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

《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在1995.06.29由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1995年06月29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6月29日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發展散裝水泥,提高社會經濟效益,減少環境污染,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生產、經銷、運輸、使用和管理的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散裝水泥的管理,應當堅持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全省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並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行署)、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負責散裝水泥管理工作,並接受上一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各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行使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發展散裝水泥的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編制本地區散裝水泥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按規定徵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四)負責散裝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工培訓、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套用;
(五)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工作中出現的問題。
第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基建、施工單位應當提高生產和使用散裝水泥的綜合能力,散裝率到本世紀末達到70%以上(具體比例由市、行署確定)。
第七條 凡新建、擴建或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必須配置占水泥生產能力70%以上的散裝水泥發放設施,擴初設計審查時,應當有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參與審批。
第八條 對生產和使用散裝水泥,增加散裝水泥設施、設備確有困難的企業,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可以從專項資金中適量提供有償投資。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時按量完成散裝水泥生產計畫。水泥生產企業的主管部門應當將散裝水泥供應量和散裝率,作為考核企業及其法人代表的指標之一。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均化、化驗、計量等項工作的管理,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
第十一條 散裝水泥生產、運輸和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保證裝卸、運輸、儲備、使用設施、設備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防止粉塵污染。
第十二條 為限制生產供應和使用袋裝水泥,對下列情況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生產銷售袋裝水泥的,按銷售量每噸8元的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二)基建、施工和水泥經銷單位使用及銷售散裝水泥未達到當地規定比例的,按其超用、超銷袋裝水泥量每噸10元的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三)單位和個人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的,按每噸20元的標準,繳納專項資金;
(四)水泥生產企業銷售散裝水泥的,按銷售量每噸5元的標準,向用戶代收專項資金(即節包費)。
第十三條 專項資金由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徵收。
向從省外購入袋裝水泥的單位和個人徵收的專項資金,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委託鐵路貨運部門代征,全額上交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代征額的15%向代征單位支付勞務費。
向水泥生產企業徵收的專項資金,縣、市、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每噸2元、3元、3元的比例分級管理使用。未設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市、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每噸5元和3元的比例分級管理使用。
向基建、施工和水泥經銷單位徵收的專項資金,由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徵收並管理使用。
向用戶代征的專項資金按每噸3元標準留給代征水泥生產企業使用,其餘部分按每噸1元、0.5元和0.5元的標準上繳縣、市、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分級管理使用。未設縣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的,市、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各按每噸1元的標準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專項資金由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挪用。
上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每半年對下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專項資金的徵收、解繳、使用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徵收、代征、使用單位徵收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範圍是:
(一)建設、購置散裝水泥設施、設備;
(二)散裝水泥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研製、開發;
(三)獎勵發展散裝水泥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
(四)發展散裝水泥的宣傳資料等費用支出;
(五)經財政部門核定的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實行有償投入、滾動積累。主要用於配套設備和大型設施(中轉庫、混凝土攪拌站)的建設。其投資審批許可權是:
(一)金額在20萬元以下的,由行署、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批,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及其主管部門備案;
(二)金額在40萬元以下的,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批,報其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備案;
(三)金額超過40萬元的,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審核,報其主管部門和省財政部門審批,報省計畫部門備案。
(四)金額超過300萬元的項目,按基本建設或技術改造程式審批。
第十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於次月5日之前向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繳納上月專項資金。鐵路貨運部門應當於次月5日之前將代征的上月專項資金上繳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各市(行署)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於每月15日之前按本辦法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規定向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繳納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散裝水泥的生產企業完成或超額完成散裝水泥計畫的,可以給予當年實際散裝水泥供應量每噸2—3元的獎勵,主要用於散裝水泥設備的更新、改造,具體辦法由省財政部門和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水泥生產企業散裝水泥供應能力達不到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標準的,由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進。
第二十條 違反本規定,水泥生產企業虛報散裝量,漏繳、拒繳或不能按時繳納專項資金的,由當地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違反規定金額的10%處以罰款,並按日徵收1%的滯納金。
市(行署)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不及時上解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參照上款規定處罰。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截留、擠占、挪用專項資金的,由省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歸還,並處以截留、擠占、挪用金額1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三條 罰款全額上交同級財政部門。徵收專項資金和罰款應當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建築材料工業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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