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在2014.12.31由昆明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14年12月31日
  • 頒布單位:昆明市人民政府
檔案信息,檔案內容,

檔案信息

《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部分規章和規範性檔案的決定》已經2014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檔案內容

2014年12月31日,為了維護法制統一,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規章、規範性檔案進行全面清理。經過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部分修改下列政府規章和規範性檔案。
一、《昆明市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管理規定》(市政府令第93號)
(一)將第十條修改為:“申領準駕證的,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核發地的殘聯提出申請,當地殘聯受理申請後,應當在2日內完成審查,並送交具有鑑定資質的醫院對申請人的身體條件進行鑑定,對符合條件的,提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二)將第二十四條修改為:“使用偽造、變造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準駕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可以扣留非機動車,並對偽造、變造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號牌、行駛證、準駕證予以收繳。”
(三)將第二十五條第二款“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按照駕駛機動車依法處理。”內容刪除。
二、《昆明市農村公益性公墓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11號)
將第二十七條第四款修改為:“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民政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對違法提供墓地的責任人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推行移風易俗促進文明殯葬的若干規定》(市政府公告第24號)
(一)將第二十七條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二)將第二十七條第(七)項中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強行拆除”內容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
(三)將第二十七條第(八)項中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強行拆除,拆除遷移費用由墓主承擔”內容修改為“責令限期改正”。
(四)在第(九)項後增加一項,作為第(十)項:“違反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違法提供墓地的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該條其他項的序號依次順延。
四、《昆明市建設工程安全責任事故追究辦法》(市政府公告第43號)
將第十八條第(二)項中的“資格”修改為“人員配備情況”。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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