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墾區條例》是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頒布的行政條例條令。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墾區條例
- 發行方: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 屬性:常務委員會公告
- 序號:第35號
- 時效性:廢止
條例概況,條例細則,條例說明,審議意見,修改匯報,
條例概況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5號
黑龍江墾區條例
(2010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35號
《黑龍江墾區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10年10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18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1995年10月14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的《黑龍江國營農場條例》同時廢止。
2010年10月15日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黑龍江省墾區條例》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為堅決落實中央和省委改革部署,打贏我省農墾改革攻堅戰,使立法與改革發展重大決策相一致,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決定:
一、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墾區條例》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廢止。
二、對於改革期間需要逐步移交的行政管理和辦社會職能,在相關職能移交地方人民政府前,由省人民政府明確相關行政職能的管理主體。
三、對涉及墾區授權的其他地方性法規,授權條款同時廢止。按照“誰起草、誰清理”的原則,對相關地方性法規進行清理,修改後重新公布法規文本。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條例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範墾區管理體制,保障墾區經濟和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發揮墾區在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中的示範輻射帶動作用,推動全省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維護國家糧食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及墾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墾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由省農墾總局實施管理的經濟社會區域。
第三條 墾區範圍內的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墾區的行政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權責統一、高效便民、廉潔誠信的原則,實行墾區區域管理、內部政企分開的體制。
第五條 省農墾總局是省人民政府對墾區實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行使市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權,並組織實施本條例。
省農墾總局所屬管理局行使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權,負責本管區的行政管理工作。
省農墾總局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國有農場場區設立社會行政管理委員會,負責場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本條例對省農墾總局、管理局和社會行政管理委員會(以下統稱各級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行政管理機構的授權,是授予其相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本條例頒布實施後,墾區的行政執法不再另行授權。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不再對墾區履行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職責。
第七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和社會建設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加快農業現代化、工業化、城鎮化和城鄉一體化進程,把墾區建成經濟繁榮、生活富裕、管理民主、社會和諧、生態優良的現代化墾區。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九條 省農墾總局、管理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實施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對墾區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方面建設的重大問題作出決策;
(二)落實國家和省下達的各項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制定並組織實施墾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三)制定社會經濟發展政策、資源配置政策、產業政策、分配政策和技術經濟政策,調整墾區經濟比例關係;
(四)培育、完善市場體系,加強市場監督管理;
(五)負責墾區的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墾區範圍內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協調和處理墾區內外的社會、行政關係;
(六)依據國家授權,負責國有資產管理和保值增值工作;
(七)維護墾區社會秩序,保護國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
(八)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工作人員。
第十條 社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政策措施;
(二)落實上級下達的各項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擬訂並組織實施本場區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
(三)負責本場區各項行政管理和社會事務;
(四)保護本場區各種經濟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
