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是新鄉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制定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管理辦法(試行)
  • 地區:新鄉市
  • 屬性:地方政府規章
  •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推進我市“全國農村改革試驗區”改革發展,加強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的管理,推進新型城鎮化進程,促進“三化”協調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建設新型農村社區的實際,先行先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市城鎮總體規劃確定的規劃建設用地範圍外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項目(包括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和其他各類建築工程項目)的規劃建設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原則)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應按照“分類指導、科學規劃、產城融合、民眾自願、量力而行”的指導思想,遵循發展性、相融性、多樣性和共享性等原則。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河南省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技術導則》、《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技術導則》等技術標準。
第四條(管理機構)市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新型農村社區實施方案的監督檢查工作;市城鄉規劃局負責全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方案的技術審查工作;負責新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新型農村社區規劃管理工作;
市建設部門負責全市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過程中的項目質量、安全等監督工作;
縣(市、區)規劃、建設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新型農村社區工程規劃建設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政府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全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管理、指導和監督工作;
鎮(鄉)政府負責新型農村社區工程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
農村村民委員會負責對本村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實施社會監督。
第五條(項目業主)新型農村社區項目建設實行項目業主制。
第六條(實施方案)各縣(市)、區原則上每年10月份前應制定下一年度的新型農村社區年度計畫和各個新型農村社區實施方案,由縣級政府報市農村改革試驗區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方能啟動新型農村社區建設。
實施方案由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項目業主會同項目所在鎮(鄉)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和產業發展方向並滿足以下要求:1.基礎設施投入能夠落實(以縣、鄉和社會力量等方面投入為主);2.民眾支持率在80%以上,報名戶數達到規劃戶數的50%以上;3.制定有周密的舊宅拆遷復墾方案且報名建房戶按照要求籤訂有拆舊建新協定。
第七條(建立優秀規劃設計單位庫)由市農村改革試驗區辦公室、市城鄉規劃局聯合組織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優秀規劃設計單位招標,在全國乙級以上規劃資質的設計單位中選拔出5家以上優秀設計單位建立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優秀規劃設計單位庫。
第八條(規劃方案編制)新型農村社區項目實施方案審查同意後,由項目業主在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優秀規劃設計單位庫中選用設計單位,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河南省新型農村社區建設技術導則》、《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技術導則》等編制新型農村社區規劃設計方案。規劃設計方案應達到修建性詳細規劃深度(其中包括社區土地利用及產業發展規劃圖、社區總平面、各項設施配置圖、景觀環境設計圖、多高層建築日照分析報告、建築平面、立面、剖面效果圖等)。
第九條(村民審議)新型農村社區規劃設計方案編制過程中,應當充分徵求村民意見。規劃設計方案原則上應在實施方案審查通過後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完成後應按照“4+2”工作方法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討論同意後,由縣級城鄉規劃部門上報市城鄉規劃局進行技術性審查。
第十條(規劃審批)市城鄉規劃局組織專家小組對新型農村社區規劃設計方案進行技術性審查,審查通過後,由縣(市)規劃委員會履行審批程式,新鄉市城市規劃區範圍內的新型農村社區報市規劃委員會履行審批程式。對符合鎮(鄉)總體規劃或新型農村社區規劃,應及時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不符合要求或審查後對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重大修改的,應按審查意見修改。修改後的方案應重新經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討論同意後按以上程式提交相關部門審查。
第十一條(規劃公告)經批准的新型農村社區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在當地政府網站和相關村委會公告。
第十二條(建築設計審查)新型農村社區項目在規劃設計方案審查通過後應委託有相關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建設項目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階段)設計。
第十三條(檔案管理)新型農村社區項目規劃設計方案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在辦理審批手續時,有關審批部門應建立完善的檔案管理制度。
審定通過的新型農村社區規劃設計方案成果(圖紙和電子檔案各一套)由縣(市)規劃審批部門抄報市城鄉規劃部門;
審定通過的新型農村社區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成果(圖紙和電子檔案各一套)由縣(市)建設審批部門抄報市建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規劃核准)新型農村社區項目業主應在辦理鄉村建設規劃許可手續後,持經審定通過的規劃設計方案、建築平立剖等圖件及相關材料向規劃部門申請建設工程驗線。
第十五條(質量安全責任)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的單位,依法承擔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責任和義務。施工單位或工匠在與業主簽訂工程施工契約時,應同時簽訂安全責任書、建築工程質量保證書。
第十六條(竣工驗收)項目完工後由項目業主組織規劃、建設等部門聯合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向縣(市)、區建設部門辦理竣工備案。
第十七條(收費)新型農村社區建設項目(包括其配套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建設項目和其他各類建築工程項目)建設項目,除國家、省明文規定的收費項目外各級部門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監督)新型農村社區項目應按審查通過的規劃方案嚴格實施,各級規劃管理部門負責規劃方案實施的監督管理,應指派村鎮規劃協管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監督;
新型農村社區項目應按審查通過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嚴格實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技術規範執行,由縣(市)、區建設管理部門直接負責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的監督管理。縣(市)、區建設管理部門應指派村鎮建設工程質量安全協管員,進行技術服務和技術監督;
充分發揮農村村民委員會和民眾的監督作用。各級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或鎮(鄉)政府對農村村民委員會或民眾的舉報均應按職責或法定程式查處。
第十九條(違法查處)規劃、建設、國土、監察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協調配合,依法查處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中各類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年度考核)市農村改革試驗區工作領導小組、市城鄉規劃局、市住建委聯合對新鄉市新型農村社區規劃建設進行年度考核。對評選出的優秀新型農村社區將採取以獎代補方式進行資金補助。
第二十一條(責任追究)各級主管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政府或有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應當組織編制新型農村社區規劃而未組織編制的,或未按法定程式組織編制、審批、修改新型農村社區規劃的;
(二)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作出規劃、建設許可,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作出規劃、建設許可的;
(三)新型農村社區規劃批准後未及時公布和實施的;
(四)發現未取得規劃、建設許可或者違反規劃、建設許可的規定新型農村社區內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依法處理的;
(五)違反經批准的新型規劃,違背村民意願,強行建設新型農村社區的;
(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二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