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內容
第一條 為節約資源和能源,保護環境,
提高建設工程質量,根據《浙江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和套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生產、經營、運輸、使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散裝水泥,是指不用包裝,直接
通過專用設備出廠、運輸、儲存和使用的水泥。
本辦法所稱預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等,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
本辦法所稱預拌砂漿,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劑和摻合料在攪拌站按一定比例計量、拌制後,通過專用設備運輸、使用的拌合物,主要指乾混砂漿,包括砌築砂漿、抹灰砂漿、地面砂漿、保溫砂漿和防水砂漿。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是指需依法申領施工許可證或者批准開工報告後方可開工的建設工程。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公安、建設、建管、交通運輸、質監、環保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相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新建、擴建、改建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項目以及散裝水泥中轉配送站,應符合《紹興市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發展規劃》,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有關部門進行水泥生產項目審查時,應當徵求同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意見,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對項目進行論證並出具意見書。
第六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相應資質。
第七條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按商務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的通知》要求進行備案。施工單位在施工中應按規定使用預拌砂漿產品。
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應符合省商務廳、省質監局《浙江省預拌乾混砂漿生產企業試驗室技術條件》,通過省級考核驗收。
第八條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要從原材料、配方、施工工藝等方面把好質量關,健全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和施工規範要求。
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積極開展技術交流,開展適度競爭,不得壟斷市場和價格。
第九條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建築業管理等有關部門,對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的生產技術條件、質量管理情況、產品檢測報告等進行檢查,並適時向社會公布相關生產企業目錄。
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與建築業管理部門應定期開展專項聯合執法行動,檢查禁止現場攪拌區域內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
第十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包括以掛靠、承包、租賃等形式在我市從事運輸活動的外省市車輛),應當安裝符合要求的行駛記錄裝置。專用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保證行駛記錄裝置的正常運行。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和有條件的縣級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建立統一的專用車輛運行監管平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照重點運輸單位車輛管理的要求,建立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單位安全基礎台賬,並在道路交通安全執法以及車輛年檢時,對行駛記錄裝置安裝、運行等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一條 專用車輛駕駛人應當通過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組織對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駕駛人免費進行業務技能和安全培訓,經培訓考核合格出具相關培訓證明。培訓費用從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中列支。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應不定期開展聯合執法行動,檢查專用車輛駕駛人培訓及持證情況。
第十二條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專用車輛因承擔工程任務,確需辦理特許通行手續的,可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出具的證明,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
第十三條 鼓勵發展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專業物流,降低運輸成本。
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對符合國家、省優惠條件的專用車輛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 紹興市區自2012年1月1日起,禁止建設工程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
各縣(市)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提出建設工程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起始時間和具體區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五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建設、設計和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設計圖紙和施工方案,編制估算、概算和預算。
建設工程需實行招標投標的,建設單位應當將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要求列入招標檔案。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負責編制和管理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的預算定額,並定期發布信息指導價。
監理單位應將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使用情況納入監理內容。
第十六條 建築業管理等有關部門應將建設工程是否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為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對項目經理、監理工程師的考核內容。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未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不得參加建設工程的各類評優、評獎。
對不按《條例》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建設工程項目,其預繳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不予退還,繳入國庫。
第十七條 符合《條例》規定,以及道路、橋樑等建設工程一次性澆搗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下,需要進行現場攪拌的建設工程,其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行政許可,應向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第十八條 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建設工程,不得放置散裝水泥流動罐,不得放置大型攪拌機,不得堆放用於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砂石材料。
第十九條 散裝水泥、預拌砂漿運輸車向儲料罐輸送散裝水泥、預拌砂漿時,應規範使用防塵袋。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建設專用車輛進場、出場沖洗設施,應當建設砂石分離和污水分級沉澱處理裝置,實現污水回收利用。預拌混凝土運輸車輛應採取相應的防滲漏措施,杜絕沿途撒漏混凝土。
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施工單位,應當遵守環境保護和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規定,確保噪聲、粉塵、廢水符合排放標準。
環境保護、建築業管理以及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環境影響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散裝水泥專項資金的徵收、使用和管理等,按《條例》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執行。建設工程的預繳專項資金,應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或批准開工前繳納,不得越權減、免、緩。預繳專項資金的退還按《條例》、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違反《條例》規定,違法進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責令其改正,由散裝水泥管理機構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相關部門在抽檢中發現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產品不合格的,應加大抽檢密度;對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的,應責令生產單位整改。
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壟斷市場和價格的行為,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2日市政府發布的《紹興市區商品混凝土管理辦法》(市政府第69號令)和2008年12月31日市經貿委、公安局、建管局、交通局、環保局、質監局印發的《紹興市限期禁止現場攪拌砂漿工作實施意見》(紹市經貿〔2008〕240號)同時予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