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村居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責】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了解、反映居民、村民的改造需求,組織居民、村民有序參與城中村改造。
第八條【資金支持】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城中村改造資金平衡方案,統籌區域內改造資金安排。具體資金來源包括:
(一)國家有關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專項補助;
(二)政府專項債券等地方政府財政資金;
(三)城中村改造專項借款、專項貸款;
(四)企業債券、基金等社會資金;
(五)其他符合規定的資金。
專項借款、專項貸款等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封閉管理。
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最佳化城中村改造金融產品和服務創新。
第九條【稅費優惠政策清單】 城中村改造項目按規定享受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減免,相關納稅人按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財政、稅務等政府部門編制城中村改造項目按規定享受的減免等優惠政策清單,定期更新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改造方式】 城中村改造包括以下方式:
(一)拆除新建,是指除法律、法規明確需要保留的以外,拆除全部或者大部分城中村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地上附著物,並按照城市標準規劃、重新建設和管理的全面改造;
(二)整治提升,是指對不具備拆除新建條件的城中村,在維持現狀建設格局基本不變的前提下,按照文明城市標準進行建築局部拆建、改變功能、整飾修繕、完善公共設施和消防設施等微改造;
(三)拆整結合,是指以拆除新建和整治提升相結合的混合改造。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制定城中村改造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結合工作導則,分別確定適用條件和改造內容清單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改造工作流程】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中村改造工作流程,分別明確拆除新建、整治提升、拆整結合類城中村改造具體流程,確定各流程時限要求、報批材料清單和審批條件等內容,建立科學合理的城中村改造並聯辦理工作機制,提高改造工作效率。
第十二條【剛性管控】 城中村改造應當依法嚴格落實國土空間規劃中城鎮開發邊界、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城市安全韌性等剛性管控要求,在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和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的基礎上確定規劃指標。
第十三條【規劃先行】 城中村改造可以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統籌平衡規劃指標,對改造項目在規劃用地性質、建築規模等方面予以支持最佳化。
市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當依照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城中村改造專項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
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城中村改造空間單元範圍,明確土地利用、功能布局、空間結構、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建築規模指標等要求,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作為規劃許可、改造實施的依據。
第十四條【產業轉型升級】 市人民政府應當對城中村產業情況開展調查,統籌考慮產業規劃和產業發展需求,先行安排產業轉移承接園區,有序疏解城中村集聚產業,堅持異地遷移與就地改造相結合,按照合理布局、區域平衡的原則,保障產業用地需求或者配置一定比例的產業用房。
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項目用地規模、畝均產值、單位能耗、排污強度、勞動生產率等指標對用地效率進行分等定級,提供一定規模比例的低成本創業空間,保障小微企業和個體戶的創業需求,並在用能、用電、用水、排污權等方面實行差別化配置。
第十五條【公共設施和安置房建設】 城中村改造應當根據周邊地區功能以及實際需求,儘量利用原有設施,完善配套教育、醫療、養老和托幼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確需新建或者改建的,應當確保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和基礎設施與安置房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報批、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教育、醫療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費用由市人民政府負責投入,不計入城中村改造成本。
城中村改造應當先行安排安置房項目供地和建設,加強安置房規劃設計和建設管理,確保全置房在合理工期內建成,安置房品質不得低於商品住房水平。
第十六條【公眾參與】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城中村改造公眾參與機制,暢通利害關係人以及公眾的意見表達渠道。
在改造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居民和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保障其在城中村改造政策制定、規劃計畫和方案編制等環節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第十七條【計畫管理】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城中村專項評估工作,評估結果經審定後作為編制城中村改造中長期建設計畫、開展城中村改造項目論證和制定城中村改造年度計畫的依據。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城中村改造中長期建設計畫,劃定城中村改造實施片區,明確改造目標、任務、重點項目和實施時序等內容,並按照城中村改造中長期建設計畫,將經論證具備條件的項目納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計畫。
民眾需求迫切、公共衛生安全風險大、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薄弱、城市安全和社會治理隱患多的城中村應當優先納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計畫。
第十八條【改造意願徵詢】 納入城中村改造計畫的項目,由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改造意願徵詢,經改造項目所在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的,方可啟動改造。
第十九條【改造方案編制】 納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計畫的項目,由區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中村改造方案並報市人民政府審定。
城中村改造方案應當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的改造方式、範圍和布局、建設規模和標準、建設時序、運營管理模式和資金平衡方案等內容。
編制城中村改造方案應當聽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居民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建議,按規定開展專家論證、聽證、公告等工作。
拆除新建類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當編制土地成片開發方案的,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城中村改造方案審核】 市人民政府應當重點審核城中村改造方案的以下內容:
(一)是否符合本條例第三條改造目標要求;
(二)是否符合城中村改造剛性管控和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
