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07.11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7月11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7月11日
- 頒布單位:廣州市政府
《廣州市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07.11由廣州市政府頒布。
《廣州市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暫行規定》在1995.07.11由廣州市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居民住宅建設用地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本市農村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
《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是一部廣東省廣州市政府相關部門於2001年05月18日發布,2001年10月01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引言 廣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廣州市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管理規定》業經2001年4月16日市政府...
第二條 本區行政區域內(已納入城市更新三年行動計畫的村莊或村改居區域的按有關規定辦理)農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宅基地違法用地查處及其管理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所稱宅基地,是指農村村民用於建造住宅及附屬設施的集體建設用地...
提倡將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由鄉(鎮)人民政府同農村宅基地批准書一併發放。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宅基地申請審批台賬,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保管宅基地申請審批資料。第二十條 農村村民申請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農村村民在廣州市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以外建設非公寓式住宅,可以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預審。第十九條農村村民進行住宅建設的,應當先向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同意後由村民委員會依照本規定統一向城市...
廣州市農村展開新一輪關於住宅的建設,對此項工指引的通知主要包括:適用範圍、農村村名規住宅劃建設管理機構、村民自建住宅的申請條件、申請住宅建設的程式、住宅的建設監管和驗收,住宅產權登記與發證以及監督和檢查等內容。內容 為進一步...
公寓式村民住宅、鄉鎮企業、村留用地、公共服務設施和公益事業用房建設的許可按《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市政府令第168號)等有關規定執行。村莊集體建設用地包括存量建設用地和新增建設用地。其中存量建設用地是指已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
鄉(鎮)、村居民、農民建築住宅的用地標準和申請批辦法,按省有關土地管理規定執行。第十四條 單位、集體申請興建建設項目,按下列程式辦理報建手續:(一)向鄉(鎮)建設管理部門提交報建申請書(屬計畫等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還應...
農業稅的減免辦法,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因耕地被徵用造成口糧低於當地農村中等口糧水平的,不足部分,分別由建設項目所屬的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安排解決。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經批准劃撥、使用國營農、林、牧、漁、鹽場生產用地的國...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廣州市城市道路臨時占用管理辦法》等16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 (一)第二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一般應當明確用地性質、用地面積、建築密度、容積率、計算容積率建築面積、綠地率、...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組織擬定區片綜合地價時,一併擬定徵收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補償標準,由省人民政府批准並公布實施。區片綜合地價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擬定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以及青苗等...
第一條 為規範我市城鄉村民住宅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及《廣東省農業農村廳 廣東省...
未辦理確權登記的存量農村住宅,如果符合廣州市農村住宅建設管理相關政策中明確的存量宅基地房屋確權登記原則,可以參照取得合法產權的農村村民住宅進行補償安置。第四十三條 徵收土地涉及的物業、農村村民住宅權利人不選擇復建安置或者產權調換...
為進一步規範我區鄉村建設規劃許可管理,引導鄉村建設合法有序開展,改善鄉村人居環境,推進實施我區鄉村振興戰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條例》《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和《廣州市鄉村...
第二條凡在本市市區範圍內,因國家建設需要徵用農村集體所有制土地,或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拆遷房屋進行舊城區改造,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第三條廣州市國土局、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局、市房管局)是本市國家...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自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開工,逾期未開工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依法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批准檔案後,未能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開發建設,其建設用地經認定...
小區的配套設施標準按《廣州市居住小區配套設施建設的暫行規定》執行。凡配套設施不完善或未達到規定標準的,應在期限內予以補建並經驗收合格後方能交付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以任何理由,強求建設單位增加配套項目,加大配套面積和提高...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在審批建設用地時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一)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以下審批許可權辦理:縣人民政府可批准一公頃(含本數,下同)以下;地級市人民政府可批准五公頃以下;廣州、...
《廣州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管理規定》意在為搞好我市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國家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事業等建設項目需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村鎮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並參照本實施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付給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第十三...
本試行辦法所稱流轉是指在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以有償方式發生轉移、再轉移的行為,包括出讓、出租、轉讓、轉租、抵押等,但利用本村建設用地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用地、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的除外。
夫婦一方戶口在農村的家庭,一般不得在城鎮建造住宅。第四條 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由縣以上(含縣,下同)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管理,其他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同管理。第五條 城市、縣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的用地標準,每戶不得超過...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本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按本條第(一)項規定的審批許可權辦理。(三)具體建設項目使用現有的建設用地和已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範圍內的土地的,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人民...
(一)規劃建設用地地形及界址點測量。(二)建設工程的放線、驗線及規劃驗收測量。城鄉規劃工程測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測量規範和建築設計規範的要求。建築工程的規劃驗收測量應當與房產測量相銜接。第三章 城市規劃區和鎮規劃區技術規定 ...
本條例所稱城中村,是指位於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實行村民自治和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建成區域,以及集體土地已轉為國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成區域。...
(二)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建設用地的;(三)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由農業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四)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購買公民私有房屋進行新建、擴建、改建或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的。第十八條 在市區實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制度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