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規範農村建房十條規定(試行)

《永州市規範農村建房十條規定(試行)》已經永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於2019年10月15日印發.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州市規範農村建房十條規定(試行)
  • 頒布時間:2019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9年10月15日
  • 發布單位:永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全文,解讀,

全文

1.一律堅持先規劃後建設、一戶一宅、建新拆舊、標準控制的原則。
2.一律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源一級保護區、歷史文化核心保護區範圍、河道管理範圍和公路兩側建築控制區建房。
3.本地農村住房建設審批程式、要求、辦結時限和宅基地面積、建築層數、房屋檐口高度等建設標準一律應作為村務公開內容。
4.農村住房建設未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檔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的,一律不得施工。
5.農村住房建設一律實行“亮牌施工”,設定 《農村住房建設監督牌》,接受民眾監督。《監督牌》內容應包括戶主姓名、家庭人口、建房地址、宅基地面積、建築層數、房屋檐口高度、宅基地用地批准檔案號、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號和農村住房設計圖紙等基本信息。
6.違法違章建築不能按照規劃要求整改到位的一律拆除;對農村違法建房首個舉報者一律給予獎勵。
7.農村住房建設管理一律實行“五到場”,即批前選址到場、建前放線到場、建中監督到場、房屋封頂到場、竣工驗收到場。
8.未取得用地和規劃條件核實檔案的,一律不得組織竣工驗收;未取得竣工驗收手續的,一律不得辦理不動產產權登記。
9.農村住房建設有關行政許可及具體管理事務一律依法委託給鄉鎮人民政府實施。
10.凡規範農村住房建設工作不力者,一律依法依規從嚴頂格處理。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解讀

現對《永州市規範農村建房十條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十條規定》)解讀如下。
一、背景、必要性及依據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實施鄉村振興戰略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實《鄉村振興戰略規劃(2018-2022年)》《農村人居環境整治三年行動方案》部署和全國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工作推進會議要求,全市上下正在推進依法規範我市農村建房工作,
4月22日,市政府主要領導就省政府研究室《全省規範農村建房調研報告》作出批示,要求市住建局牽頭組織各縣區的相關同志到岳陽華容縣考察學習,針對永州情況拿出“五至十條鐵規”,作為今年的鄉村振興重頭戲,全面推行。7月3日,市政府召開第40次常務會議進行專題研究,明確用三年左右的時間,全面整治全市農村建房亂象,實現村莊建設規範有序、配套設施基本健全、治理能力逐步提升,讓農村更加生態宜居美麗,促進鄉村振興。會議要求建立規範農村建房的長效機制。
因此,制定我市《十條規定》很有必要。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主要領導的批示,市住建局組織冷水灘區、祁陽縣、寧遠縣住建局,以及部分鄉鎮、村相關人員,由市住建局、市自然資源局帶隊赴岳陽市華容縣、岳陽縣考察學習農村建房管理和鄉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作。考察小組成員根據考察情況,並結合各縣區、鄉鎮實際,分別擬出“十條鐵規”的初步意見,由市自然資源局、市住建局進行整理匯總,形成《規範農村建房管理工作調研報告》,並附《十條規定》送審稿報市政府。
三、主要內容
《十條規定》主要對農村建房原則、建房範圍、公示內容、開工條件、接受民眾監督內容,以及建設管理、違法建築拆除、竣工驗收、產權登記、對工作不力者的處理作出了規定。同時,明確了農村建房管理的實施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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