(三)現狀評估工作情況;
(四)改造意願徵詢和方案徵求意見情況;
(五)改造項目資金和用地保障情況;
(六)城中村產業疏解方案、產業規劃和產業發展計畫制定情況;
(七)改造工作導則和標準規範等執行情況。
改造方案經市人民政府審核通過後,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依申請辦理投資、土地、規劃、建設等行政許可或者備案的,應當依法並聯辦理。
第二十一條【擬徵收土地現狀調查】 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土地徵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召集擬徵收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集體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土地現狀調查,調查結果由參與各方簽字確認。
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結果中註明原因,申請公證機構對調查行為和調查結果進行證據保全,並在擬徵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村民小組範圍內公示,時間不少於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方案編製程序】 徵收集體土地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鞏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維護長遠利益。
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並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依法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政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徵收範圍、土地現狀、徵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涉及其他利害關係人的,還應當明確其相關合法權益。
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進行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並經改造項目所在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和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同意。
第二十三條【徵收補償標準】 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以及徵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按規定擬定並依法逐級報請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實施。
徵收集體土地涉及非村民合法產權住宅的,應當對其予以補償;補償的具體方式和標準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製定。
徵收補償一律按照經依法批准公布的標準公開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補償。
第二十四條【集體土地徵收程式】 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土地徵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開展土地徵收前期工作。
徵收土地申請經批准前,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定保證足額到位或者提存公證徵收土地補償費用,並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定的,由區人民政府在徵收土地公告期滿後依法作出征收補償安置決定。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徵收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未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定交出土地,經催告後仍不履行或者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交出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決定;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式】 城中村改造中涉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的,由區人民政府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被徵收人對徵收決定或者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徵收補償決定確定的義務的,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 拆整結合類和整治提升類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報經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並按規定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經依法批准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後,原集體土地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交回的,由作出批准決定的區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予以裁定;法院裁定準予執行的,由作出批准決定的區人民政府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不動產產權註銷與登記】 城中村改造項目範圍內,已簽訂補償安置協定並已依法補償的不動產,原權利主體或者其委託的主體應當依法申請辦理原不動產權利註銷登記。補償安置協定對辦理原不動產權利註銷登記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決定、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決定生效後,區人民政府書面通知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原不動產權利註銷登記之前,應當足額支付或者足額提存公證補償費用;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按照書面通知要求辦理。
權利主體或者其委託的主體可以憑被搬遷人或者被拆遷人的身份證明、補償安置協定、分家析產協定等資料依法辦理安置房分戶相關不動產登記手續。
第二十八條【土地供應】 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土地供應的,除按規定可以劃撥的以外,應當以公開方式出讓,並實行淨地供應。
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城中村改造項目徵收補償工作,在確定規劃指標、合作單位選擇條件和淨地出讓等前提下,按照提前公告、公開擇優原則,通過競爭性準入機制,組織採用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等方式,選擇優質合作單位,相應城中村改造項目內土地可依法實施綜合評價出讓或者帶設計方案出讓。
第二十九條【整治提升類城中村改造】 對不具備拆除新建條件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當採取局部修繕加固、功能轉換、質量提升、建築節能改造、環境綜合整治、完善基礎設施配套和公共服務設施等方式開展經常性整治提升,防控風險隱患。
整治提升類城中村改造應當建立政府與村民、社會力量改造資金共擔機制。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整治提升類城中村改造有關消防、排水、環衛、公共道路等公共基礎設施的改造資金。
第三十條【保障性住房建設】 城中村改造地塊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築規模應當按照一定比例配置保障性住房,可以綜合交通、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產業布局等因素按區域統籌。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的建設量較自身改造建設量有節餘的,優先配置保障性住房。
