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

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

為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增加經濟、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
  • 頒布時間:2010年10月15日
  • 實施時間:2011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最後修正時間:2018年6月28日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修改情況,審議意見,修改決定,

條例全文

(2010年10月15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提高建設工程質量,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增加經濟、社會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貯存、使用和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水泥包括袋裝水泥和散裝水泥。
本條例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貯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條例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根據需要摻入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按一定比例,經集中計量攪拌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條例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專業生產廠生產的濕拌砂漿或者乾混砂漿。
第三條發展散裝水泥應當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原則,並通過套用、推廣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促進散裝水泥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套用、推廣、發展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監督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由政府統籌解決。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推廣、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鼓勵與扶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科學研究,引進、開發、套用和推廣新技術,並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投資項目在核准、用地等方面給予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散裝水泥在農村的套用、推廣和發展工作,鼓勵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支持散裝水泥農村銷售網點和中轉配送站建設。
第八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資源綜合利用方面達到國家規定要求的,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做好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協調服務工作。
第九條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給予補貼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一)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新技術、新產品研發和套用項目;
(二)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物流及套用、農村散裝水泥配送網點建設,地區散裝水泥物流中心建設等方面的試點、示範項目;
(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標準體系建設;
(四)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十條確需在禁行路段行駛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專用車輛,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其辦理臨時或者長期通行證,並保證其運行。
第十一條鐵路部門應當對散裝水泥運輸實行優先計畫、優先配車和優先運輸,並做好散裝水泥專用罐車、專用貨櫃的調度工作。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行業協會和學術團體以及中介機構開展散裝水泥宣傳、技術研究、新技術推廣和諮詢服務,促進散裝水泥套用、推廣和發展。
第十三條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本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給予獎勵:
(一)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方面獲得突破的;
(二)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套用、推廣、發展方面有重大貢獻的;
(三)在宣傳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工作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三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提出水泥生產企業的散裝率,水泥使用單位的散裝水泥使用率,報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
國家和省投資的重點建設工程,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公路、橋樑、港口、機場、鐵路、水利、電站等重點工程項目,其散裝水泥使用率應當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第十五條工程設計單位應當按照國家、省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有關要求、標準進行設計,並在施工圖設計檔案中明確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品種、數量以及性能指標。
第十六條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編制工程概算和預算。
第十七條實行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項目列入招標檔案;投標人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費用列入投標造價。
第十八條工程監理機構和工程監理人員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應當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而未使用的,應當予以制止並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或者有關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九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套用,納入建築企業、開發企業和監理單位綜合信用評價監督檢查與考核範圍。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市(鎮)城區施工現場禁止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起始期限與範圍,並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一條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准,可以使用袋裝水泥或者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達到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水泥、混凝土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有效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一百公里以內無法供應散裝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內無法供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
(四)建設工程水泥使用總量三十噸以下,混凝土使用總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砂漿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第二十二條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相關規定,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等符合排放規定和標準。
第二十三條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布局合理、保護環境的原則,編制並公布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站建設布點方案。
設立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攪拌站,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二十四條水泥生產企業新建、擴建或者改建的水泥生產項目,應當按照百分之七十以上散裝率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未達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予批准建設。
第二十五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質量控制體系,嚴格質量和計量管理,出廠的產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和要求。
質量技術監督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產品質量和計量的監督。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質量監督。
第二十六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中轉單位以及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應當配置與生產、運輸、中轉相適應的設施、設備,保證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條 高速公路、機場、港口、橋樑、涵洞等重點建設工程和建築物結構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大型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類型和品種的水泥。
第二十八條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生產、運輸、儲存等設施設備以及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和水泥製品企業,應當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三十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業技術人員、設備操作人員和專用車輛駕駛人員進行免費培訓。
第三十一條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依法檢查、核實袋裝水泥銷售量。
