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旅遊條例

《黑龍江省旅遊條例》是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旅遊條例
  • 施行時間:2009年3月1日
  • 通過時間:2008年12月19日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概述,黑龍江省旅遊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旅遊業開發和扶持,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資源保護,第四章 旅遊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 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第六章 旅遊管理和監督,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修改情況的匯報,審議意見,審議結果的報告,修改決定,第一次修正決定,第二次修正決定,第三次修正決定,

概述

(2008年12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黑龍江省旅遊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旅遊資源,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旅遊業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保護和開發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進行旅遊活動、實施旅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實行政府主導、規劃先行、市場運作、企業經營、突出特色、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建立由發展和改革、財政、交通、國土、農林、建設、水利等部門參加的旅遊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研究旅遊業發展和協調解決旅遊工作的重大問題。與俄羅斯接壤的地方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對俄羅斯邊境旅遊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遊業的統籌協調、綜合指導、公共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相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業的發展和促進工作。
第六條 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完善行業自律制度,依法開展活動,發揮服務、引導、協調和監督作用,促進旅遊業健康發展。旅遊行業協會應當建立旅遊行業誠信經營公開承諾制度、誠信經營監理制度、失信懲戒制度和旅遊行業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 旅遊業開發和扶持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旅遊業發展和本級財力狀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逐步增加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和重點景區建設,完善配套設施和服務體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放旅遊市場,將重點旅遊開發項目納入招商計畫,鼓勵和扶持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經營旅遊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
第九條 旅遊產品開發應當充分利用本省自然生態、人文歷史、城鄉建設、邊境口岸等資源優勢,注重旅遊品牌保護和推廣,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文化含量。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本省的冰雪旅遊、文化旅遊、生態旅遊、紅色旅遊、邊境旅遊等特色旅遊項目。鼓勵企業開發生產具有黑龍江歷史文化內涵和獨具特色的旅遊商品和紀念品。
第十條 具備旅遊業發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旅遊產業開發總體方案和實施計畫,有組織、有重點地宣傳黑龍江旅遊整體形象和宣傳促銷主題,支持境內外主要媒體宣傳、推介本省重要旅遊資源和重點項目,拓展國內外旅遊市場。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在交通樞紐和旅遊集散地為旅遊者提供公益性信息諮詢服務。
第十一條 質量技術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實施旅遊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並定期向社會公布達到標準的旅遊經營者。
第十二條 旅遊飯店、賓館、度假村、旅遊景區和符合國家旅遊航運服務質量標準的旅遊航運船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質量等級評定製度。
第十三條 旅遊行政部門對旅遊飯店、旅遊景區、旅遊滑雪場、工農業旅遊示範點、家庭旅館等實行服務質量等級標準化管理。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部門在制定交通規劃、安排交通線路和配置設施時,應當適應旅遊業發展的需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教育、發展和改革、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制定旅遊人力資源開發規劃,加強院(校)旅遊專業建設,培養旅遊專門人才。鼓勵在旅遊業發達的城市設立旅遊人才中介機構,實現旅遊人才的合理配置。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周邊地區或者旅遊城市間的區域合作,促進優勢互補、協調發展。鼓勵旅遊經營者加強同境內外旅遊經營者的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組織當地旅遊團隊直接來我省進行旅遊活動,並享受與本省旅遊企業同等待遇。旅遊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為省外旅行社組團來我省旅遊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十七條 鼓勵利用境內外有關專業會議、展覽交易、文藝演出、體育賽事、科技交流、民族節慶等活動,促進旅遊業的發展。

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資源保護