個人可以將自有產權的房屋委託專業住房租賃機構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進行整體運營。
城中村改造建設和籌集的保障性住房,按規定享受產業發展、土地供應、金融和稅費減免等優惠政策。
第三十一條【改造項目實施監管機制】 市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城中村改造項目實施監管機制,組織各區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城中村改造項目有關安置房、公共服務設施和市政基礎設施、保障性住房的建設、施工和竣工驗收等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二條【改造後運維管理】 拆除新建類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當按照城市標準規劃建設管理,可以選聘物業服務人或者專業服務企業對安置範圍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
整治提升類城中村改造項目應當按照文明城市標準實施管理,可以將城中村範圍內的市容衛生、道路養護、綠化保潔、路燈管養、公共停車管理等委託專業經營單位實施物業管理。
第三十三條【城中村社會綜合治理】 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城中村改造中應當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完善社會綜合治理體制,建立健全跨部門信息共享、協同預警的信息交流和聯防聯控機制。
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衛生健康、公安、應急管理和消防救援等政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城中村房屋和消防等公共衛生和安全風險進行源頭管控、過程檢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提高抵禦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能力。
第三十四條【村民社會保障】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村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實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式轉為城市居民戶口後,應當享受城市居民待遇。
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政府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被征地村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城中村改造規劃、計畫、方案編制和審批以及改造項目指導、監督和管理等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有關單位和個人法律責任】 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開展城中村改造意願徵詢、改造計畫申報、規劃編制和審批等工作中,存在以下行為之一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查處、責令改正,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欺詐、脅迫、虛構事實;
(二)侵犯個人隱私、泄漏商業秘密;
(三)偽造或者變造檔案;
(四)散布虛假信息;
(五)受賄、行賄;
(六)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土地徵收和補償安置法律責任】 市、區人民政府和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定許可權或者程式進行土地徵收和補償安置,或者在土地徵收補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施行時間】 本條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條例》是全國首個專門針對城中村改造的地方性法規條例。共三十九條,針對城中村改造中的一些熱點問題進行了明確規定,例如集體土地怎么收、徵收補償標準怎么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保障性住房建設、村民的社會保障等。
《條例》明確了城中村改造的資金來源渠道和優惠政策清單,補償方案異議“過半數”應開聽證會徵求意見稿中補償安置方案,需“三分之二”同意被取消等。
哪些算是城中村?
《條例》在第二條中對城中村進行了界定。城中村是指位於城鎮開發邊界範圍內失去或者基本失去耕地,實行村民自治和農村集體所有制的建成區域,以及集體土地已征為國有、已完成撤村改制,但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繼受單位及原村民保留使用的低效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建成區域。
城中村改造的具體範圍由市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劃定並向社會公布。
村民不同意拆怎么辦?
《條例》明確,拆除新建類城中村改造項目啟動之前,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改造意願徵詢,經改造項目所在村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和三分之二以上十八周歲以上村民同意後,納入城中村改造年度計畫並啟動改造。
集體土地怎么徵收?
《條例》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涉及土地徵收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按規定進行土地現狀調查,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徵收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
徵收集體土地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鞏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維護長遠利益。
城中村改造項目需要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符合法定情形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依法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並按規定對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給予適當補償。
徵收補償標準怎么算?
《條例》明確,徵收集體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補償標準,以及徵收土地涉及的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擬定並按規定報請批准後公布實施。
徵收補償一律按照經依法依規批准公布的標準公開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高、降低或者另行補償。
城中村改造村民住宅補償安置採取復建安置、產權調換、貨幣補償等方式。徵收集體土地涉及非村民房屋的,應當充分聽取意見並對其合法權益予以合理補償;針對不同意見,應當認真研究論證並以適當方式及時反饋處理意見。具體補償方式和標準由區人民政府擬定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村民的社會保障怎么定?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除新建的城中村村民,依照法定程式轉為城市居民戶口後,應當享受城市居民待遇。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村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其職責範圍內負責被征地村民社會保障相關工作。
改造後村民怎么安置?
《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徵收集體土地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先補償後搬遷的原則,鞏固提升村民原有生活水平,維護長遠利益。
《條例》第三十一條明確, 城中村改造地塊除安置房外的住宅用地及其建築規模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建設保障性住房,可以綜合交通、公共服務配套設施、產業布局等因素按區域統籌調節。城中村改造控制性詳細規劃明確的建設量較自身改造建設量有節餘的,優先建設保障性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