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範養犬行為,保障人身安全和健康,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其他區(市)建成區的養犬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區(市)建成區的範圍由區(市)人民政府公布。
在本市其他區域養犬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免疫管理的規定。
第三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養犬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養犬管理協調、保障工作機制。
公安機關、城管執法部門、獸醫主管部門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養犬管理工作。
工商、衛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
第四條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管理部門開展宣傳工作,引導、督促養犬人遵守文明養犬的行為規範。
居民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可以組織就本區域內養犬的有關事項依法制定管理規約,並監督實施。
第五條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住所的居民,可以養犬。
居民不得飼養烈性犬。烈性犬的品種由市獸醫主管部門會同公安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居民養犬的,每戶限養一隻。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辦理犬只免疫登記的,不受此數量限制。
第六條 經營活動涉及公共安全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其他單位不得養犬。
單位飼養護衛犬的,應當有專門場所和安全防護設施,實行圈養並確定專人負責犬只管理。
第七條 養犬人取得犬只後,應當持居民身份證明與住所證明或者單位營業執照,攜犬只到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信息登記,領取犬牌。
登記犬只死亡、失蹤或者轉讓給他人的,養犬人應當到養犬登記服務場所辦理註銷登記。
第八條 犬只出生滿三個月或者免疫間隔期滿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到獸醫主管部門確定的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接種狂犬病疫苗。
狂犬病定點免疫單位應當對達到免疫條件的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發放免疫登記卡並加施免疫電子標識。
犬用狂犬病疫苗實行免費。犬只免疫注射以及免疫登記卡、電子標識等費用由養犬人承擔。
第九條 攜犬出戶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為犬只佩帶犬牌;
(二)為犬只束牽引帶,並主動避讓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兒童;
(三)乘坐電梯或者在人員密集場所的,應當為犬只戴嘴套,或者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四)即時清除犬糞。
第十條 禁止攜犬進入下列場所,但盲人攜帶導盲犬和肢體重殘人攜帶扶助犬的除外:
(一)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體育場館、海水浴場等公共文化體育場所;
(三)除計程車以外的
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候車廳、候機室;攜犬乘坐計程車的,應當徵得計程車駕駛員的同意,並將犬只裝入犬袋、犬籠或者懷抱。
前款規定以外其他場所的經營管理者,可以禁止攜犬進入其經營管理場所,但應當設定明顯標識。
第十一條 養犬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不得占用公共樓道等共有區域。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的,養犬人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禁止驅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嚇、傷害他人。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並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禁止遺棄、虐待、屠宰犬只。禁止組織、參與鬥犬等傷害犬只的行為。
第十二條 從事犬只寄養、美容、交易等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應當設有獨立的出入口,不得與同一建築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第十三條 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應當立即採取隔離等控制措施,並向當地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接到報告的單位應當及時採取必要的控制處理措施,並按照規定的程式報告。對患有狂犬病的犬只,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撲殺和
無害化處理,養犬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犬只死亡的,養犬人應當按照規定將犬只屍體送至有資質的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丟棄犬只屍體。
第十五條 市、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設立犬只收留所,收留流浪、送交的犬只以及被沒收、扣押的犬只。
流浪犬只由城管執法部門組織捕捉並送交犬只收留所。
居民可以將超過限養數量又無法自行處置的犬只,送交犬只收留所。
第十六條 犬只收留所應當對收留的犬只建立信息檔案。對佩帶犬牌的流浪犬只,應當在三日內通知養犬人認領;無法通知或者未佩帶犬牌的,應當依法發布招領公告。
對送交、被沒收以及無人認領的犬只,犬只收留所可以為其尋找領養人或者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處理。
支持相關行業協會、動物保護組織等社會團體和動物診療機構參與犬只的收留、領養等救助活動。
第十七條 養犬應當交納管理服務費。養犬管理服務費的收取按照規定報省有關部門批准後執行。
養犬管理服務費集中上繳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養犬信息登記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關服務所需經費,列入市、區(市)財政預算。
第十八條 公安機關應當建立養犬登記電子信息平台,與獸醫、城管執法等部門實行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建立
