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爾濱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哈爾濱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在2000.08.28由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哈爾濱市散裝水泥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00年08月28日
  • 實施時間:2000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哈爾濱市人民政府
經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4日第6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000年八月二十八日
第一條 為加強散裝水泥的管理,減少環境污染,保護森林資源,提高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的管理。
第三條 水泥生產和使用,應當堅持限制袋裝、發展散裝、全面規劃、統一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日常管理。
縣(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許可權,負責轄區內散裝水泥的管理。
第五條 各級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及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散裝水泥市場監督、管理,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到2010年水泥散裝率達到70%。
第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含粉磨站,下同)應當積極生產散裝水泥,按時完成散裝水泥年度生產計畫,保質、保量滿足市場對散裝水泥的需求。
水泥生產企業年散裝水泥出廠率到2010年應當達到水泥總產量的70%以上;現已達到70%的,2010年應當達到80%以上。
第七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加強散裝水泥均化、化驗、計量等項工作的管理,確保散裝水泥質量合格、計量準確。
第八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在2010年前配建70%以上的散裝水泥儲存和發放設施,達不到70%的,應當同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簽訂協定,限期改建;現已達到70%的,2010年應當達到80%以上。
第九條 以水泥為主要原料的商品混凝土、預製構件及其他水泥製品企業(以下簡稱水泥製品企業),應當建設與使用量相適應的散裝水泥儲存設施。
第十條 水泥製品企業應當100%使用散裝水泥;建設單位或者施工企業(房屋維修除外)使用散裝水泥量應當占工程使用水泥總量的90%以上。
第十一條 水泥經銷企業(含個體工商戶,下同)應當積極銷售散裝水泥,經銷散裝水泥數量應當占經銷水泥總量的70%以上。
第十二條 為限制生產和使用袋裝水泥,普及生產、使用散裝水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生產和使用袋裝水泥的企業徵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水泥生產企業每銷售一噸袋裝水泥繳納3元專項資金;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每使用一噸袋裝水泥繳納2元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水泥生產企業繳納專項資金,按照當月銷售統計報表於次月10日前,將上月應當繳納的專項資金全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按照與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簽訂的使用散裝水泥契約約定,繳納專項資金。
哈爾濱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哈爾濱經濟技術開發區、哈爾濱市松北新區內承擔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應當繳納的專項資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徵收。
第十四條 水泥生產企業、水泥經銷企業、水泥製品企業和施工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填報生產、銷售和使用袋裝和散裝水泥數量,不得隱瞞不報或者弄虛作假。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屬政府性基金,納入財政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按照下列規定支出:
(一)新建、改建、擴建散裝水泥專用設施、購置和維修專用設備;
(二)散裝水泥建設項目貸款的貼息;
(三)散裝水泥的科研與新技術開發、推廣;
(四)經同級財政部門核定的發展散裝水泥工作經費。
第十七條 生產、使用、經銷散裝水泥的企業成績突出的,可按照契約規定予以獎勵。獎勵標準按照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與生產、使用、經銷散裝水泥企業簽訂的契約執行。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下列規定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委託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未按規定比例使用、經銷散裝水泥的,責令改正,對未按規定比例使用、經銷部分,每噸處以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最高不得超過50000元。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繳納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繳納,並按未繳額日徵收3‰的滯納金;逾期仍未繳納的,責令補繳並處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瞞報或者弄虛作假的,責令補繳專項資金,並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不得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和罰款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收繳,應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中百分比所稱“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哈爾濱市人民政府1995年10月25日發布的《哈爾濱市實施〈黑龍江省散裝水泥管理規定〉辦法》(哈政發法字[199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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