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

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此辦法為(試行)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 用地管理辦法
  • 發布單位: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布時間: 2021年11月3日
  • 實施地區:河南省
檔案內容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築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21〕63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濟源示範區管委會、各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河南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房屋建築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21年11月3日
河南省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村民新建、改建、擴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統稱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農村自建住房的規劃管理和用地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規劃管理,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依據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等要求,對村民申請自建住房的建築位置、面積、層數、高度等作出審批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用地管理,是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村民申請自建住房選址占用農村集體農用地、未利用地的,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四條 農村自建住房由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需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的,由縣級政府批准。按照《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規定,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級組織)應當在鄉鎮政府的領導下,對農村自建住房規劃申請進行初審並提供審批手續辦理指導或代辦服務。
第二章 規劃管控
  第五條 農村自建住房必須符合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位於縣域村莊分類和布局規劃劃定的村莊建設用地邊界內,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明確的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規則和建設管控要求。位於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區域的農村自建住房,還應當符合相關專項規劃。
  第六條 農村自建住房選址應當堅持節約集約用地,充分利用村內空閒地、廢棄地,滿足消防、抗震要求,不得阻礙交通、侵占公共用地和鄰里通道,妥善處理給水、排水、日照、採光、通風等方面的相鄰關係。
  農村自建住房不得在地質災害危險區、洪澇災害頻發區、地下採空區和地震斷裂帶等危險區域選址,應當避讓蓄滯洪區等低洼地區,與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第七條 農村自建住房應當結合村莊規劃等明確的風貌管控要求和本地村民自建住房設計圖冊,合理確定用地位置、面積和建築面積、高度、層數、風貌等,突出傳統民居特色。
  第八條 嚴格控制切坡自建住房,確因用地困難需要切坡的,應當在鄉鎮政府指導下,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做好坡體防護工作,確保建房安全。經縣級政府批准實施搬遷撤併的村莊,應當嚴格限制自建住房活動。
第三章 新增建設用地審批
  第九條 農村自建住房應當優先利用村記憶體量建設用地,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第十條 農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設用地年度計畫指標實行單列管理,專項用於保障“一戶一宅”和黃河灘區遷建、搬遷撤併類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的多戶集中建房。多戶集中建設住房時,相關配套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可一併申請使用單列計畫指標。
  以增減掛鈎項目審批用地的,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農村自建住房新增建設用地審批實行單獨組卷,由縣級政府批准;批准後10日內,在省級政府批准建設用地備案系統中按要求報備,所需計畫指標年底實報實銷。
  報縣級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鄉鎮政府出具的《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並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對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及是否存在違法用地行為等內容進行審核。
  第十二條 農村自建住房建設占用耕地的,由所在縣級政府按照“占一補一、占優補優、占水田補水田”的原則落實耕地占補平衡要求,所需費用由縣級財政負擔。不得在宅基地審批中向村民收取耕地開墾費或者占補平衡指標費。
第四章 規劃審批和竣工驗收
  第十三條 村民申請自建住房經村級組織審查通過後報鄉鎮政府審批。鄉鎮政府對符合規劃審批要求的出具《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規劃許可)審批表》,其中:不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10日核心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涉及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按照本辦法第十一條相關規定,辦理新增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後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鄉鎮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10日內,報縣級自然資源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鄉鎮自然資源機構負責對農村自建住房用地選址是否避開自然災害易發地帶和地質條件不穩定區域、擬建房設計方案是否符合村莊規劃或者風貌管控要求等進行審查,可以通過公開招聘規劃師、建築師或者以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開展審查。
  第十五條 鄉鎮政府應當建立一個視窗受理、多個部門聯動的農村自建住房聯審聯辦制度。在組織對農村自建住房申請竣工驗收時,應當實地查驗村民是否按照批准面積、規劃要求等建設住房。
  第十六條 農村自建住房通過竣工驗收後,村民可持《農村宅基地批准書》《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建立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和用地審批事項公開制度,將村莊規劃(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申請條件、審批程式、審批結果、承諾事項、投訴舉報方式等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平台、公開欄等途徑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當對農村自建住房規劃審批和承諾事項的監管實行村民自治管理,並納入村規民約。通過村民自治無法解決的,及時報告鄉鎮政府或者縣級自然資源部門。
  第十九條 鄉鎮自然資源機構應當加強巡查監督,及時發現並向鄉鎮政府報告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住房的行為,由鄉鎮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村級組織統一組織進行多戶集中建設住房的,由村級組織提出申請,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除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等對住房建築風貌有特殊管控要求的區域外,村民利用原有合法來源宅基地進行住房改建、擴建和翻建的規劃審批,實行申報承諾制,申請人應當書面向鄉鎮政府承諾建設住房符合當地村莊規劃(未編制村莊規劃的應當符合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要求),符合縣級政府有關農村自建住房建築位置、面積、層數、高度等標準和規範要求,並對其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承擔主體責任。
  第二十二條 縣級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農村自建住房(包括多戶集中建設住房)規劃和用地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村莊規劃或者鄉鎮國土空間規劃未經批准的,暫不實施規劃審批,可按縣級政府制定的實施細則進行建房。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