(五)辦理上級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本著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依照省人民政府的規定,設定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履行本管區行政管理職責,接受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部門,應當在墾區設立相應的管理機構,行使市、縣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
第十三條 墾區的行政執法工作由省農墾總局、管理局所屬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
國有農場場區行政執法工作由管理局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派駐管理。
第十四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應當按照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賦予的許可權履行職責,嚴格執法,文明執法。
第十五條 省農墾總局、管理局及其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發揮層級監督作用。
第三章 國有農場
第十八條 國有農場依法享有和履行下列權利和義務:
(一)對權屬內的國有土地、林地、草原、水資源等資源性資產享有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
(二)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國有資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三)保護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建設資源節約型和環境友好型企業;
(四)經營和管理國有農場國有資產,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五)為家庭農場和其他經濟組織提供生產、技術、信息、行銷、培訓等服務,指導其套用先進農業科學技術,降低生產成本,提高土地產出率、資源利用率、勞動生產率;
(六)履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各項決議或者決定;
(七)接受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
(八)行使和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國有企業的其他權利和義務。
第十九條 國有農場職工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條例》組織成立。國有農場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農場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國有農場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國有農場職工代表大會由工會委員會組織召開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國有農場的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投資計畫、生產經營等重大決策,以及財務預算決算、場務公開、履行集體契約情況的報告,並做出決定或者決議;
(二)審議通過國有農場章程,土地承包方案,企業改組、改制和職工安置方案,職工工資調整、獎金分配方案,勞動安全衛生和女職工特殊保護措施,集體契約草案,工資協定草案,職工獎懲辦法及其他重要規章制度;
(三)審議決定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
(四)民主評議國有農場領導幹部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推薦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候選人;
(六)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經企業與工會協商確定需要由職工代表大會行使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國有農場實行場長負責制。
國有農場建立以場長為中心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場長負責組織、領導本場生產經營工作,對本場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
國有農場場長依照有關規定,提出工資調整方案、獎金分配方案和重要規章制度的草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提出福利資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的建議,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決定。
國有農場場長應當執行職工代表大會依法作出的決定或者決議,履行本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各項義務。
國有農場是雙層經營的資產經營主體,通過對權屬內的國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發包經營和生產服務,統一組織、指導、管理本場的農業生產經營活動。
家庭農場、聯戶家庭農場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是雙層經營的生產經營主體,通過承包方式取得國有農場國有土地等資源性資產的經營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活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二十二條 國有農場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省農墾總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國有農場農用土地承包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
依法取得國有農場荒山、荒地、荒灘、林地、草原等資源使用權的,使用期滿後其資源仍由所在國有農場進行經營管理。
第二十三條 變更國有農場行政隸屬關係,應當徵得國家有關部門同意後,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墾區內國有農場合併、分立,應當經省農墾總局批准,報國家有關部門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章 經濟和社會建設
第二十四條 墾區應當堅持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創造各種所有制經濟平等競爭、相互促進的發展環境,最佳化經濟結構,促進經濟全面發展。
第二十六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完善對非公有制經濟的社會服務,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指導和政策扶持,促進非公有制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第二十七條 墾區應當在發展經濟的同時,全面發展社會事業,健全服務體系,提供公共服務,完善社會管理,協調利益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和發展。
第二十八條 按照統籌規劃、科學布局的原則,發展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共服務事業,為墾區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務。