第十八條 省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旅遊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市(地)和具備旅遊業發展條件的縣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編制旅遊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規劃相協調。旅遊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資源進行普查、評估和論證,建立旅遊資源檔案,並按照旅遊規劃建立和完善旅遊開發項目信息庫。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建築、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規劃。對生產、生活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旅遊建設項目,審批部門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各方面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開發旅遊資源和建設旅遊設施,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自然景觀和生態環境,建設規模和建築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利用歷史文化資源和民族文化資源開發旅遊項目,應當保持特有的歷史風貌和民族特色。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在重點旅遊景區建設培訓中心和度假設施。禁止在旅遊景區內進行採石、開礦、挖沙、排污、伐木、傾倒垃圾等破壞環境、文物或者自然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旅遊景區應當根據旅遊安全、環境保護、文物保護以及服務質量等要求,實行遊客流量控制。遊客時段流量控制標準由旅遊行政部門確認、公告並監督執行。

第四章 旅遊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三條 旅遊經營者有下列權利:
(一)核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信息資料;
(二)按照旅遊契約約定向旅遊者收取費用;
(三)按照旅遊契約約定選擇交通工具、酒店、地接社以及安排旅遊配套服務;
(四)拒絕違法的檢查、收費或者攤派;
(五)拒絕違法、違反社會公德和旅遊契約約定內容的要求;
(六)法律、法規規定和旅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方式獲取、使用或者披露旅遊經營者的行銷計畫、銷售渠道、客戶名單、經營信息以及其他商業秘密。
第二十五條 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並取得服務質量等級的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提供服務並公開服務項目和收費標準。旅遊經營者不得超越評定等級進行宣傳。未經等級評定或者等級評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等級標誌和稱謂。
第二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設定內部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專門人員,配備必要的安全設備和設施,保障旅遊者的人身、財物安全。旅遊經營者應當制定處理安全突發事件和緊急救助預案,落實安全措施,定期組織救援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第二十七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安全規定和標準配備設備、設施,加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保養,配備持證作業人員進行安全管理和操作,對存在的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組織消除,未消除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八條 對滑雪、漂流、狩獵、探險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項目,旅遊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旅遊者做出說明和明確警示,並為旅遊者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供服務。
第二十九條 從事旅遊客運的經營企業和車輛,應當依法具有客運資質,並取得客運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
第三十條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不履行旅遊契約義務或者履行旅遊契約義務不符契約定條件;
(二)不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提供服務;
(三)出售假冒偽劣商品;
(四)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質價不符的服務或者商品;
(五)對服務範圍、內容、標準、價格等做虛假的宣傳;
(六)違反旅遊契約約定擅自提高旅遊服務收費標準或者互相串通操縱旅遊市場價格;
(七)未按照規定實行明碼標價;
(八)欺騙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
(九)其他違法或者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旅遊景區應當按照規劃合理設定停車場、餐飲、購物、公廁、垃圾箱等配套服務設施。旅遊景區應當設定地域界限、服務設施和遊覽導向等標誌;對有危險性的區域或者項目,應當設立明顯的提示或者警示標誌,並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旅遊景區應當設定中文、英文對照的指示牌、說明牌、警示牌。
第三十二條 在旅遊景區內從事旅遊商品銷售等服務活動的,應當經旅遊景區管理機構同意,並接受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旅遊景區擺攤、設點和出租景觀,不得尾隨、糾纏、脅迫、欺騙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
第三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契約,明確服務項目、費用標準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旅行社在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契約前,應當如實向旅遊者說明有關情況,不得額外收取老年人、兒童服務費,不得誤導旅遊者。安排旅遊者購物的,應當在契約中明確購物場所、購物次數和停留時間。
第三十四條 旅行社因接待、招徠旅遊者,與其他旅行社或者住宿、餐飲、交通、購物、旅遊景區等單位發生業務往來的,應當選擇具有法定資質的旅遊經營者為服務提供方,訂立契約,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組織出境旅遊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選擇境外旅行社。
第三十五條 旅行社將已經與其訂立旅遊契約的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的,應當徵得旅遊者的書面同意;旅遊者不同意的,應當返還旅遊者預付的全部旅遊費用;給旅遊者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三十六條 旅行社從事業務經營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任何形式嚮導遊人員和領隊人員收取任何費用;
(二)以零團費、負團費等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旅遊產品;
(三)安排旅遊團隊到安全設施不健全的景區進行旅遊活動;
