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是長春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 類別: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0年11月19日長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10年11月19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17號公布 自2010年12月19日起施行)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加快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推動我市經濟社會加快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長春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長春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辦法》等2部政府規章。並對《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將《長春市城市供熱管理辦法》(2007年10月12日,長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4號)第六條“建立供熱應急資金保障制度”、“市人民政府按照供熱年度安排應急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主要用於應對城市供熱的突發事件”、“熱經營企業應當將熱費收入的百分之一作為供熱應急準備金,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代管,實行專戶存儲、分戶記賬、專款專用,主要用於供熱設施的應急搶修及棄管企業供熱設施的託管、供熱溫度不達標的退費”、“供熱應急準備金的繳存、使用管理辦法由市城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組織繳存和管理”刪除。
附:長春市人民政府廢止政府規章目錄(2部)
附屬檔案:長春市人民政府廢止政府規章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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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號 │ 規 章 名 稱 │ 日期及文號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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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長春市組織機構代碼管理辦法│ 1997年5月22日││
│ │ │ 市政府令第5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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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長春市工業企業搬遷調整實施│ 2000年3月23日││
│ │辦法 │ 市政府令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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