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墾區社會保障體系,不斷完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社會保險制度,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提高社會保險統籌層次和保障水平。
墾區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應當參加社會保險;鼓勵引導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
第三十一條 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墾區符合條件的貧困人口應當全部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範圍。
第三十二條 健全學生資助、就業援助、醫療救助和法律援助等社會救助制度,發展墾區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
第三十三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和信訪制度,健全維護民眾利益機制,統籌協調各方面的利益關係,有效預防和化解各類社會矛盾。
第三十四條 墾區應當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管理、應急處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食品藥品安全等公共安全體制和機制,健全組織機構,加強專業隊伍建設,維護安全生產秩序,提高防範和應對突發事件能力,保障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三十五條 墾區應當加強小城鎮的規劃、建設和管理,推動小城鎮健康發展,促進城鄉一體化。
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優先安排城鎮道路、供水、排水、垃圾及污水處理、供熱、供電、信息網路、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和教育、文化、體育、衛生等公益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城鎮功能。
加強墾區小城鎮住宅開發建設,改善職工和居民的居住條件。
墾區小城鎮規劃、建設和管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在墾區獨立管理局局址、國有農場場部以及管理區等居民聚居區設立居民委員會,實行居民自治。
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原則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執行。
第三十七條 建立公益事業經費保障機制,逐步擴大公共財政資金支持覆蓋面,加強財政資金使用管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興辦公益事業,保障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第五章 合作共建
第三十八條 墾區局、場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合作共建的協商機制,協商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實現優勢互補,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三十九條 墾區應當發揮現代農業優勢,提高裝備能力、創新能力、綜合生產能力,向農村示範推廣先進農業技術,提供農業社會化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墾區現代農業建設,為墾區發揮示範帶動作用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 毗鄰的墾區局、場與市、縣實施水利工程、公路運輸等基礎設施建設,應當加強規劃銜接、工程銜接,確保防洪安全、排灌暢通和公路通達。
第四十一條 墾區局、場與市、縣毗鄰或者交叉的小城鎮,應當按照統一規劃、分區建設、區域合作、協調發展的原則,聯合進行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實現資源共享,避免重複建設。
第四十二條 墾區局、場與市、縣興辦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共服務機構,應當打破行政界限,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係,本著就近就便原則,面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解決和處理墾區與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矛盾糾紛的協商機制,促進區域合作共建。
第六章 政策支持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有關支持墾區發展的各項政策,為墾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政策環境。
第四十六條 省級財政按照占用墾區耕地征繳的耕地占用稅一定比例安排的支出,應當專項用於墾區農業基礎設施建設等項支出。
第四十七條 在墾區設立經濟技術開發區享受省內同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同等政策。
第四十八條 墾區小城鎮享受國家和省有關建制城鎮建設各項支持政策。
按照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一體化的要求,相應調整墾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保證城鎮建設和經濟發展的用地需求。
參照農村相鄰城鎮,合理確定墾區城鎮土地使用基準地價,落實國有農場場部職工宅基地和經濟適用住房用地政策。
第四十九條 墾區的土地、林地、草原等資源性資產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確權,並發放權屬證書。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國有農場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十一條 國有農場場長以及管理人員濫用職權,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按照行政管理許可權,由有關部門責令其改正,並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墾區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條例規定職責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三條 