(四)進行虛假廣告宣傳,使用模糊、不確定用語故意誤導、欺騙旅遊者和公眾。

第五章 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七條 旅遊者有下列權利:
(一)要求旅遊經營者簽訂書面契約並全面履行,了解旅遊服務的內容、規格、時間、費用等真實情況;
(二)自主選擇旅遊經營者、旅遊服務方式和服務項目;
(三)享有質價相符的服務;
(四)享有人身和契約約定的財物的安全保障;
(五)人格尊嚴、宗教信仰、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和保護;
(六)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要求賠償損失或者向有關部門投訴;
(七)法律、法規規定和旅遊契約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八條 旅遊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
(二)尊重旅遊地的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
(三)保護旅遊資源和生態環境;
(四)愛護古蹟、文物和旅遊設施;
(五)遵守旅遊秩序、安全和衛生管理規定;
(六)履行旅遊契約約定的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九條 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自行協商或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二)向旅遊行政部門投訴;
(三)根據仲裁協定,申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 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投訴申請後,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情況複雜的至遲不超過五個工作日。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對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請之日起九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其他投訴案件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人。

第六章 旅遊管理和監督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旅遊市場的管理與監督,建立健全旅遊投訴制度,設立並公布旅遊投訴電話。旅遊行政部門可以委託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對旅遊市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價格管理部門制定或者調整重點景區門票價格,應當依法舉行聽證會。旅遊景區門票價格調整時,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對國內旅遊團隊推遲六十日執行,對境外旅遊團隊推遲九十日執行。
第四十三條 旅行社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旅遊行政部門交納質量保證金。質量保證金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專項管理,不得挪作他用。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公布質量保障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旅行社因自身過錯造成旅遊者權益損失,應當賠償而不承擔或者無力承擔賠償責任的,旅遊行政部門可以依法使用質量保證金對旅遊者進行賠償。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設立門市部的,在辦理工商登記後三個工作日內,到所在地縣或者設區的市的旅遊行政部門備案。門市部應當按照其核准的經營範圍開展業務,對外廣告宣傳、招徠促銷、簽訂契約應當以設立社法人名義進行。旅行社應當對其所屬的門市部的經營活動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利用網際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需經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四十六條 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不得委託未取得出境旅遊業務經營資格的旅行社簽訂出境旅遊契約或者辦理出境旅遊手續。經營出境旅遊業務的旅行社組織出境旅遊活動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報有關部門審驗。
第四十七條 旅行社經營中國和俄羅斯邊境旅遊業務,接待俄羅斯入境旅遊團隊和組織中國公民赴俄羅斯旅遊應當持國家旅遊行政部門制發的《接待俄羅斯聯邦公民旅遊確認函》和《中國公民赴俄羅斯旅遊團隊名單表》。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旅遊信息網路,為社會提供旅遊信息諮詢服務,建立旅遊信息統計制度、旅遊信息預報制度和旅遊安全預警制度。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安全監督責任制。定期開展旅遊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應急預案。旅遊區域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情形時,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旅遊警示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法從事出境旅遊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的,暫停其經營出境旅遊業務;情節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二)違法嚮導游員、領隊人員收取費用的,責令限期退還,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退還的,暫扣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三)未取得服務質量等級而使用服務質量等級標誌和稱謂進行宣傳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偽造、塗改、買賣、轉借旅遊從業人員證件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五)使用未取得導遊證的人員從事導遊活動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六)經旅遊行政部門公告實行遊客流量控制的景區,未執行遊客流量控制標準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七)旅行社設立門市部未按照規定向旅遊行政部門備案和超範圍開展業務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安排旅遊團隊到安全設施不健全的景區進行旅遊活動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九)欺騙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未經旅遊者書面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給其他旅行社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一)購物次數及停留時間超過旅遊契約約定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十二)額外收取老年人、兒童服務費的,責令退還服務費,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旅遊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制定旅遊規劃或者未執行旅遊規劃,造成旅遊資源和旅遊環境破壞的;
