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根據昌都市人民政府第4號令,《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已由昌都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務會議於2021年7月5日審議通過,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 地點:昌都
內容,總結,

內容

《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由昌都市文明辦負責起草,共六章38條,規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法治和德治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實施、社會參與,倡導為主、獎懲並舉的原則,致力於正社風、淳民風、興家風,增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意識。
《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對文明交談、文明上網、文明出行、文明鄰里、文明經營、文明就醫、文明旅遊、文明用餐、移風易俗、助人為樂、見義勇為、綠色生活、慈善公益、無償捐獻、志願服務等文明行為進行倡導規範。鼓勵全市各類機關單位、群團組織和市民民眾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同時確認每月5日為全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日,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總結

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引導和規範,是全社會的共同追求、共同責任。對全國文明城市提名城市的昌都而言,出台《昌都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是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的具體體現,是構建起與不斷提升的物質文明相適應的精神文明制度、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長效機制的現實需要,填補了昌都精神文明建設的法治空白,是全市精神文明建設法治化的“里程碑”,使全市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有制可依、有規可守、有序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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