投訴舉報處理協作機制。相關管理部門接到對違反本條例規定行為的投訴舉報後,應當按規定及時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告知投訴舉報人。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並處沒收犬只:
(一)居民飼養烈性犬、居民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或者單位違反規定飼養護衛犬的;
(二)遺棄、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組織、參與鬥犬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攜犬進入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場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
治安管理處罰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養犬人未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由獸醫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犬只,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攜犬出戶未佩帶犬牌、未為犬只束牽引帶或者未即時清除犬糞的;
(二)攜犬進入第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場所的;
(三)占用公共區域養犬的;
(四)自行掩埋或者丟棄犬只屍體的。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政府委託,對《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市政府於1995年制定出台了《青島市限制養犬管理辦法》, 2005年修訂為《青島市養犬管理辦法》,為加強養犬管理、規範養犬行為提供了基本的法制保障。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民興趣愛好日趨廣泛,養犬人群不斷增多。據不完全統計,僅市內三區養犬數量已經超過10萬隻。特別是由於近幾年舊城改造加快,因居住環境發生了變化而出現大量遺棄犬只,流浪犬數量急劇增多,城市管理問題和社會矛盾加劇。僅三區公安機關每年就收到因養犬擾民、傷害等投訴達2000餘起。原有的政府規章已經難以滿足管理與服務的要求,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適用範圍需要調整。規章的調整範圍僅限於市內三區,不能體現城鄉一體化建設發展的時代要求。二是管理方式落後。目前只有簡單免疫登記手續,沒有其他信息登記等管理措施,犬只數量不清,信息共享不暢,相關部門監督管理難落實。三是服務有待規範。犬只的疫情防疫,流浪犬的收留和處理,犬只的無害化處理等,都需要政府或者社會提供有效便利服務。四是監管力度不夠。規章對違反養犬規範的行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規章只能設定警告和罰款的行政處罰,實際工作中執行難度大,需要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設定扣押、沒收犬只等執法手段和措施,加大執法力度。目前,上海、成都、武漢、廣州、濟南等城市陸續出台了相應的地方性法規。因此,為規範養犬行為,促進文明養犬,提升城市國際化水平,制定《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十分必要。
二、審查修改過程
根據2015年市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安排,市公安局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起草了《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送審稿)》。市政府法制辦接到送審稿後,進行了認真研究修改。按照立法程式先後召開了各區市政府及市政府有關部門的協調會、專家座談會,徵求了市政協有關部門的意見,通過媒體公開徵求了社會各界意見。7月23日,市政府分管領導召開了立法協調會,進一步徵求了各區(市)政府和市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對相關問題進行了協調確認。經7月29日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79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形成了提交本次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條例(草案)》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規定,學習借鑑其他城市的立法和管理經驗,結合本市實際,進一步明確了相關管理制度和措施。《條例(草案)》共八章六十五條,主要從管理原則、免疫與信息登記、養犬行為規範、犬只的經營活動、收留與處理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關於第一章總則
本章主要就立法目的、適用範圍、管理原則、管理體制與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規範。
一是明確適用範圍。隨著城鄉犬只數量的不斷增加,需要加強管理的區域不斷擴大,《條例(草案)》第二條規定:本市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和其他各區(市)建成區的養犬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考慮到廣大農村地區特別是村居地區實行村民自治,且不實行城市管理模式,只要加強疫情防疫即可。因此明確了在本市其他區域養犬的,應當遵守本條例有關免疫管理的規定。
二是明確管理體制。為了明確職責,落實責任,齊抓共管,切實有效加強養犬管理,根據本市實際,參照各地做法和延續規章管理模式,《條例(草案)》第四條、第五條設定了市、區(市)人民政府建立養犬管理協調、保障工作機制,公安機關是養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公安、畜牧獸醫、城管執法、
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計生、財政、價格、新聞宣傳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和本條例規定共同做好養犬管理相關工作的管理體制。同時規定,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基層執法單位做好轄區內養犬管理日常工作。
(二)關於第二章免疫與信息登記
本章主要就犬只強制狂犬免疫、信息登記等問題進行規範。養犬免疫、登記是做好養犬管理工作的基礎,主要確立了以下措施:
一是實行犬只免疫與信息登記制度。狂犬病是國家規定的人畜共患
二類動物疫病。根據畜牧部門提供的數據,2008年以來,衛生部門共接診主要來自我市農村地區