墾區行政管理機構及其行政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或者未履行法定職責,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四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的行政主管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依法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墾區有關行政管理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向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管理機構的本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上一級行政管理機構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墾區的行政複議工作由各級法制機構負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條例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八月十八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一九九五年十月十四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正的《黑龍江省國營農場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對《黑龍江省墾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本條例的必要性從1947年起,經過三代人60餘年的艱苦奮鬥,在東北邊陲的亘古荒原上建起了我國耕地規模最大、現代化程度最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最強的國有農場群,形成了現代化新型墾區,造就了國家重要的商品糧基地和糧食戰略後備基地。與此同時,伴隨著北大荒的開發建設,墾區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各項社會事業相應發展,建成了百餘個功能齊全的農墾小城鎮,形成了比較健全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
目前,墾區已經成為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現代農業和新農村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示範輻射帶動作用,在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畜產品安全和食品安全方面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建設邊疆、繁榮邊疆、維護邊疆社會穩定等方面肩負著重要使命。墾區現有9個分局,113個農牧場,583個管理區;558個國有及國有控股非農企業,614個非公有制企業;750多個教科文衛等公益事業單位,分布在全省12個市(地)、74個縣(市、區)。現有總人口168萬人,從業人員917萬人,其中農業從業人員585萬人。土地總面積562萬平方公里,占全省土地面積的12%,其中耕地4000萬畝,占全省耕地面積的1/5;林地1367萬畝,草地554萬畝,水面395萬畝。2009年墾區實現糧食總產3305億斤,占全省1/3;提供商品糧305億斤,占全省1/2;實現生產總值(GDP)5453億元,占全省66%;人均生產總值32458元,比全省人均生產總值高498%;農場職工家庭人均純收入10936元,比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110%。墾區經濟社會已經步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軌道。1992年8月18日,省七屆人大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了《黑龍江省國營農場條例》(以下簡稱原條例);1995年10月14日,省八屆人大第十八次會議對其進行了重新修訂。該條例的頒布實施,在我省乃至全國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國營農場的性質和任務、權利和義務、經營管理體制、行政管理體制、與省政府有關部門及所在地人民政府的關係,為農墾系統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治企提供了法律依據,對維護國營農場權益,促進國營農場經濟社會健康發展,發揮了重要的保障作用。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和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國營農場的經濟社會也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是國營農場的經營體制發生了深刻變化。由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轉向以經營資源性資產為主的資產經營,建立和完善了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大農場套小農場、統分結合的農業雙層經營體制,家庭農場成為農業生產經營的主體。
二是國有農場的所有制結構發生了深刻變化。通過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推進國有資本從場辦企業退出,原場辦國營企業轉制為個體經營、私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非公有制經濟逐步壯大。
三是國營農場原有的企業組織結構和產權關係發生了深刻變化。通過實施農業產業化經營,推進同類企業資產重組,培育和壯大了一大批跨農場、跨分局、跨系統乃至跨省的大型產業化龍頭企業或企業集團。
四是在農場內部實現了政企分開。通過推進國營農場管理體制改革,設立農場社區管委會,以此承接農場分離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同時,本著減少管理層次,降低管理成本的原則,推進撤隊建區改革,全部撤銷了2248個生產隊建制,集中設立了583個管理區,作為基層居民自治組織。
五是社會事業管理髮生了重大變化。墾區堅持公共服務的公益性質及經營服務的市場化取向,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合理調整事業單位布局,最佳化公共服務資源配置,引導和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形成了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共同發展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公共服務體系。
六是推進了城鎮化建設。依託獨立分局局址、農場場部建起了105個基礎設施比較完善、服務功能比較齊全的農墾小城鎮(集鎮),成為墾區區域性經濟、政治、文化、信息和服務中心。隨著近十幾年來我省農墾事業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原條例的內容已不適應農墾系統依法行政、國有農場內部政企分開以及促進墾區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需要。
一是儘管我省多數地方立法對農墾系統有所授權,但墾區仍有部分社會行政事務因尚未通過地方立法授權而處於管理空白狀態。對於這些領域的事務,地方政府有關部門(稅務除外)很難深入墾區實施有效管理,仍需要在每一項地方立法時通過一事一議的辦法,賦予農墾系統相應的行政執法權。這樣不僅增加了立法成本,而且由於國家立法與地方配套立法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致使墾區各級機構實施行政管理於法無據,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二是國有農場已經發展成為以農業為主體,農工商運建服綜合經營,各項社會事業協調發展,多元利益主體、多種所有製成分並存,具有區域性、社會性、綜合性的社會經濟組織,這一特點對農墾系統內部深化改革,加快實行政企分開的要求更加迫切,依法推進的時機已經成熟。