(二)擅自變更旅遊規劃的;
(三)違法使用質量保證金的;
(四)不依法頒發有關旅遊經營許可證或者執業資格證的;
(五)違法向旅遊經營者收費、攤派或者實施處罰的;
(六)未按照規定受理和處理旅遊投訴的;
(七)未依法履行對旅遊經營者的監管職責,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五十二條 對不符合旅遊規劃、破壞生態環境和景觀的違法建築以及不符合安全規定的設備、設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責令其限期拆除、遷移或者改建;逾期未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條本條例所稱的旅遊業,是指利用旅遊資源和設施,為旅遊者提供遊覽、住宿、餐飲、交通、購物、娛樂、信息等服務的綜合性產業。本條例所稱的旅遊資源,是指對發展旅遊業具有開發利用價值,對旅遊者具有吸引力,能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資源、人文資源以及其他社會資源。本條例所稱的旅遊產品,是指向市場提供的能滿足旅遊者消費的物質和非物質形態服務。本條例所稱的旅遊經營者,是指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為旅遊者提供有償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五十四條 條本條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旅遊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的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12月15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旅遊條例(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修改稿吸納了上次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條款內容基本可行。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組成人員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修改。12月17日上午,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七次會議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二章標題“旅遊促進和發展”修改為“旅遊業開發和扶持”。
二、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和保護旅遊資源、從事旅遊經營、進行旅遊活動、實施旅遊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第三條修改為:“發展旅遊業應當實行政府主導、規劃先行、市場運作、企業經營、突出特色、可持續發展的方針,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草案表決稿第二條、第三條)
三、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逐步增加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加強重點景區建設。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中的相關內容修改為:“……在年度財政預算中逐步增加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和重點景區建設……”。(草案表決稿第七條)
四、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兩款內容修改後可以合併。據此,將本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開放旅遊市場,將重點旅遊開發項目納入招商計畫,鼓勵和扶持境內外企業及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本省投資經營旅遊業,依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投資者提供諮詢服務。”(草案表決稿第八條)
五、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一款中刪去了“工業旅遊”和“農業旅遊”;第二款中增加了“注重旅遊品牌保護和推廣”;第三款中刪去了“旅遊城市、重點旅遊景區可以建立綜合性旅遊商品展銷、演示中心”;三款順序進行了適當調整。(草案表決稿第九條)
六、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第一款增加了“支持境內外主要媒體宣傳、推介本省重要旅遊資源和重點項目”;第二款中刪去了“利用民航客機、客運列車和公路客運車輛等載體介紹本地區旅遊風光、線路、服務等”。(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七、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增加一款,表述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規劃在重點旅遊景區建設培訓中心和度假設施。”(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一條)
八、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二條中“非S級滑雪場”修改為“安全設施不健全的景區”。(草案表決稿第三十六條、第五十一條)
九、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條中作出是否受理旅遊投訴的時間“至遲不超過七個工作日”有點長,不利於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據此,修改為“應當立即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情況複雜的至遲不超過五個工作日”。(草案表決稿第四十條)
十、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二條第六項規定對“未實行遊客流量控制的”給予處罰不準確;第十二項中應當增加“責令退還老年人、兒童服務費”的規定,並單獨表述。據此,將本條第六項修改為“經旅遊行政部門公告實行遊客流量控制的景區,未執行遊客流量控制標準的,給予警告……”;增加一項為第十三項,表述為:“額外收取老年人、兒童服務費的,責令退還服務費,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草案表決稿第五十一條)
十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五項、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第四項刪去。