狂犬病患者28例,全部死亡。而目前市內三區進行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僅一半左右。因此,為防止狂犬病疫情,必須實施狂犬病強制免疫制度。2005年以來根據市政府規章的規定,我市推行了免疫和登記制度,得到了社會各界的積極回響,有效地防範了狂犬疫情的發生,是我市養犬管理比較成功的經驗,需要通過本條例進一步完善固化。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初始免疫和定期免疫工作;同時還明確了犬只達到免疫年齡的,養犬人應當攜犬只辦理初始免疫手續的規定。《條例(草案)》第十三條明確了對符合要求的犬只,應當注射狂犬病疫苗,領取免疫證明,憑免疫證明辦理免疫登記並領取免疫牌的規定。
二是實行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制度。城市居民養犬,占用城市公共資源,增加了城市管理開支,市內三區狂犬病疫苗費用市財政每年安排財政支出約80萬元。如果再需建立信息平台,採購委託登記機構,繼續提供免費疫苗,建立收留所和無害化處理場所等,需要更多財政開支。因此,實行養犬繳納管理服務費制度,取之於民,用之於民是比較合理公平的。目前,我省濟南和威海也實施了收費制度。由於實施該收費需要向省政府財政等部門辦理批准手續,所以《條例(草案)》只作了原則性規定。
三是設定養犬基本條件和要求。《條例(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居民養犬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有獨戶居住條件。同時,還明確規定單位養犬只能為工廠、倉儲需要飼養護衛犬,除此之外的單位禁止養犬。另外,《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分別從辦理養犬登記時應當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時間以及變更、註銷的情形等情況提出明確要求。
(三)關於第三章養犬行為規範
一是規範了限養數量和限養品種。《條例(草案)》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居民不得養烈性犬。由於犬只品種多、習性多,明確了畜牧獸醫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限養犬只的品種。同時,借鑑國外和其他城市的做法,《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明確了居民每戶養犬限養一隻的規定。由於2005年的政府規章沒有就每戶的限養數量作出限制規定,規定限養一隻的措施市民反映比較強烈,要求充分考慮既有多樣的情形,為了做好政府規章與法規的銜接過渡和市民的合理訴求,按照
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第二款明確了在本條例實施前已依法辦理免疫登記的,不受前款數量限制的規定。
二是明確養犬人的責任,細化規範養犬行為。由養犬引發的城市衛生、環境污染、健康侵害等社會管理問題已經成為民眾關心、媒體關注的熱點和焦點,進一步規範養犬行為,努力提高養犬人自律意識十分重要。《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從五個方面明確規定養犬人攜犬外出應當遵守的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分別對在公共樓道等共有區域禁止搭設犬舍、放置犬籠及其他養犬器具,犬吠影響他人生活的應當採取措施制止,對犬只傷害他人的,養犬人應當立即將受害人送至醫療機構診治等行為進行了規定。同時,還提倡養犬人投保家養寵物責任險。
三是明確對疑似狂犬病犬只的處置程式。為能夠及時發現和控制疫情。《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對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只,養犬人應當及時到
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並按照動物防疫相關規定處理。犬只死亡的,應當將犬只屍體送至指定的死亡犬只收集場所,統一送至有資質的
無害化處理廠處理的規定。
(四)關於第四章犬只的經營活動
目前涉犬經營活動秩序比較混亂,管理難度大,為規範涉犬經營秩序,《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犬只診療、寄養、美容、交易等經營活動,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中,開辦動物診療機構,應當依法取得畜牧獸醫部門發放的動物診療許可證,診療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獸醫資格。”為防止因養犬影響鄰里糾紛,《條例(草案)》第三十三條對從事犬只診療、寄養、美容、交易等活動的經營者提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犬只擾民、影響環境衛生的要求。
(五)關於第五章收留與處理
由於大量流浪犬只的存在,加上無序繁殖,流浪犬數量驟增,擾民傷人事件時有發生,居民反映強烈,應當集中收留;同時,對沒收、扣押的犬只,也需要臨時寄養場所,因此,《條例(草案)》第三十五條規定:設立犬只收留所,負責收留走失犬只、無主犬只、養犬人送交的犬只以及違反規定被扣押、沒收的犬只。考慮到收留犬只數量大、飼養時間長,需要經費多,長期以往財力難以承受。因此,借鑑國際上通行做法,《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明確了對收留的病、殘、老犬只以及超過三個月無人認領的犬只,收留所可以採取適當方式進行處理的規定。
(六)關於第六章監督管理
由於管理部門多,存在相關部門監管責任不明確等問題。為更好地加強養犬工作管理,《條例(草案)》第六章專門設定了監督管理一章,擬在進一步明確各相關部門在養犬管理方面的監管職責。因此,《條例(草案)》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九條分別就養犬相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監督管理、依法履責等方面作了明確規定。同時,為有效制止違反養犬管理規定的行為,對拒不改正的情形,《條例(草案)》第五十條規定七種行為應當扣押。為發揮信息平台作用,實現齊抓共管,《條例(草案)》第五十一條明確規定應當建立統一的養犬登記電子信息平台,及時收集整理相關信息,實行信息動態管理,並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七)關於第七章法律責任
《條例(草案)》對違反有關防疫、治安管理規定的,法律法規已有明確的處罰規定,本條例不再重複設定。對法律法規沒有設定處罰的或者已經設定的處罰需要補充細化的,按照有關規定分別作出相應的處罰規定,並體現“先教育、後處罰”的原則,對危害程度較輕的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並可處罰款的規定。
條例解答
一、為什麼要制定《青島市公安局關於貫徹執行〈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
答:《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為貫徹執行《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規範養犬行為,依據《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市公安局制定了《青島市公安局關於貫徹執行〈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的實施意見》。
二、公安機關在養犬管理中有什麼職責?
