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

《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是為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煙臺市實際制定的條例。 經2021年8月26日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
  • 實施日期:2022年1月1日
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全文

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
(2021年8月26日煙臺市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1年9月30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維護社會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養犬行為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軍用、警用、應急救援等特種犬只,動物園、科研機構等飼養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養犬管理按照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實行分區管理。本市街道辦事處轄區為重點管理區,鄉鎮轄區為一般管理區。
區(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調整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管理區,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養犬管理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養犬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關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等相關管理工作。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犬只免疫和無害化處理等相關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財政、民政、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和旅遊、衛生健康、行政審批服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養犬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可以組織制定並監督實施文明養犬公約,督促養犬人依法文明養犬。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對物業服務區域內違法養犬行為予以勸導、制止、記錄,並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宣傳教育。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安排戶外廣告設施,進行依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宣傳欄、電子屏和發放資料等方式,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
廣播、電視、報刊和網站等媒體應當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引導養犬人形成良好的養犬習慣。
車站、碼頭、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的管理、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依法文明養犬的公益宣傳。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勸阻、監督或者通過12345、110電話和政務服務平台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受理舉報的部門應當對舉報人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免疫與登記
第八條 犬只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養犬人應當在以下時限內將犬只送到農業農村部門公布的定點機構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一)幼犬自出生滿三個月之日起十五日內;
(二)已經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間隔期滿前;
(三)其他犬只,自養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內。
狂犬病免疫定點機構應當為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犬只發放免疫證明,並建立犬只免疫檔案,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
重點管理區內的犬只應當植入電子識別標識。
第九條 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應當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之日起十五日內,攜犬只向公安機關申請辦理養犬登記。
養犬人申請辦理養犬登記,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戶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證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固定獨戶住所;
(四)無遺棄、虐待犬只被處罰的記錄;
(五)五年內無養犬登記證被吊銷的記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安機關收到養犬登記申請後,對符合養犬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核發養犬登記證;不符合養犬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告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將犬只自行處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公安機關和農業農村部門可以設立聯合辦公場所,實現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種與養犬登記發證在同一場所辦理。
第十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
重點管理區內,除本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其他單位不得養犬。
第十一條 禁止飼養、繁殖、經營烈性犬和列入禁養名錄的大型犬。
禁養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錄由市公安機關會同市農業農村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禁止塗改、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養犬登記證、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
損毀、遺失養犬登記證的,應當在十五日內補辦。
第十三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犬只死亡、轉讓他人或者養犬人變動住(居)所、放棄飼養並妥善處理犬只的,養犬人應當在相關事項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養犬登記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需要繼續養犬的,在有效期屆滿前三十日內,養犬人應當憑犬只狂犬病免疫證明和養犬登記證,辦理犬只續養手續。
第十五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登記和辦理犬只續養手續應當向公安機關交納養犬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第三章 養犬行為規範
第十六條 養犬人應當依法文明養犬,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養犬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嚇他人,不得驅使犬只傷害他人;
(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占用樓道、樓頂、綠地等住宅小區物業共用部位、區域;
(四)不得破壞公共環境衛生;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養犬人不得遺棄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第十七條 下列場所,除專門為犬只提供服務的區域外,禁止飼養犬只和攜犬進入:
(一)機關辦公、醫療保健、教育培訓、金融機構、烈士陵園等;
(二)圖書館、博物館、體育場館、紀念館、科技館、美術館、少年宮、文化宮、影劇院、會展中心、海水浴場等;