三是經過半個多世紀的開發建設,墾區已經建成全國規模最大的國有農場群,成為國家重要商品糧基地和糧食戰略後備基地,為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和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這一戰略地位的穩定和墾區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社會區域的特點,離不開依法保障的管理體制。因此,有必要重新制定條例,使之更好地適應墾區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墾區更好地發揮其潛能和優勢,在帶動我省新農村建設中發揮示範作用。
二、本條例的起草過程和依據2006年12月28日,省委、省政府下發了《關於支持墾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黑髮〔2006〕30號),明確提出要“完善墾區社會行政管理體制”,“修訂《黑龍江省國營農場條例》,通過地方立法明確墾區的管理體制。”根據這一精神,2008年和2009年,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將《黑龍江省墾區條例》納入年度立法計畫。
從2008年初開始,省農墾總局結合墾區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要,著手進行了本條例的起草工作,並於2008年10月將《黑龍江省墾區條例(初稿)》正式上報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認真審查後,廣泛徵求了各市(地)政府(行署)、縣(市)政府的意見,並三次徵求了省直各部門的意見。
期間,多次深入墾區系統進行調研,認真聽取了農墾分局、農場管理區等各個層面的意見和建議。省人大常委會申立國副主任等領導同志聽取了省農墾總局關於墾區立法情況的匯報,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並帶隊赴廣西、江蘇、雲南等省進行考察學習。2010年4月18日至29日,按照省有關領導的要求,我們組成了由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農墾總局的有關同志參加的調研組,赴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對其社會行政管理體制及自治區政府對兵團的政策支持情況進行了調研,並就我省墾區的行政管理授權問題分別向國家農業部和國務院法制辦進行了專題匯報,得到了農業部和國務院法制辦的肯定。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又對《條例(草案)》的有關問題反覆與省財政、編辦、林業等部門進行了溝通和協調,各有關部門意見已基本一致,並於2010年7月12日經省人民政府第四十三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形成了現在的《條例(草案)》。
本條例起草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法律,借鑑了《關於支持墾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黑髮〔2006〕30號)、《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發揮墾區示範帶動作用促進全省新農村建設的意見》(黑政發〔2006〕89號)等有關檔案。
三、本條例規範的主要內容《條例(草案)》共8章58條,內容基本涵蓋了墾區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民主制度和行政管理等全部經濟社會活動,針對墾區區域性、社會性、綜合性特徵,重點規範了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一)確立了墾區經濟和社會行政管理的指導原則和管理體制 省委、省政府在《關於支持墾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墾區區域性、社會性、綜合性特徵突出,是相對獨立的特殊經濟社會區域。要按照人大立法授權、政府依法派出、農墾區域管理、內部政企分開的原則,完善墾區社會行政管理體制,對農墾總局、分局、農場分別比照市、縣、鄉級政府明確為行政執法主體,全面授予行政執法權”,明確了墾區社會行政管理要實行區域管理、政企分開的體制。同時,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中關於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條例(草案)》規定,墾區的行政管理應當遵循依法行政、權責統一、高效便民、誠實守信的原則,實行墾區區域管理、內部政企分開的體制(第四條)。
(二)強化了墾區的行政執法職能根據《關於支持墾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中要全面授予墾區行政執法權的要求,結合省農墾總局及所屬管理局是原條例中確定的農墾系統國營農場行政主管部門,而農場社區管理委員會是按照政企分開原則,在國有農場層面設立的,承擔農場社會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基層行政組織的實際,《條例(草案)》明確規定: “省農墾總局是省人民政府對墾區實施行政管理的主管部門,行使市級人民政府的行政執法權,並組織實施本條例。”“省農墾總局所屬管理局行使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執法權,負責本管區的行政管理工作。”“省農墾總局根據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國有農場設立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場區內的行政管理工作。”(第五條)。同時,多年實踐證明,通過立法全面授予墾區行政執法權,以“一攬子”授權,來進一步強化墾區對經濟社會依法行政的職能,是非常必要的。故《條例(草案)》規定“本條例對省農墾總局、管理局和國有農場社區管理委員會及其所屬管理機構的授權,是授予其相應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的行政執法權。本條例頒布實施後,墾區的行政執法不再另行授權。”(第六條)。在此基礎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具體明確了省農墾總局、管理局、農場社區管理委員會各層級的行政職責(第十條、第十一條)。
(三)明確了國有農場的性質、任務以及經營方式鑒於國有農場是墾區的基礎和主體,《條例(草案)》第三章對國有農場的性質、任務以及經營方式等作了明確的規範。按照政企分開的原則,將分離出行政職能的國有農場定性為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國有農業企業(第十六條);針對國有農場在我國農業經濟建設大局中處於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畜產品安全的戰略地位,墾區在農業現代化建設中發揮的重要示範輻射帶動作用,以及眾多農場分布在邊境線上的特點,明確了國有農場的任務(第十七條);鑒於國有農場是以農業生產為主的農業企業,承受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雙重影響,屬弱質產業,需要國家政策扶持。國有農場既要保障國家農產品供給安全,又要保證職工民眾持續增收;既要追求企業經濟效益,又要考慮職工民眾的切身利益。因此,《條例(草案)》規定:“國有農場實行場長負責制”,“國有農場建立以場長為中心的生產經營管理系統,場長負責組織、領導本場生產經營工作,對本場生產經營活動中的重大決策提出建議,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組織實施”(第二十一條)。
