交通”修改為“交通運輸”。
2.將第十條中的“國務院鹽業行政主管機構”修改為“省鹽業行政主管機構”。
(二十)修改《黑龍江省母嬰保健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九條、第二十八條中的“衛生部”修改為“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2.將第四十條第三項修改為:“對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人員進行衛生保健知識的培訓”。
3.將“
衛生行政部門”、“衛生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二十一)修改《黑龍江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六條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職業介紹機構和用人單位執行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職業介紹機構實行許可證制度。開辦職業介紹機構應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報設區的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並發放《職業介紹許可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職業介紹機構進行業務指導和專職工作人員培訓。”
3.刪去第二十三條。
4.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中的“勞動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業務”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務代理業務”。
5.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計畫生育技術服務人員的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二十三)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有關內容。
刪去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到市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登記,”內容。
1.將第六條第二款、第九條第二款中的“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2.刪去第十一條第一款。
3.刪去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各級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內容。
4.刪去第四十五條第九項。
1.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除國家審核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之外的其他地理信息數據,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與省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測繪主管部門會商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2.刪去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中的“未經審核”內容。
(二十六)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四條中的“經委”修改為“工信”。
2.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的“省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
3.刪去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
刪去第九條中的“國家”內容。
1.刪去第十六條至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九條至第四十一條。
2.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違法發放《採藥證》的”。
(二十九)修改《黑龍江省唐渤海國上京龍泉府遺址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因製作出版物、音像製品以及其他需要,在保護範圍內拍攝影像資料,應當依法由文化(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並在渤海上京遺址保護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的監督下進行。”
1.刪去第六條中的“及人員資格考核”內容。
2.將第四十一條修改為:“施工圖審查單位未按規定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出具虛假審查合格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1.將第九條第一款第六項修改為:“技工學校的設立,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的設立,由市、縣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批”。
2.刪去第四十六條。
3.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統一修改為“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1.刪去第十一條中的“旅館業、”內容。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符合旅館業開辦條件的,應當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三十日內,向所在地縣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取得《特種行業許可證》。”
2.刪去第十二條中的“旅館業、”內容。
(三十三)修改《黑龍江省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政府投資興建的下列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工程項目,應當執行相關的行業管理規定和專業技術標準:
(一)單池容積二百立方米以上的沼氣工程;
(二)日供氣量四百立方米以上的秸稈氣化工程;
(三)年產五千噸以上的生物質固化工程;
(五)集熱面積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太陽能供熱系統;
(六)其他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
(三十四)修改《黑龍江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七條修改為:“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取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資質證書,方可從事勘察、設計業務。”
2.將第八條修改為:“申請勘察、設計資質證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設立勘察、設計單位的申請檔案;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執照;
(三)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本;
(四)有與其從事的勘察、設計活動相適應的
專業技術人員和執業資格註冊人員;
(五)有符合規定的固定工作場所和技術裝備;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3.刪去第九條第一款中的“和施工圖審查單位認定”內容。
刪去第九條第二款。
4.刪去第二十四條。
5.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檔案報縣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具備相應承接業務範圍的施工圖審查單位審查。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6.將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修改為:“轉讓、出藉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一萬元罰款;塗改、偽造資質證書或者出圖專用章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刪去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將第三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未按規定的內容和標準進行施工圖審查或者施工圖違反強制性標準未指出的,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十五)修改《黑龍江省實驗動物管理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市(地)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驗動物工作。”
將第三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將第十四條修改為:“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受理實驗動物許可申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實驗動物許可決定。依法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的,應當說明理由。
實驗動物許可證的有效期五年。”
3.將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實驗動物發生傳染性疾病以及
人畜共患疾病時,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立即報告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以及省和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並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
4.將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中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省和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5.將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七條中的“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修改為“省或者市級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6.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三十六)修改《黑龍江省發展中醫藥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七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刪去第四十五條中的“後,再辦理其他審批手續”內容。
3.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利用網際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需經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1.將第七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將“和海事管理機構”修改為“以及海事管理機構”。
2.刪去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中的“、註冊登記”內容。
(三十九)修改《黑龍江省電力設施建設與保護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九條修改為:“依法取得的電力設施用地和依法劃定的
架空輸電線路走廊、電力電纜通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2.將第三十一條中的“電力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市、縣級電力行政主管部門”。
3.刪去第四十三條中的“第一款”內容。
1.刪去第六條第三款中的“畜牧獸醫、”內容,將“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刪去第十三條第三款。
3.將第四十五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4.將“商務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畜牧獸醫主管部門”。
1.將第十三條中的“頒發輻射安全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2.將第二十一條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3.將第二十八條中的“原審批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4.將第三十條第二款中的“原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5.將第五十四條中的“原發證機關”修改為“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6.將“衛生、”統一修改為“衛生計生、”,將“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將第十八條第一款中的“50萬平方米”修改為“100萬平方米”。
1.將第四條第一款、第四十條第二款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刪去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五十一條。
1.將第十條修改為:“企業申請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提出申請。省級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對審查合格的發放生產登記批准書;審查不合格的作出不予批准決定,通知申請人並書面說明理由。”
2.刪去第十七條至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
3.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社會公共區域和國家規定應當通過方案論證的安全技術防範系統的設計方案,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審核。”
4.將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修改為:“取得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企業和銷售備案企業名錄”。
5.將第四十條修改為:“不符合法定條件,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技術防範產品生產登記的,撤銷登記,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登記,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刪去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由省無線電管理機構的派出機構受理,”內容。
1.將第六條、第九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將第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設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企業,應當辦理工商登記並取得相應許可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食品流通、餐飲服務活動。”
3.將第二十條中的“向省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修改為“依法取得”。
4.將第四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小作坊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依法辦理工商登記並取得小作坊生產核准證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
5.將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第一百條中的“衛生行政”修改為“衛生計生”。
7.將“衛生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衛生和計畫生育行政部門”。
(四十七)修改《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條例》有關內容。
1.將第二十四條中的“衛生”修改為“衛生計生”。
2.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中的“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內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方性法規(類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