水泥生產企業和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單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製品企業,應當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供生產、銷售、採購水泥的票據以及相關資料。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泥生產企業、水泥使用單位未達到規定的水泥散裝率、散裝水泥使用率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照袋裝水泥銷售量或者使用量處以每噸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工程監理機構在實施監理過程中未履行職責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工程監理人員未履行職責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除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外,建設單位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或者使用袋裝水泥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按照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數量,處以混凝土、濕砂漿每立方米一百元罰款,乾砂漿每噸一百元罰款,使用袋裝水泥每噸三百元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水泥生產企業新建、擴建或者改建水泥生產項目,未按照規定的標準進行設計和同步建設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運輸、中轉單位以及工程建設和施工單位,未配置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相應設施、設備的,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應配置設備價值的百分之十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水泥生產企業未繳納專項資金或者建設單位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未預繳專項資金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補繳,並按日加收應繳未繳專項資金萬分之五的滯納金;拒繳專項資金的,處以拒繳專項資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水泥生產企業,應當使用散裝水泥的建設單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水泥製品企業,拒絕檢查、核實或者不提供相關票據和資料的,由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擅自改變專項資金徵收範圍、標準和對象的;
(二)不按規定徵收、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的;
(三)不按規定退還預繳的專項資金或者違反規定收取培訓費用的;
(四)工作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收受他人財物的;
(五)不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本條例自2011 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我國是水泥使用大國。據統計,近年來我國的水泥使用量,占到世界水泥使用量的六成左右。由此帶來的能源消耗、環境污染、碳排放和生態破壞等問題日益突出。發展散裝水泥是公認的現階段解決上述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
一是發展散裝水泥有利於節能減排,發展低碳經濟,促進節約型社會建設。據統計,每萬噸散裝水泥與袋裝水泥相比,可以節約木材330立方米,節約標準煤15329噸,減少粉塵排放402噸,減少二氧化碳排放450噸,減少二氧化硫排放189噸,減少水泥損失450噸;每萬立方米預拌混凝土與現場攪拌混凝土相比,可節約標準煤13309噸,綜合利用工業固體廢物1800噸;每萬噸預拌砂漿與現場攪拌砂漿相比,可節約標準煤7153噸。
二是有利於保護環境,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散裝水泥在出廠、運輸、貯存、使用等環節均在密閉的容器內進行,不僅避免了水泥塑膠編織袋或者包裝紙袋的耗費和白色污染,而且大大減少了粉塵排放和浪費,實現了清潔生產。發展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可避免堆放和運輸過程中產生的 “跑、冒、滴、漏”等現象,避免造成二次揚塵,有效遏制現場攪拌混凝土給周邊居民造成的噪音污染和占道造成的交通堵塞,從而大大改善城市人居環境,保護人民民眾身體健康。
三是有利於提高工程建設質量和施工效率。袋裝水泥在運輸、存儲過程中,受天氣影響較大,極易吸收空氣中水份,造成水泥結塊、硬化,強度降低等質量問題,而散裝水泥由於採用密閉容器進行專業化運輸、存貯,就不存在上述問題。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專業化生產採用計算機控制,實行自動化配料和機械化攪拌,配料計量準確,攪拌均勻,有力地保證了混凝土和砂漿產品的質量;同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採用專用車輛直接運輸到工地並泵送至澆築地點,特別是大面積澆築施工時能一次性連續完成,確保了建築質量,大大縮短了建設周期,提高了施工效率。
四是有利於增加勞動就業崗位,拉動經濟成長。散裝水泥的發展改變了傳統的施工方式,帶動了散裝水泥物流、中轉、儲存、工業廢棄物加工利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以及預拌砂漿設施設備製造、租賃的發展,形成了散裝水泥循環經濟產業鏈,有效帶動產業經濟發展。如一個年產15萬立方米的小型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就可增加勞動就業崗位80個,納稅100萬元以上。我省現有預拌混凝土攪拌站90多家,僅此一項就為全省新增就業崗位1萬個,新增稅源1億元。所以,散裝水泥經濟發展潛力巨大。我省散裝水泥推廣工作起步於1972年,1978年成立了黑龍江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的管理和推廣工作。經過3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省的推廣散裝水泥工作取得了顯著成效。截止2009年,全省累計推廣散裝水泥8169萬噸,累計實現經濟效益36億元,水泥散裝率已達到40%。但是,儘管如此,我省的散裝水泥發展仍未達到國家的要求,並遠遠落後於發達地區的水平。按照國家的要求,到2010年,水泥散裝率要達到55%,我省尚差15個百分點。上海、天津、北京的散裝率分別達到951%、9501%、9367%,基本接近或者達到先進國家水平;浙江、江蘇、山東省散裝率已分別達到7218%、6742%、5978%;與同處於東北地區的遼寧和內蒙相比,我省也低於遼寧7個百分點、內蒙2個百分點。因此,必須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和辦法,才能實現國家規定的目標。
實踐證明,提高水泥散裝率必須堅持依法推廣的原則。近年來,我省在散裝水泥依法推廣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1995年6月29日,我省在全國率先發布實施了《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於1998年、1999年和2007年作了三次修訂。《規定》實施以來,散裝水泥年供應量由1994年的186萬噸,增加到2009年的994萬噸;散裝率也從《規定》實施前的279%提高到現在的40%。但是,由於一些機制體制問題沒有解決,有關的推廣措施未納入法律體系中來,《規定》在促進散裝水泥發展中的作用難以發揮。特別是,近年來國家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如循環經濟促進法、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和規定。因此,加強地方立法,完善現行的管理體制,創新散裝水泥的推廣措施,強化行政管理手段,進一步保障和落實新法的要求和規定,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2009年下半年,原黑龍江省經濟委員會就散裝水泥立法問題分別向省人大和省政府進行了專題匯報,並正式提出將散裝水泥立法工作納入省人大2010年立法計畫。同時,著手立法起草工作。2009年11月,該立法項目正式上報省政府,並被省人大列為2010年立法正式項目。為保證立法質量,我辦和省工信委主動邀請省人大法工委、財經委相關人員提前介入,共同設計完善草案的體例框架和具體內容。草案形成後,兩次徵求省直近20個部門、30餘個市、縣(區)政府以及部分重點水泥生產、預拌混凝土、水泥製品企業和房地產開發、施工企業、工程設計、監理單位等意見,並赴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佳木斯、鶴崗和雙鴨山等地進行立法調研,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和水泥生產企業及水泥使用單位的意見,同時借鑑了福建、浙江、湖北、上海、哈爾濱等省市相關的經驗和做法。經過充分調研和多方徵求意見,並多次召開不同層次的協調會,已達成共識,形成了目前的《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
三、《條例(草案)》規範的主要內容《條例(草案)》共六章四十五條,與原《規定》相比,大多數內容是新增加的。
(一)突出了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在促進散裝水泥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條例(草案)》與原《規定》相比,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內容上做了較大創新。鑒於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是散裝水泥套用、推廣的主要途徑,所以在《條例(草案)》第三條中明確提出發展散裝水泥應當堅持限制袋裝、鼓勵散裝的原則,並通過“套用、推廣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從而直接體現出國家“從使用環節入手,進一步加大散裝水泥推廣力度”這一要求。
(二)健全了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工作的管理體制。散裝水泥管理體制從全國來看非常不統一。國家是商務部負責,各省則分設在發改、建設、工信、商務等行政主管部門。我省是省工信委主管,下設事業單位性質的省散裝水泥辦公室負責。13個市(地)中,該管理職能在工信委的有7家;在住房建設部門的有6家。縣一級政府中雖然也都設定了散裝水泥辦公室,但分別隸屬於不同的主管部門。為了切實從組織機構上保證我省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調整了我省散裝水泥省市兩級政府的管理體制和模式,增加了縣級管理職能。在強調主管部門責任的同時,將散裝水泥的管理權委託給各級主管部門所屬的散裝水泥辦公室。這樣,不管主管部門是誰,至少這項工作有了具體的推進主體,有利於散裝水泥事業的發展。因此,《條例(草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推廣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委託其所屬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
(三)完善了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具體措施。
一是進一步強化了政府在發展散裝水泥方面的調控和導向作用。如《條例(草案)》第四條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套用、推廣、發展工作的領導,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散裝水泥在農村的套用、推廣和發展工作,鼓勵農村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支持散裝水泥農村銷售網點和中轉配送站建設。”
二是進一步加大了部門支持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力度。散裝水泥推廣工作是一項跨行業、跨部門的系統工程。沒有各部門的大力支持,推廣散裝水泥工作就舉步維艱。《條例(草案)》在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了政府部門在用地、稅收、專用車輛通行、鐵路運輸等方面的支持措施。
三是明確提出了通過行業協會、中介機構等民間組織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行業協會在散裝水泥發展中發揮技術指導和服務工作。這樣規定既體現出政府對推散工作的扶持,又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和社會團體在推散過程中的服務功能。
四是明確了激勵措施。為提高廣大人民民眾參與推散工作的積極性和自覺性,《條例(草案)》第十二條明確了鼓勵的具體範圍。
(四)強化了對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管理與監督。《條例(草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分別對制定水泥散裝率、散裝水泥使用率、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工程概算和預算、招投標環節、工程監理、信用評價等環節如何推廣散裝水泥做出了詳細具體的規定。這些規定既是在原《規定》基礎上,對我省多年來推廣散裝水泥實際工作經驗的總結,又是對近年來推廣散裝水泥工作中遇到實際困難和問題提出的解決對策。這些具體措施可以將推廣散裝水泥工作深入到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的各個環節,既做到環環相扣、緊密相聯,又使散裝水泥推廣工作不僅僅停留在巨觀政策層面,而是貫徹落實到工程建設項目的施工第一線。
(五)明確了禁止現場攪拌和立窯水泥的使用限制。根據國家推廣散裝水泥工作的總體部署和要求,在《條例(草案)》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中對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使用立窯水泥做出了明確的限制規定,這樣規定可以大大加快我省推廣散裝水泥的工作進程,保證重點建設工程和建築物結構工程的質量。同時,充分考慮到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第二十條對現場攪拌和使用袋裝水泥做出了例外規定。
(六)規定了專項資金的征繳、使用、管理和監督措施。《條例(草案)》對專項資金列專章進行了規範。內容涉及到專項資金的繳納與收繳、管理與使用,檢查與核實、監督與管理等。散裝水泥專項資金是國家促進散裝水泥發展的積極財政政策,運用好這項政策,有利於促進我省散裝水泥的推廣與發展。鑒於國家財政部對專項資金的徵收和使用正在起草新的辦法,《條例(草案)》授權省財政部門會同省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專項資金徵收標準、解繳和管理辦法。
以上說明和《條例(草案)》,請審議。