(四)原則規範了墾區的社會建設和社區管理墾區是在國有農場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國有農場的區域性、社會性特徵,決定了墾區的區域性、社會性特點。在60年的開發建設中,墾區一手抓經濟建設,一手抓社會建設,使墾區經濟與社會相互促進、協調發展,對推動我省社會全面進步,保持社會和諧穩定,做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條例(草案)》從墾區的社會性特點出發,從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角度,對墾區社會建設提出了要求(第二十八條)。同時,墾區借鑑城市社區的管理經驗,在獨立管理局局址、農場場部、管理區設立了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居民組),這些基層自治組織在協調居民利益關係、化解矛盾、排憂解難方面,以及在協助行政機關做好公共衛生、計畫生育、社會救助、治安防範等公共服務方面已經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為此,《條例(草案)》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原則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執行”(第三十八條)。
(五)完善了墾區行政執法體制自《黑龍江省國營農場條例》頒布實施以來,省人大常委會和省政府通過130項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及檔案授予或委託農墾系統行政管理職能。這些法規和規章,為農墾系統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據。尤其是2006年末,省委、省政府《關於支持墾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出台以來,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在出台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中,已經將省農墾總局、管理局行政執法機構明確為行政執法主體,授予其相應行政執法權。農場層級行政執法工作,由管理局相關執法機構派出管理。因此,在墾區現行的“兩級授權,一級派出”行政執法體制的基礎上,《條例(草案)》對墾區進行了“一攬子”授權,規定“墾區的行政執法工作由省農墾總局、管理局所屬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國有農場社區行政執法工作由管理局相關行政執法機構派駐管理”(第十三條);為提高墾區辦案質量,保證公平、公正執法,杜絕和糾正違法或者不當具體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建立健全行政複議制度,《條例(草案)》強調了行政執法機構及行政執法人員要嚴格執法,文明執法(第十四條)。同時規定,“省農墾總局、管理局及其法制機構應當依法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指導監督,發揮層級監督作用”(第十五條)。
(六)確定了墾區資源性資產確權方式目前,墾區113個國有農場使用的全部國有土地,均由省政府確權,並發放了土地使用證。這對依法維護墾區國有農場的合法權益,保證國有資源不受侵害,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由於種種原因,縣級人民政府對墾區國有農場林權證確權發證工作進展緩慢。目前,墾區僅有20個農場換髮了林權證,占應發證農場的177%。由於確權發證不及時,農場與地方農村、農場與森工林權糾紛不斷發生,墾區現有林權糾紛面積達2425萬畝,占墾區林地面積的18%。另外,由於墾區有11個農場跨市(地)分布、33個農場跨縣(市、區),給地方政府確權發證增加了難度。為保證墾區資源性資產確權發證工作的順利進行,真正使這項工作落到實處,減少農墾與地方、農墾與森工林權糾紛的發生,《條例(草案)》規定 “墾區的土地、林地、草原等資源性資產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確權,並發放權屬證書”(第五十一條)。
(七)重申了國家和省支持墾區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墾區不僅承擔著經濟建設任務,還承擔著社會建設、文化建設和政治建設任務。由於墾區沒有財稅職能,其社會建設所需各項公共財政開支,除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給予一定的補貼外,墾區國有農場、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還要承擔一部分社會性支出。從農墾企業辦社會的實際出發,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關於支持墾區加快發展的若干意見》(黑髮〔2006〕30號)、《關於進一步加快小城鎮建設的決定》(黑髮〔2001〕5號)、《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全省農墾系統契稅和耕地占用稅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黑財農村〔2008〕40號)等支持墾區發展的政策、措施。為保證這些政策和措施落到實處,《條例(草案)》在第四十六條至第五十條中對各級人民政府在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和排污費、耕地占用稅、小城鎮建設等方面給予墾區相應的政策支持做了具體規定。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7月26日,省十一屆人大農林委員會召開第十次會議,對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墾區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
組成人員認為,墾區經過多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省現代農業建設、新農村建設、城鄉經濟社會一體化發展中發揮著重要的示範輻射和帶動作用。在推進全省經濟社會發展,維護國家糧食安全,建設邊疆、繁榮邊疆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貢獻。1992年8月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並於1995年10月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的《黑龍江省國營農場條例》,為農墾系統各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依法治企,加強系統管理提供了依據,對維護國營農場權益,促進國營農場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確立,特別是近十年來,我省農墾事業的發展和各項改革的深入,國營農場經濟社會發生了巨大變化,全墾區的管理職責、方式也發生了重大變化,開始了由系統內的生產經營管理向區域性的經濟調節、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轉變,需要對墾區內外體制關係、工作關係、利益關係做出調整和規範。因此,有必要重新制訂條例,完善規範墾區管理體制及職責,保障和促進墾區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高度重視條例的制訂,去年省人大常委會就把制訂黑龍江省墾區條例列為立法的預備項目,今年又將該條例的制訂作為常委會的重點立法工作。按照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畫,從2009年初開始,農林委會同法工委、省政府有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研工作。多次深入到省農墾總局、農墾分局、國有農場和社區管理委員會,聽取意見和建議。在此期間,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申立國同志主持召開了立法座談會,聽取有關工作情況的匯報,對條例的制訂提出了具體意見,並帶隊考察學習外省的經驗做法。起草過程中,農林委與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和省農墾總局等部門多次對條例初稿進行了討論和修改。
