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徐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徐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0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1月15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徐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制定機關: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時效性: 有效
  • 公布日期: 2021/2/2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引導和規範公民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弘揚有情有義、誠實誠信、開明開放、創業創新的徐州精神,建設整潔環保的生活環境、便捷高效的服務體系、規範有序的社會秩序。
第四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完善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各方分工負責、社會積極參與的工作機制,堅持規範、倡導、鼓勵、獎懲並舉、重在養成的原則。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明確工作目標、任務和要求,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經費納入年度財政預算。
第六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並定期對本條例的實施情況進行評估和通報。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規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確定的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宣傳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八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人物、先進模範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重點倡導和規範的文明行為
第九條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禮儀,言行舉止文明,著裝整潔得體;
(二)適量點餐、取餐,飲酒、勸酒適度,聚餐使用公筷公勺;
(三)乘坐公共運輸工具自覺排隊,主動為需要照顧的乘客讓座;
(四)外出旅行時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五)鄰里之間團結互助,和睦共處,維護公共空間秩序,愛護公共環境;
(六)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奉獻社會;
(七)樹立良好家風,勤儉持家、敬老愛幼,營造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圍;
(八)摒棄陳規陋習,抵制攀比之風,節儉辦理婚喪祭賀事宜;
(九)誠信經營、公平競爭、文明服務,自覺履行法定和約定義務,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十)踐行低碳、綠色生活方式,減少日常生活廢棄物對環境造成的危害;
(十一)其他有利於提高社會文明程度的行為。
第十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國家觀念,愛黨愛國愛社會主義,維護國家安全、榮譽和利益,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積極參與愛國主義教育實踐活動,尊重和愛護國旗,正確使用國徽,規範奏唱、播放和使用國歌。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遵守經營服務者設定的引導標識,依次排隊;
(二)合理選擇場地和時間開展廣場舞、健步走等娛樂、健身活動,控制音量,避免干擾他人;
(三)經營活動避免妨礙公共秩序和公共運輸;
(四)觀看電影、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注重觀賞禮儀,服從現場管理;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電梯先出後進,使用樓梯、自動扶梯時靠其右側上下;
(六)在公共場所使用電子設備時避免外放聲音干擾他人;
(七)其他維護公共秩序的行為規範。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垃圾、雜物;
(二)在公共場所指定位置發布信息,不隨意塗寫、刻畫、張貼;
(三)愛護公共環境衛生設施;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五)患有傳染病時,依照有關規定配合實施相關檢驗、隔離治療等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六)在非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時合理避開他人;
(七)其他維護公共環境衛生的行為規範。
第十三條 公民應當維護社區公共文明,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合理使用共用區域,不占用公共空間,不違法搭建建(構)築物;
(二)愛護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綠化帶、車位等公共設施,不亂拉繩晾曬;
(三)按車位停放車輛,為他人預留空間,不占用或者堵塞消防通道,不設定地樁、地鎖毀壞車位或者擺放物品圈占車位;
(四)裝飾裝修時控制噪聲、粉塵以及施工時間,避免或者減輕對他人生活的干擾;
(五)利用合法、安全的充電設施為電動汽車、電動機車、電動三輪車和電動腳踏車等充電;
(六)其他維護社區公共文明的行為規範。
第十四條 公民應當文明生活,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婚禮喜慶活動遵守城市市容和交通管理等規定,禁止從事違背公序良俗,侵犯他人人格尊嚴、權益的行為;
(二)喪事祭奠活動應當維護公共秩序和公共衛生安全,禁止進行淫穢、色情表演;
(三)不在建築物的陽台外、窗外、屋頂、平台、外走廊等空間吊掛、堆放物品,不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四)遵守飼養寵物的有關規定,不妨礙他人生活,不遺棄寵物,養犬出戶應當束犬鏈,及時清理排泄物;
(五)依法定點、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六)不參與色情、賭博、涉毒、封建迷信、邪教、非法宗教及其他低俗活動;
(七)不酗酒滋事;
(八)增強國防意識,保護軍事設施,關懷、尊重軍人及其家屬,自覺遵守、執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規定;
(九)不得以侮辱、誹謗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不得破壞、污損英雄烈士紀念設施;
(十)其他文明生活的行為規範。
第十五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時不搶座、霸座,不嬉戲、打鬧、拉扯等影響駕駛人安全駕駛;
(二)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駕駛車輛、使用燈光,不加塞搶行,不隨意變道、穿插、超車,不向車外拋撒物品,不以瞬間提速等方式製造噪聲;
(三)駕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主動禮讓行人,遇有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時主動讓行;
(四)步行時在人行道內行走,沒有人行道的靠路邊行走,不隨意橫穿道路,不跨越、倚坐道路隔離設施,通過路口或者橫穿道路時不瀏覽、操作電子設備,不嬉戲打鬧;