答:按照《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規定,公安機關負責依法開展養犬管理登記,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查處居民飼養烈性犬、居民養犬超過每戶限養數量或者單位違反規定飼養護衛犬,查處遺棄、虐待、屠宰犬只或者組織、參與鬥犬,查處攜犬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查處犬吠影響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者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等養犬管理執法工作。
三、其他部門都有什麼職責?
答:畜牧獸醫部門負責犬只的狂犬病免疫,加施免疫電子標識,會同公安機關確定並向社會公布烈性犬品種,撲殺患有狂犬病的犬只並進行
無害化處理,處罰不為犬只接種狂犬病疫苗的違法養犬行為。城管執法部門負責組織捕捉流浪犬,處罰攜犬出戶未佩帶犬牌、未為犬只束牽引帶、未即時清除犬糞、攜犬進入犬只禁入場所、占用公共區域養犬、自行掩埋或者丟棄犬只屍體等違反城市管理行為。
四、到哪裡辦理養犬登記、繳納養犬管理費?
《實施意見》規定:市公安局按照便民的原則,在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分別設立5家養犬信息登記服務站,轄區公安分局應當在每個工作站安排公安民警和警務輔助人員駐點開展養犬信息登記和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的工作。養犬信息登記服務站可以依託轄區內的寵物診療醫院設立,應當設定站點標示,公布辦事指南和收費標準。
嶗山分局、開發區分局、城陽分局參照市內三區工作模式,在市局指導下同步開展養犬信息登記和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工作。
五、居民辦理養犬登記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實施意見》規定:居民辦理養犬信息登記和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時,應當攜犬到本轄區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站,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1、居民戶口簿、身份證或者居住證明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
2、養犬地點的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契約或者其他合法獨戶居住住所的居住證明。
其中符合《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飼養兩隻以上犬只的,還應當提交2016年10月1日前畜牧獸醫部門發放的犬只免疫登記證明。
符合規定飼養導盲犬、扶助犬的,還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六、居民辦理養犬登記、繳納養犬管理費的程式?
答:《實施意見》規定:居民攜犬到本轄區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站,並如實提交上述材料後,受理養犬登記的人員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當場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並符合養犬管理規定的,現場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向養犬人出具繳費憑證,登記養犬人和犬只信息,發放犬牌、犬證。養犬人要求自行到銀行繳費的,登記人員應當提示其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然後持繳費憑證到養犬登記服務站登記養犬人和犬只信息,領取犬牌、犬證。
七、哪些單位能夠飼養護衛犬?
答:按照《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和《實施意見》規定,依法從事成品油儲存、危險品存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經營活動的單位,可以根據需要飼養護衛犬。
八、單位飼養護衛犬的條件?
答:《實施意見》規定,單位飼養護衛犬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單位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包括成品油儲存、危險品存儲等涉及公共安全的經營項目;
(二)單位劃定專門場所飼養護衛犬,飼養場所應當具有犬籠等安全防護設施,能夠有效限定護衛犬的活動空間,有效隔離護衛犬與非飼養人員接觸;
(三)有專職飼養人員負責犬只管理;
(四)建立落實定期免疫清潔、應急處置預案等安全養犬管理制度。
九、單位辦理養犬信息登記和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手續的材料和程式?
答:《實施意見》規定,單位辦理養犬信息登記和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手續時,應當攜犬到本轄區公安機關設立的養犬登記服務站提出申請,並如實提交下列材料:
(一)單位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複印件以及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
(二)專門飼養場所、犬籠、犬舍等安全防護設施的5寸彩色照片;
(三)犬只5寸彩色照片以及犬只用途、種類、數量的書面證明;
(四)相應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專職馴養人員名單及身份證複印件;
(六)護衛區域的書面說明及圖示。
受理養犬登記的公安民警對養犬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材料齊全並符合養犬管理規定的,民警現場收取養犬管理服務費,向養犬人出具繳費憑證,登記養犬人和犬只信息,發放犬牌、犬證。養犬人要求自行到銀行繳費的,民警應當提示其到公安機關指定的銀行繳納養犬管理服務費,然後持繳費憑證到養犬登記服務站登記養犬人和犬只信息,領取犬牌、犬證。
十、公安機關可以扣押犬只嗎?如果可以的話,什麼情況下扣押犬只?
答: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和《青島市養犬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經公安派出所或者具有獨立執法主體資格的公安機關業務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法扣押犬只:
1、攜犬進入國家機關辦公場所、醫療機構診療場所、教育機構辦學場所,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飼養犬只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
3、放任犬只恐嚇他人或驅使犬只傷害他人,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