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規章(第一批)的決定

《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規章(第一批)的決定》是長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規章(第一批)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01年03月22日
  • 實施時間:2001年03月22日
  • 頒布單位:長春市人民政府
改革開放以來,市政府制定、頒發了一批規章,對有效實施行政管理、維護公共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改革的深化、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部分規章已不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根據規章清理的要求,經過全面清理審查,決定廢止《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房地產產權權屬登記核發證照工作的通告》等36件規章(具體目錄附後)。第一批廢止的規章目錄(36)件
1、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開展城鎮房地產產權權屬登記核發證照工作的通告 長府發〔1986〕71號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完成
2、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房屋互換居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府發〔1986〕86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城市房地產市場管理條例》(1999年7月23日施行)取代
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長春市機動車維修行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長府發〔1987〕155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機動車維修管理條例》(2000年7月27日施行)取代
4、長春市醫藥統一經營管理辦法 1992年市政府第7號令
廢止理由:管理體制發生變化,管理政策調整。
5、長春市住房建設債券管理辦法 1993年市政府第13號令
廢止理由:房改政策調整,不再發行。
6、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異產毗連房屋共用(有)部位及設施設備維修管理的通告 長府發〔1994〕48號
廢止理由:執行建設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1998年11月8日施行)
7、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定點屠宰管理的暫行規定 1995年市政府第36號令
廢止理由:《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8、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施取水許可證制度的通告 長府發〔1995〕63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水資源管理條例》(2000年6月8日施行)取代
9、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屠宰檢疫管理的通告(第一號) 長府發〔1996〕1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0、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屠宰疫管理的通告(第五號) 長府發〔1996〕29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1、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屠宰檢疫管理的通告(第十四號) 長府發〔1997〕50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2、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畜禽屠宰檢疫管理的通告(第八號) 長府發〔1996〕59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肉品管理條例》(1998年9月25日施行)取代
1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使用煤炭露天加工食品的通告 長府發〔1996〕25號
廢止理由:長府發〔1997〕59號通告取代
14、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十一條街路兩側環境的通告 長府發〔1999〕9號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完成
15、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拆除九路九橋兩齣口、四園、兩廣場建設改造工程範圍內建築的通告 長府發〔1999〕10號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完成
16、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伊通河城區下段河道的通告 長府發〔1999〕13號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完成
17、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綜合整治部分居民生活區環境的通告 長府發〔1999〕20號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完成
18、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場外交易行為的通告 長府發〔1999〕42號
廢止理由:通告中設定罰款,按照清理規章要求,予以取消。
19、長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衛生局關於實施血液管理“三統一”意見的報告的通告 長府發〔1990〕19號
廢止理由: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12月29日施行)
20、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醫療機構和個體開業醫進行清理整頓的通告 長府發〔1990〕29號
廢止理由:執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21、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血液管理規定》的通知 長府發〔1992〕84號
廢止理由: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年12月29日施行)
22、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治理整頓醫療市場的通告 長府發〔1993〕44號
廢止理由:執行國務院《醫療機構管理條例》(1994年9月1日施行)
2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長春市地名管理辦法》的通知 長府發〔1991〕25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地名管理條例》(1999年8月10日施行)取代
24、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維護上訪秩序的暫行規定 長府發〔1991〕82號
廢止理由:執行國務院《信訪條例》(1996年1月1日施行)
25、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取締求神討藥封建迷信活動的通告 1992年9月17日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完成
26、長春市人民警察巡察暫行規定 1996年市政府第40號令
廢止理由:執行《吉林省警察巡察條例》(1997年9月26日施行)
27、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居民身份證使用管理的通告 長府發〔1987〕166號
廢止理由:執行國務院《居民身份證管理條例實施細則》(1999年10月1日施行)
28、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整頓客運計程車的通告 長府發〔1989〕22號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完成
29、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長春市城市交通規則實施細則》 長府發〔1981〕272號
廢止理由:執行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8月1日施行)
30、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對違反交通規則的職工民眾及所在單位實行處罰的規定 長府發〔1987〕117號
廢止理由:執行國務院《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88年8月1日施行)
31、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農用機動車和畜力車交通管理的通告1994年8月4日
廢止理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機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長府發〔1997〕73號取代
32、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畜力車交通管理的通告 長府發〔1996〕57號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完成
33、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畜力車和農用機動車交通管理的通告1996年4月29日
廢止理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機動三輪車管理的通告 長府發〔1997〕73號取代
34、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對企事業單位防火工作實行承包責任制的方案 長府發〔1986〕75號
廢止理由: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通知 長府發〔2000〕45號取代
35、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清理整頓城區化工危險品經營場所的通告1997年11月6日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結束
36、長春市人民政府關於對易燃易爆化學物品經營活動進行清理整頓的通告 長府發〔1997〕78號
廢止理由:階段性工作已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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