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通知》在2007.10.29由民政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關於廢止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通知
  • 頒布時間:2007年10月29日
  • 實施時間:2007年10月29日
  • 頒布單位:民政部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各司(局):
隨著社會政治、經濟形勢的發展,民政部頒布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中有些已經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有些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有些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檔案所代替。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7]12號)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於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法[2007]20號),我部在1993年和2000年清理的基礎上,再次對執行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進行了全面清理。經研究,現決定廢止以下23件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具體內容

廢止的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目錄
序號
名 稱
文號
發文日期
廢止理由
民政部關於涉外結婚證的印製和用章問題
民發[1980]47號
1980.7.2
有關內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吸收
民政部關於發布《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通知
民[1983]民20號
1983.3.10
有關內容被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吸收
民政部關於統一申請結婚當事人在律師面前作出的未婚聲明書的內容和格式的函
[84]民民字第14號
1984.3.31
有關內容被《民政部辦公廳關於華僑、港澳台居民提交婚姻狀況證明問題的復函》(民辦函[2004]246號 )吸收
民政部關於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補充規定的通知
民[1984]民16號
1984.4.21
有關內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吸收
民政部關於駐香港各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問題的通知
[1988]民民函第4號
1988. 1.7
有關內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吸收
民政部民政司關於香港、澳門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問題的通知
[1988]民民函第5號
1988.1.7
有關內容被《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吸收
民政部、國家物價局關於統一調整涉外和涉港、澳、台、華僑婚姻登記手續費標準的通知
民[1989]婚字10號
1989.3.14
被《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統一涉及境內外雙重收費標準的通知(節錄)》(計價格[2001]523號)取代
民政部關於外國留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結婚問題的有關規定
民[1989]婚字39號
1989.7.29
有關內容被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 吸收
社會福利企業招用殘疾職工的暫行規定
民[1989]福字37號
1989.8.17
與現行規定相牴觸
社會福利企業管理暫行辦法
民福發[1990]21號
1990.9.15
與現行規定相牴觸
民政部關於統一制發婚姻證件式樣的通知
民婚函[1991]289號
1991.9.23
被《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印製新式婚姻登記證的補充通知》(民辦函[2004]15號)取代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重申使用統一婚姻狀況證明的通知
民辦函[1991]232號
1991.10.22
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取消了婚姻狀況證明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重申使用新式婚姻狀況證明的通知
廳辦函[1997]206號
1992.8.12
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實施取消了婚姻狀況證明
民政部關於使用新式婚姻證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婚函[1992]317號
1992.9.24
被《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取代
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管理暫行辦法
1994年民政部令第2號
1994.11.30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取消了 “民政部門舉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的核准”
民政部關於更改婚姻證件內芯水印等問題的通知
民事函[1996]221號
1996.9.18
被《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03]166號)取代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修改婚姻登記申請書和婚姻狀況證明式樣的通知
廳辦函[1996]206號
1996.10.22
被《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取代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修改婚姻登記申請書和婚姻狀況證明式樣的補充通知
廳辦函[1996]238號
1996.11.27
被《民政部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民發[2003]127號)取代
民政部辦公廳、外交部辦公廳關於更改婚姻證件內芯和婚姻登記申請書等證件式樣的通知
廳辦函[1997]96號
1997.4.8
被《民政部辦公廳關於啟用新式婚姻登記證等問題的通知》(民辦函[2003]166號)取代
民政部、外交部關於發布《出國人員婚姻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事發[1997]14號
1997.5.8
有關內容被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吸收
民政部關於救災募捐義演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辦發[1998]9號
1998.9.3
《國務院關於取消第二批行政審批項目和改變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管理方式的決定》(國發[2003]5號)取消了“民政部門舉辦社會福利性募捐義演的核准”
大陸居民與台灣居民婚姻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民政部令第1號
1998.12.10
有關內容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吸收
民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關於離婚當事人申請再婚登記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民基發[1998]21號
1998.12.18
有關內容被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國務院令第387號)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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