(三)飯店、賓館、商場、超市等;
(四)除計程車以外的公共運輸工具,候車(機、船)室;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
前款規定場所的經營管理者,應當設定禁止攜犬進入的明顯標識。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禁止攜犬進入。
盲人攜帶導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十八條 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不長於一點五米的犬繩(鏈)牽領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
(二)為允許飼養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
(三)主動避讓他人;
(四)即時清除犬糞;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九條 攜犬乘坐電梯應當避開尖峰時間,採取裝入犬袋、犬籠或者為犬只佩戴嘴罩並收緊犬繩(鏈)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養犬人攜犬乘坐計程車的,應當徵得計程車駕駛員同意,並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裝入犬袋、犬籠。
盲人攜帶導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動物診療機構和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等應當將犬只屍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做好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無害化處理場所進行無害化處理。
無主犬屍體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收集處理。
禁止丟棄犬只屍體,禁止買賣病死犬只。
第二十一條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犬只經營機構、動物診療機構和犬只收容救助場所等應當立即採取隔離控制措施,並向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由農業農村部門會同公安機關赴現場進行處置。
第四章 診療經營與收容領養
第二十二條 從事犬只診療與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隨意將犬只帶出經營場所;
(二)對經營的犬只進行免疫接種狂犬病疫苗;
(三)不得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不得污染環境,對干擾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犬吠,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即時制止;
(四)不得經營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
禁止在住宅樓、辦公樓從事犬只銷售、展覽、美容、寄養、訓練等經營活動。
第二十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養犬管理工作需要設立犬只收容救助場所,或者通過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依法設立的犬只收容救助場所購買服務的方式,收留處置流浪犬和相關職能部門送交、暫扣、沒收的犬只。
鼓勵依法設立的民間動物保護組織、社會團體開展犬只的收容救助工作。
第二十四條 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應當將超過限養數量且無法自行處置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場所。
第二十五條 被收容的依法登記的走失犬只,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養犬人認領,養犬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內憑養犬登記證到犬只收容救助場所認領。
逾期不認領的走失犬只、流浪犬、養犬人送交的犬只和依法沒收的犬只,經檢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個人領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每隻一千元罰款;逾期未改正的,沒收犬只;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自行處置,處每隻一千元罰款;逾期仍未處置的,處每隻五千元罰款,並沒收犬只;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虐待犬只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隻二百元罰款;
(六)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第四項、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農業農村部門委託動物診療機構、無害化處理場所等代為處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應當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處罰的,依照其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養犬管理職責的相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在重點管理區內,本條例施行前已飼養的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養犬人應當在本條例施行前自行處置。
在重點管理區內,本條例施行前已飼養的超出限養數量的非禁養犬只,養犬人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養犬登記的,可以繼續飼養。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將於2022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1日,煙臺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舉行發布會,就《煙臺市養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解讀。據悉,2022年起,煙臺市養犬將實行分區管理,重點管理區養狗將登記收費“一戶一犬”,遛狗不鏟糞最低罰款50元。
根據條例,煙臺市養犬將實行分區管理,聚焦重點規範。劃分為重點管理區和一般管理區,其中,街道辦事處轄區為重點管理區,鄉鎮轄區為一般管理區。在重點管理區內,一是實行登記、收費制度,設定養犬和登記條件,並植入電子識別標識,養犬登記和辦理犬只續養手續應當向公安機關交納養犬管理費,具體收取按照有關規定報省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二是實行“一戶一犬”制度,在重點管理區內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除特殊情形外單位不得飼養犬只;三是養犬人攜犬出戶,應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束不長於一點五米的犬繩(鏈)牽領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為允許飼養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主動避讓他人。即時清除犬糞,確保環境衛生,是養犬者的法定義務,不容推卸。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養犬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統籌安排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文明養犬公益宣傳等相關工作,主要對養犬人破壞公共環境衛生,以及在重點管理區的養犬人攜犬出戶時未即時清除犬糞的行為進行勸導和處罰。市城市管理局將組織各區市綜合行政執法局嚴格按照《條例》要求,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對重點管理區域加大巡查力度,對養犬人未即時清除犬糞、破壞公共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進行勸導,責令當事人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下一步,市養犬管理聯席會議辦公室將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進一步發揮組織協調作用,會同各相關職能部門,全力推進《條例》的貫徹實施,確保取得良好社會效果。主要分三個階段推進實施工作。第一個階段為宣傳發動和籌備階段,自即日起至2021年12月底;第二個階段為集中登記階段,自2022年1月份至2022年6月份;第三個階段為集中執法管理階段,自2022年7月份至2022年年底。
在全面登記辦證的基礎上,集中開展“違規養犬整治專項行動”,採取集中檢查、聯合執法等方式,加大巡查檢查及教育處罰力度,使文明養犬成為市民的自覺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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