修改情況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10月13日上午,本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簡稱草案修改稿)。組成人員認為,草案經過修改已經比較成熟,修改後的條文更具操作性,建議提請本次會議表決。同時組成人員又提出了一些新的修改意見。會議期間,法工委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組成人員意見對草案修改稿進行了修改。13日下午,法制委召開會議進行了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會議表決的草案表決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九條第四項中的“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認為應當給予補貼的其他項目”不妥,應當修改為“符合國家規定的其他項目”,據此作了修改。(草案表決稿第九條)
二、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十條的規定力度不夠,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的運輸具有特殊性,對運輸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的專用車輛,不只是要辦理通行證的問題,更重要的是不能隨意扣車,這樣不但影響了施工,嚴重的連運輸車輛也要報廢。據此將本條修改為“確需在禁行路段行駛的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等專用車輛,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為其辦理臨時或者長期通行證,並保證其運行。”(草案表決稿第十條)
三、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
四、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了草案修改稿中有關立窯水泥的規定。同時在草案表決稿中增加了一條相關的內容,作為草案表決稿第二十七條,其內容為“高速公路、機場、港口、橋樑、涵洞等重點建設工程和建築物結構工程,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和大型預製構件生產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定類型和品種的水泥。”
五、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生產和使用袋裝水泥的企業和建設單位”有重複,表述不清。經研究修改為“袋裝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單位”。(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一條)
六、有的組成人員提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專款專用,不僅僅不得作為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還包括不得用於其他用途。根據這一意見將該條修改為“專項資金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用,不得用於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履行職能所需經費等其他事項。”(草案表決稿第三十三條)
七、有的組成人員提出,對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理,情節輕微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行政處分。根據這一意見作了修改。(草案表決稿第四十七條)
八、將法規施行日期擬為2011年1月1日。此外,還根據組成人員的意見,對草案修改稿個別文字和個別條款的順序作了調整。
以上匯報,請審議。

