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

為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順利推進城中村改造,依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令第189號)、《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字〔2020〕10號)、《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的指導意見》(穗府〔2019〕11號),制定本指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
  • 實施日期:2021年05月07日
  • 文  號:穗建規字〔2021〕5號
  • 發布機關: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指引全文,政策解讀,

指引全文

對於納入我市三年實施計畫、五年行動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項目,以下表決的事項,若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制定的章程已有明確規定的,應按組織章程進行表決;若組織章程不明確的,可參考以下條款執行:
一、城中村改造意願(主要包括是否願意改造、改造方式和改造模式等內容)。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以下二種方式之一進行表決:
(一)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進行表決;
(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進行表決。
二、改造實施方案。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按照以下二種方式之一進行表決:
(一)在改造實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對城中村改造實施方案進行表決;
(二)在改造實施方案提交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前,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改造實施方案經城市更新工作領導小組審議通過並批覆後,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進行表決。
三、合作意向企業選擇。村集體經濟組織就是否引入合作意向企業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徵求村民意見基礎上,草擬合作意向協定,提出候選合作意向企業,報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徵求區城市更新部門意見;經審核通過後,組織成員代表會議表決,決定的事項在村域範圍內公示7個自然日以上。
四、合作企業選擇。村集體經濟組織草擬招商或者公開招拍掛檔案,經徵詢政府相關部門意見後,組織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大會表決。村集體經濟組織按規定程式選擇候選企業後,招商或者公開招拍掛檔案中明確還應進行表決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或成員大會表決確定合作企業。
五、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經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或成員大會授權成員代表會議表決,自願申請將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國有建設用地。
六、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需經被拆遷安置的村民(含村改居後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權屬人總人數的80%以上表決通過。
七、關於城中村改造意願、改造實施方案、合作意向企業和合作企業選擇、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等事項表決通過比例。若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大會表決,應當有該組織具有選舉權的成員的半數以上參加,或者有該組織2/3以上的戶的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若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成員代表會議表決,應當有該組織2/3以上的成員代表參加,所作決定應當經到會代表2/3以上通過。
八、除合作意向企業選擇外,本指引涉及成員大會和成員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的事項應在村域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對於成員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1/10以上有選舉權的成員提出異議的,應當提交成員大會重新表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表決結果也應在村域範圍內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
九、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同步表決多個事項,涉及不同表決主體和通過比例的,應按照規定分別計票。
十、如原村集體經濟組織完成農村股份合作制改革,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明確權力決策機構是股東大會和股東代表會議,則本文中的“成員大會”對應調整為“股東大會”,“成員代表會議”對應調整為“股東代表會議”。
十一、本指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二年。本指引實施前已經完成的表決事項不適用本指引。已批改造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項目,其尚未完成的表決事項,既可按照批覆要求進行表決,也可以參照本指引進行表決。

政策解讀

  現將《廣州市城中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決策事項表決指引》(以下簡稱《指引》)的有關情況和主要內容說明如下:
一、《指引》目的
  《指引》是城市更新“1+1+N”政策體系中的系列指引之一,能進一步規範城中村改造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表決事項,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加快推進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
二、主要內容
  《中共廣州市委 廣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深化城市更新工作推進高質量發展的實施意見》明確“最佳化村民議事規則,提高集體表決效率,對於納入三年實施計畫、五年行動方案的城中村改造項目,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表決比例不低於村民(含“村改居”後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權屬人總人數的80%,其餘改造相關事項的表決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章程的規定執行”。
  《指引》為落實以上要求,依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充分考慮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對城中村改造中關於改造意願、改造實施方案、合作意向企業和合作企業選擇、村集體建設用地轉國有建設用地等事項的表決,給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指引。
三、主要創新最佳化情況
  (一)根據《實施意見》,《指引》明確除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表決通過的比例不低於村民(含“村改居”後的居民)和世居祖屋權屬人總人數的80%外,其餘改造相關事項的表決通過的比例按照《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以及村集體經濟組織股份制章程的規定執行。
  (二)《指引》充分考慮工作靈活性,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將改造實施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作為兩個事項分別表決,加快改造實施方案批覆和生效的進程,有利於改造項目的快速推進。
  (三)《指引》明確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結合項目的具體情況,同步表決多個事項,涉及不同表決主體和通過比例的,按照規定分別計票。這樣可以在不減少表決事項的情況下減少組織表決的次數,提高表決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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