此外,我們還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部分條款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如草案修改稿第六條第二款中刪去“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中刪去中“徵求旅遊行政部門的意見”;第十五條第一款中“旅遊專業建設”前增加“院(校)”;第十八條“同級”修改為“本級”;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刪去“旅遊契約可以使用契約示範文本”;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中刪去“自主決定接受或者不接受約定以外的服務”,第三項、第四項中“獲得”修改為“享有”等等。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旅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是2000年頒布實施的,對其進行修訂,是十屆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之一,這項工作於2005年就已開始,並一直被列入民僑外委的工作日程。
三年來,委員會對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進行了認真調研;採取提前介入的方式,指定專人參與調研、起草、協調和修改等項工作,並多次聽取有關部門的情況匯報。今年,為做好對《黑龍江省旅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審議準備工作,委員會利用對全省旅遊業發展狀況進行專題調研之機,認真聽取相關各方的意見建議;9月中旬,又將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條例(草案)》及時發給各市(地),認真徵求人大常委會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9月24日,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對《條例》進行重新制定勢在必行。委員們認為,原《條例》自2000年公布施行後,對推動旅遊業依法管理、促進其健康快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形勢的發展變化,原《條例》在很大程度上已不適應我省旅遊業發展的需要。一是相關上位法規和政策發生了變化。原《條例》制定的主要依據之一是國務院1996年頒布的《旅行社管理條例》,而該條例於2001年已作較大修改。2001年4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發展的通知》,2002年,省政府也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快旅遊業發展的意見》。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又從促進我省旅遊業發展的實際出發,對旅遊業發展的指導思想、產業政策、保障機制等作了一些重大調整,其中經過實踐證明切實可行的內容,有必要通過法規形式予以規範和明確下來。二是旅遊法規在規範的側重點上發生了變化。原《條例》側重旅遊業的管理,規範面相對較窄。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和旅遊業市場化程度的不斷提高,旅遊行政管理的重心已向加大市場開發力度、加強旅遊資源的開發和保護、規範旅遊市場秩序、維護旅遊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公共信息服務能力等方面轉移;旅遊業的行政管理已由單純的行政許可、審批等強制性監管手段逐步向產業引導扶持、提供服務等方式轉變。而原《條例》對上述內容所作的規範明顯不足,有些規定已不適應當前旅遊行政管理方式的轉變和旅遊業發展的需要,也需要按照與時俱進的要求,用新的法律規定予以明確。三是我省旅遊業發展所面臨的一些突出矛盾也發生了變化。例如,如何建立旅遊業與其他相關產業密切配合、協調發展的有效機制,充分發揮旅遊業的整體優勢;如何加強對區域旅遊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統一規劃及落實力度,避免盲目開發、低水平重複建設和破壞資源環境問題的發生;如何強化對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監管,切實保障旅遊者、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等涉及保證我省旅遊業按照科學發展觀的要求,又好又快、可持續發展的問題,已成為制約我省旅遊業發展的突出矛盾,也都需要通過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解決。由於修改的內容多、幅度大,因此,非常有必要對旅遊地方性法規進行重新制定。
二、《條例(草案)》所規範的內容切實可行。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總體框架結構比較合理,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協調一致,所規範的主要內容符合我省實際。一是具有針對性。《條例(草案)》緊緊圍繞促進我省旅遊業又好又快發展這一主題,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借鑑了外地立法的一些成功經驗,有針對性地解決了我省旅遊發展面臨的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如旅遊產業定位、旅遊業與相關產業協調發展、旅遊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旅遊業的促進與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權益保護等問題;對旅行社嚮導游和領隊人員收取“人頭費”,以零團費、負團費等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旅遊產品等難點問題,也都作出了禁止性規定。二是具有可操作性。《條例(草案)》既側重實體法規範,也包括必要的程式法規範;增設了產業引導與扶持一章,分別從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鼓勵扶持特色旅遊項目、提供旅遊信息服務、開展旅遊宣傳促銷、實行無障礙旅遊等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具有較強的操作性。雖然《條例(草案)》所規範的內容較多、涉及的範圍較寬,但經過多次協調,各有關方面對其所規範的內容已取得一致意見。為此,委員們一致同意將《條例(草案)》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
一是需要增加或修改的內容:(1)建議在第四條“實現可持續發展”之前,加上“認真貫徹科學發展觀”一句,這樣表述,更全面準確。(2)第五條第一款關於政府及部門職責的規定,所列舉的部門為防止掛一漏萬,建議將其修改為:“農墾、森工和各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參與,共同推進旅遊發展”。(3)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的表述不夠周延完整,建議在“編制旅遊規劃應當突出地方特色”一句之後,增加“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相銜接”的表述。(4)自助游、自駕游快速興起,是旅遊發展的重要趨勢,但第五章僅對參團旅遊者的“權利與義務”進行了規範。建議在該章增加對自助或自駕車旅遊者提供幫助和服務,維護其權益方面的內容。(5)第四十八條關於投訴處理辦結時限的規定,“九十日”太長,不利於保護旅遊者的合法權益,建議將其修改為“六十日”。(6)在旅遊區(點)砍伐樹木、取土、傾倒廢棄物等破壞景觀、損害生態環境的事件時有發生。為此,建議在第五十七條關於旅遊區(點)禁止規定中,增加“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有關部門批准,不得在旅遊區(點)砍伐樹木、開荒、取土、填塘、排污以及傾倒廢棄物”的內容,將其作為該條的第三款。對違反此條款的行為,在第七章中也要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7)確保旅遊安全至關重要,《條例(草案)》的一些條款雖對此進行了規範,但沒有對違反這些條款的行為,做出相應的處罰規定。建議在第七章中,增加這方面的內容。(8)旅行社“以零團費、負團費等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旅遊產品”的行為,嚴重擾亂了旅遊市場秩序,損害了旅遊者權益。建議在第七章第六十九條中,對此做出明確的處罰規定。