審議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
2010年7月26 日,省十一屆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了省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財經委組成人員認為,《條例(草案)》的出台,有利於節約資源和能源,是建設資源節約型社會和環境友好型社會的必然要求。《條例(草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總結我省政府規章實施經驗和借鑑兄弟省市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規範了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生產和管理工作,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條例(草案)》符合我省實際。財經委同意將《條例(草案)》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同時,財經委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一、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一條“為促進散裝水泥”後補充“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規定;在“保護環境”後補充“提高經濟、社會效益”的規定,使《條例(草案)》規範的對象更加準確,立法目的更加明確。
二、建議在《條例(草案)》總則中增加一條,為第七條,“從事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生產、運輸、儲存等設施設備以及生產經營場所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的要求”。
三、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鼓勵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在生產過程使用廢渣達到國家規定比例的生產企業,經依法認定後,可以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
四、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章中增加一條,為第十四條,其規範內容為“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使用的指導、服務,做好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宣傳、信息交流、業務培訓;並組織實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五、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後補充一款規定, “建設單位需要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應當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批准”。
六、建議在《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已建成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通過技術改造、增加設施設備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裝水泥發放能力,並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
七、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四章的條款做如下修改:
(一)第二十九條和第三十條規定應該前後一致,都應明確規定袋裝水泥的生產者和使用者應該繳納專項資金;
(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在“專項資金由”後面補充規定“省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委託”,因為財政部、經貿委關於《散裝水泥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徵收,也可由地方散裝水泥行政部門委託其他單位徵收”;
(三)刪除第三十條第一款“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單位建築面積或者工程概算預計水泥使用量,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預繳專項資金”;第二款“專項資金預繳應當納入當地建設工程集中審批程式”。上述規定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行政許可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我省按照行政許可法對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清理後,上述兩項規定也沒有在省政府保留的行政許可目錄之中。
八、建議對《條例(草案)》第四十條的罰款額度在1-10萬元之間,要分別不同情況進行細化規範,防止自由裁量權過大。
九、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四條補充一款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建議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五條中增加一項內容,在“本條例自年月日起實施”的後面補充規定,“《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以上報告,請審議。

修改決定

第一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統計監督處罰條例》等72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8年4月26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
(五十一)修改《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1.刪去“第四章 專項資金”。
2.刪去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
3.第四十六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將其中的“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
第二次修正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四十八)修改《黑龍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條例》有關內容。
刪去第五條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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