(五)不擅自設定、占用、塗改道路停車泊位,不在道路兩側擅自設定地樁、接坡等障礙物;
(六)其他文明出行的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服從景區、景點引導、管理,不從事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活動;
(二)不破壞、毀損文物古蹟、風景名勝等旅遊資源;
(三)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和花草樹木,不採摘花果,不攀花折枝;
(四)出境旅遊自覺維護國家榮譽,不從事有損國家形象的行為;
(五)其他文明旅遊的行為規範。
第十七條 公民應當文明就醫,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不得侮辱、謾罵、威脅、毆打、挾持醫務人員;通過合法途徑處理醫療糾紛,不得在醫療場所尋釁滋事、聚眾鬧事。
第十八條 公民應當文明上網,不得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信息、低俗淫穢信息以及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不得利用網路擾亂社會秩序。
第十九條 市場經營者應當文明經營,遵守下列行為規範:
(一)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二)不得價格欺詐;
(三)不得強迫交易;
(四)不得制假,不得售賣假冒偽劣產品;
(五)不得提供低俗、淫穢、色情等文化娛樂產品和服務;
(六)不得泄露顧客個人信息;
(七)其他文明經營的行為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文明行為促進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扶貧、濟困、助學、助醫、環保、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
第二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依法設立志願服務組織。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保障和激勵機制,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搭建志願服務需求方與提供方對接平台,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獎勵,並為見義勇為人員及其近親屬提供法律援助和生活保障。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捐獻造血幹細胞或者遺體、人體組織、器官。
尊重、保護捐獻人的捐獻意願、捐獻行為和人格尊嚴,依法保護其合法權利。
第二十五條 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撥打急救電話呼救,並提供必要幫助。
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定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鼓勵具備急救技能的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
紅十字會組織應當開展社會化救護培訓,提升公民救護能力。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為環衛工人、快遞從業人員和其他需要幫助的戶外工作人員提供飲用茶水、加熱飯菜、遮風避雨等便利服務。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捷運、公共汽車、計程車等公共運輸工具採取播放音視頻、張貼標語等方式宣傳介紹文明行為規範。
第二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利用愛心公園、好人廣場、榮譽牆、公益廣告欄等場所和設施,開展公民道德修養、法治意識、身心健康主題宣傳教育。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二十九條 下列與文明行為規範和倡導工作有關的基礎設施應當完好:
(一)公共運輸站台、站點配套設施,道路監控系統,信號燈和交通標誌標線等設施;
(二)非機動車道、人行橫道、緣石坡道、過街天橋、地下通道、停車泊位等設施;
(三)盲道、輪椅坡道、無障礙衛生間、無障礙電梯、無障礙停車位等設施;
(四)公共座椅、健身器材、綠化照明、充電樁等設施;
(五)公共廁所、垃圾分類收集存放清運等設施和指引標識;
(六)行政區劃、自然地理、居住小區、街道、樓宇、門牌等地名指引標識;
(七)廣告欄、宣傳欄等公益廣告宣傳設施和文明標識標誌;
(八)其他與文明行為規範和倡導有關的設施。
前款規定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保證設施完好、整潔有序、使用正常。
第三十條 縣(市)區、鎮(街道)、村(社區)應當成立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
城鄉社區、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院、景區景點、商業大街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志願服務標準化站點。
機場、車站、政務大廳、醫院、景區景點、大型商場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母嬰室,有條件的應當設定第三衛生間。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實際需要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建立由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參與、協同配合的違法行為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工作機制。
第三十二條 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人員培訓與管理,執法人員應當規範執法、文明執法,做到儀容整潔、語言文明。
第三十三條 政務服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文明服務規範,公開服務承諾,公示辦事流程,實行審批服務內循環,健全完善政務服務評價制度和投訴處理機制。
第三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本條例規定,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職業規範要求,並做好相應入職培訓、崗位培訓。
第三十五條 各類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規範納入教育教學內容,培養師生的文明習慣和文明風氣。
第三十六條 承擔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勸導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糾正等工作。
第三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十八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公共媒體應當加強對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對先進事跡進行宣傳褒揚。
第三十九條 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將文明行為信息和不文明行為信息錄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採取威脅、侮辱、毆打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舉報人、投訴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相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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