二是順序或結構需調整的內容:(1)按照一般程式,應先進行旅遊資源普查與建檔,後進行項目開發。為此,建議將第二十三條和第二十四條的順序互換。(2)第二十九條關於景區景點流量控制的規定,屬於旅遊經營安全管理範疇,建議將其調整至第四章第三十八條之後。(3)第四十條、四十一條同屬行業自律範疇,建議將第四十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的第二款,兩條予以合併。(4)第五十五條關於出國出境旅遊審批的規定,第一、二款的順序不夠合適,建議兩者進行調換。(5)建議將第五十七條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旅遊區(點)擺攤、設點及出租景觀,不得尾隨、糾纏、脅迫、欺騙旅遊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有償服務”的表述,作為該條的第二款。委員們認為,這樣調整,邏輯順序會更合理,表述條理會更清晰。
此外,委員們還對《條例(草案)》中的個別文字和提法,提出了具體修改意見及建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08年10月16日,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旅遊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組成人員認為,從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實際出發,重新制定條例解決我省旅遊業發展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是十分必要的。同時,組成人員對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省政府法制辦、省旅遊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將修改後的草案傳送各市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省政府有關部門徵求意見。11月25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六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草案修改稿,建議在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審議通過。現將修改情況報告如下:
一、關於草案章節標題的修改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的標題表述不清楚,內容互相重複。據此,將這幾章的標題進行了修改:第二章為“旅遊促進和發展”,第三章為“旅遊規劃和資源保護”,第四章為“旅遊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第五章為“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
二、關於第一章總則條款內容的修改。
1.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二條條例適用範圍的表述修改為:“本省行政區域內旅遊的促進和發展、旅遊規劃編制和資源保護、旅遊經營者的經營活動、旅遊者的旅遊活動以及旅遊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草案修改稿第二條)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五條第二款中“有關人民政府”表述不明確。據此,將本條第二款修改為:“與俄羅斯接壤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工作機制協調解決對俄羅斯邊境旅遊的重大問題”。(草案修改稿第四條)
三、關於第二章旅遊促進和發展條款內容的修改
1.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八條修改為:“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旅遊業發展和旅遊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根據旅遊業發展和本級財力狀況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旅遊發展專項資金,重點用於加強旅遊基礎設施建設,完善配套設施和服務體系。”(草案修改稿第七條)
2.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十一條、第十三條和第二十五條的內容整合為一條表述。第一款為:“鼓勵旅遊經營者開發本省的冰雪旅遊、文化旅遊、生態旅遊、工業旅遊、鄉村旅遊、紅色旅遊、邊境旅遊等特色旅遊項目”;第二款為草案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為:“鼓勵開發生產具有黑龍江歷史文化內涵和獨具特色的旅遊商品和紀念品。旅遊城市、重點旅遊景區可以建立綜合性旅遊商品展銷、演示中心。”(草案修改稿第九條)
3.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十四條增加一款,為第一款,表述為:“具備旅遊業發展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制定旅遊產業開發總體方案和實施計畫,有組織、有重點地宣傳黑龍江旅遊整體形象和宣傳促銷主題,拓展國內外旅遊市場。”(草案修改稿第十條)
4.有的組織人員提出,草案第十九條應當增加省外旅行社與本省旅遊企業同等待遇的規定。據此,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鼓勵旅遊經營者加強同境內外旅遊經營者的合作。省外旅行社可以組織當地旅遊團隊直接來我省進行旅遊活動,並享受與本省旅遊企業同等待遇。”(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條)
四、關於第三章旅遊規劃和資源保護條款內容的修改