省政府和有關部門做了大量認真細緻的溝通協調工作,幾經修改,不斷完善,提出了法規草案。農林委員會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重點突出、結構合理,表述清楚,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墾區實際,體現了省委、省政府對墾區的政策要求,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和地方特色,組成人員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省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同時,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以下修改意見和建議:
一、在第四條中,應加上廉潔從政的內容,所以將“誠實守信”修改為“廉潔誠信”。
二、第六條第一款最後一句“本條例頒布實施後,墾區的行政執法不再另行授權”,該表述有一定的局限性,如果今後全省及墾區發展出現新情況,需要在某些方面增加新的授權時,墾區行政執法授權將會受到限制,所以應將這一表述刪除。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設定行政管理機構屬於重大事項,有具體的法規要求,建議在“設定相應的行政管理機構”前,加上“依照相關規定”。
四、第二十三條第二款,“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的表述沒有涵蓋林地的林權證和草原的草原證,因此這一表述應修改為“依法取得使用權的”。另外,在“使用期滿”和“仍由”之間,應加上“其上述資源”。
五、第四十七條沒有充分體現出對墾區的政策支持,建議充實政策支持的相關內容。組成人員還對《條例(草案)》中個別條款的提法和表述提出了具體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我們將把這些意見、建議交法制委員會供審議修改時參考。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修改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2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黑龍江省墾區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再次審議。組成人員認為,自上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草案修改稿吸納了組成人員和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內容可行,已基本成熟,贊成本次常委會予以通過。同時,組成人員還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後,法工委會同省政府法制辦、省農墾總局對草案修改稿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經法制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形成了草案表決稿。現將有關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經濟社會區域的表述已經包含了區域性、社會性、綜合性的內容。據此,將草案修改稿第二條中的“具有區域性、社會性、綜合性的相對獨立”的表述刪除。修改後該條表述為:“本條例所稱墾區,是指經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範圍內,由省農墾總局實施管理的經濟社會區域。”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中的“社會行政事務管理委員會”的表述概念過大、文字過長。據此意見,將其修改為“社會行政管理委員會”,同時對草案修改稿中的相關表述一併進行了修改。
三、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七條中的“生態優良”移到“社會和諧”後。
四、有的列席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規定的農墾總局、管理局的職責中缺少有關市場監管的內容。據此意見,在本條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表述為:“培育、完善市場體系,加強市場監督管理”;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本條第(二)項中的“擬訂”、第(三)項中的“研究擬訂”修改為“制定”,刪除第(三)項中的“重大”的表述。同時將原第(六)項、現第(七)項修改為:“維護墾區社會秩序,保護國有財產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保障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
五、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第(七)項和第(八)項的順序進行了調整。
六、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四)項修改為:“民主評議國有農場領導幹部工作,提出加強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條中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修改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八、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四條中的“安全生產、應急管理”修改為“安全生產管理、應急處置”。
九、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信息網路”後增加“廣播電視”的表述。同時,將該條第三款中的“滿足不同層次的消費需求”的表述刪除。
十、根據組成人員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墾區局、場與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區域合作共建的協商機制,協商規劃、建設和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實現優勢互補,推動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十一、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三條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表述刪除。
十二、建議將法規施行時間確定為2011年1月1日。 此外,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說明。在分組審議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按照我省目前的代表選舉和選區劃分的規定,代表的產生都是按照行政區域運作的。墾區條例授予農墾獨立的執法權後,墾區所在地的縣、鄉人大代表換屆時應當如何處理,建議在條例中明確規定。法制委員會認為,這次省人大常委會立法,只授予了墾區的行政執法權。組成人員提出的意見涉及我省的代表選舉和選區劃分的規定是否需要調整的問題,建議不在本條例中具體規定為好。
以上匯報,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