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蘆山地震災後農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12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以川府發〔2013〕51號印發《四川蘆山地震災後農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規劃選址管理、勘察設計管理、施工過程監督管理、技術服務管理、竣工驗收管理、附則7章27條,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四川蘆山地震災後農村住房自主重建管理辦法
  • 時間:2013年10月12日
  • 頒發部門四川省人民政府 
  • 發布號:川府發〔2013〕51號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選址管理,第三章 勘察設計管理,第四章 施工過程監督管理,第五章 技術服務管理,第六章 竣工驗收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四川蘆山地震災區農村住房(以下簡稱農房)自主重建的抗震設防和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蘆山地震災後恢復重建總體規劃》、《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農村村民住宅抗震設防管理的決定》等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關於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總體要求,結合災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住房自主重建是指蘆山地震災區除統規統建之外農村分散農房的自建。統規統建的農房重建按照基本建設程式進行監督管理。
本省其他行政區域內的農房建設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災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地震災區農房重建的統一領導、組織和監督管理,要分清先後、突出重點,集中力量、科學統籌,全力加快農房重建工作。
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具體承擔地震災區農房重建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市、區)國土資源、水利、地震、民政等部門負責農房重建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選舉、推薦由村民代表組成村民建房委員會,全程參與農房重建的監督實施。
第四條 農房重建必須遵循“安全第一、質量至上”的原則,嚴格執行農房防災減災和建設質量標準,注重地方建築特色和使用地方建築材料,實現農房重建安全、科學、有序推進。

第二章 規劃選址管理

第五條 農房重建必須堅持科學選址,合理避讓地震活動斷裂帶、地質災害隱患點和行洪泄洪通道。
農房重建應堅持“村民自治”原則,充分尊重農民意願。農房成片重建規劃應當提請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公示。
第六條 災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水利、地震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對農房選址進行安全性評估,科學確定農房原址重建或異址重建的方式。
第七條 原址重建的農房,農戶應當持以下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有效的農房施工圖或政府提供的通用施工圖集;
(二)施工契約或工匠有效證件;
(三)原有宅基地批准檔案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明。
第八條 異址重建的農房,農戶應當持以下材料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農村住宅建設用地、建設規劃許可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集中分批向縣(市、區)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申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核發宅基地審批和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一)戶籍證明;
(二)村民委員會的書面意見;
(三)有效的農房施工圖或政府提供的通用施工圖集;
(四)安全選址評估書面意見;
(五)施工契約或工匠有效證件。
第九條 災區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對農戶自主重建的申請開設綠色通道,採取集中批量審批的方式,簡化審批程式,縮減審批(核)時限。

第三章 勘察設計管理

第十條 農房設計必須根據新頒布的抗震設防標準,嚴格執行《鄉(鎮)村建築抗震技術規程》、《蘆山地震災區農村居住建築重建抗震技術標準》、《四川省農村居住建築抗震構造圖集》等國家及省技術標準和相關技術要求。
第十一條 農房重建可以選用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提供的災後農房重建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集,也可由農戶委託有資質的建築設計單位和具有註冊建築師、註冊結構工程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進行設計,施工圖設計檔案必須符合現行的抗震設防標準。選用通用施工圖集的,應結合具體的地質條件合理選擇房屋基礎形式和埋置深度。
第十二條 鼓勵開展建築抗震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套用符合本地實際的輕鋼結構、木結構等建築結構抗震技術。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房抗震設防的試點示範項目建設,並在災區推廣運用。

第四章 施工過程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災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履行農房重建監管的主體責任,明確農房建設的監管程式、監管人員及工作職責,使農房重建監管工作規範化、制度化、程式化,逐步形成農房重建監管的長效機制。
第十四條 農房重建應當委託建築施工企業、勞務分包企業或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進行施工。
施工單位和建築工匠應當對承擔的農房質量安全負責,實行質量安全負責制。
第十五條 災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組織、引導、支持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和經培訓合格的建築工匠參與農房重建,由重建農戶自主選擇並簽訂施工契約。
市(州)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會同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制訂本地農房重建簡易施工承包契約指導試行文本,由鄉(鎮)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指導建房戶與承建方簽訂契約。
第十六條 災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住房城鄉建設、質量技術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發展改革等相關部門的聯動機制,開展質量和價格專項檢查、抽查,查處生產、經銷不合格建材的違法行為,應當為建房農戶提供建築材料技術諮詢服務,確保建築材料質量合格。
施工單位、建築工匠應幫助農戶挑選和使用合格建材。
第十七條 災區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村鎮建設管理人員及專業技術人員對重建農房施工進行指導、監督。對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屋面工程等重要分部實行監督檢查,分別形成專項檢查記錄,由施工方負責人簽字,建立完整的施工技術檔案。

第五章 技術服務管理

第十八條 住房城鄉建設廳應當制訂發布農房抗震設防技術標準以及安全選址和施工安全的技術導則,編印通用施工圖集,加強對災區農房重建的技術指導。
市(州)、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制訂工作實施方案,落實農房重建規劃建設的技術指導工作,組織編印或細化符合當地實際的施工圖集,為農戶提供住房設計、建造諮詢服務。
第十九條 災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和抽調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建築施工企業、工程監理企業和對口援建單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成立質量安全技術小組,按照分片包乾、責任到人的原則,逐戶對農房施工現場質量安全、抗震設防進行技術諮詢和指導,尤其要結合具體的地質條件加強房屋地基開挖和基礎施工的指導,對發現的問題及時指導整改。
第二十條 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建築工匠和鎮鄉村建設管理人員的培訓,提高其施工技能和管理水平,對通過培訓考核的工匠頒發合格證書。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加強宣傳,提高受災民眾農房自主重建質量安全意識。
第二十一條 災區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災區鄉鎮建設管理隊伍建設,明確專兼職管理人員對農房重建的管理職責,具體落實對農房重建的指導與服務。

第六章 竣工驗收管理

第二十二條 災區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制訂災後農房重建竣工驗收具體辦法,報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三條 農房重建竣工後,由建房戶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按竣工驗收辦法對重建農房進行逐戶竣工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條 農房重建的竣工驗收應根據施工圖和相關技術標準要求,對施工記錄和施工技術檔案進行核查,重點是隱蔽記錄和相關抗震構造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對房屋的實體質量進行檢查驗收,形成驗收結論意見。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法律、法規等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災區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訂本行政區域農房重建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