1.省人大民族僑務外事委員會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中“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審核後”和“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應當在30日內提出審核意見”的內容表述不妥,應當刪除;第二款中應當加上“具備旅遊業發展條件”的表述;第三款涉及的專業規劃太多;同時應當增加一款禁止擅自變更旅遊規劃的規定。據此,對本條進行了修改,第一款為:“省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旅遊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第二款為:“市(地)和具備旅遊業發展條件的縣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旅遊規劃,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旅遊行政部門審查同意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第三款為:“編制旅遊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自然保護區規劃等規劃相協調”;增加第四款為:“旅遊規劃經批准後,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式報批。”(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內容表述不夠全面。據此,將本款修改為:“新建、改建、擴建城市建築、旅遊項目和旅遊設施,應當符合旅遊規劃。”(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
3.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二十七條三款的內容合併,增加不得在旅遊景區內進行破壞環境行為的規定。第二款為:“禁止在旅遊景區內進行採石、開礦、挖沙、排污、伐木、傾倒垃圾等破壞環境、文物或者自然資源的行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五、關於第四章旅遊經營者權利和義務條款內容的修改
1.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八條應當增加對景區設施和公共信息符號的規定。據此,增加兩款。第一款為:“旅遊景區應當按照規劃合理設定停車場、餐飲、購物、公廁、垃圾箱等配套服務設施”;第三款為:“旅遊景區應當設定中文、英文對照的指示牌、說明牌、警示牌,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三十條第二款中應當增加“不得額外收取老年人、兒童服務費”的內容。據此,將本款修改為:“旅行社在與旅遊者簽訂書面契約前,應當如實向旅遊者說明有關情況,不得額外收取老年人、兒童服務費,不得誤導旅遊者……。”(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三條)
六、關於第五章旅遊者權利和義務條款內容的修改
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條關於投訴處理期限的規定應當有所區別。據此,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旅遊行政部門或者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收到投訴申請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至遲不超過七個工作日……”;第二款修改為:“對質量保證金賠償案件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請之日起九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其他投訴案件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請之日起四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並告知投訴人。”(草案修改稿四十條)
七、關於第六章旅遊監督和管理條款內容的修改
1.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四條合併為一條,並增加了旅遊行政部門規範導遊人員解說詞的規定。第二款表述為:“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應當規範導遊人員的解說詞,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對導遊人員的年度審核。”(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九條)
2.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第六十八條應當增加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方面的規定。據此,將本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安全監督責任制。定期開展旅遊安全檢查,落實安全應急預案。”增加一款為:“旅遊區域發生自然災害、流行性疾病等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情形時,縣級以上旅遊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旅遊經營者和旅遊者發布旅遊警示信息。”(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此外,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有關條款內容進行了修改,順序進行了調整,並刪除了草案第九條、第十三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八條、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五十三條第三款、第五十四條第二款、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的內容。同時,我們還按照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的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如:草案第十一條中“等特色旅遊項目”前增加了“邊境旅遊”的表述;第三十二條中“旅遊費用”前加了“全部”兩個字;草案相關條款中“出國、出境”統一表述為“出境”等等。關於條例的施行日期,建議為2009年3月1日。草案修改稿在草案的基礎上減少了十六條,為五十六條。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三十七)修改《黑龍江省旅遊條例》有關內容。
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利用網際網路經營旅行社業務的,需經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四十六)修改《黑龍江省旅遊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十三條中的“中國優秀旅遊城市、”和“旅遊漂流區、”。
2.刪去第十七條中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公務活動,可以委託旅行社按照有關規定安排交通、住宿和會務等服務事項。”
3.刪去第三十一條中的“,使用符合國家和行業強制性標準的公共信息圖形符號”。
4.刪去第四十八條。
5.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條,刪去第八項。
……

第三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四十一)修改《黑龍江省旅遊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四條中的“和農墾、森工系統”。
2.刪去第五條中的“省森工總局、省農墾總局的旅遊管理機構負責本系統內旅遊管理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旅遊行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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