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新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是經新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4月28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5月26日批准的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新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6月14日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 發布單位: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發布公告,條例全文,

發布公告

新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
第20號
《新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已經新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於2022年4月28日通過,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22年5月26日批准。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鄉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14日

條例全文

新鄉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22年4月28日新鄉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22年5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文明行為養成,提升社會文明程度,根據《河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的原則,弘揚厚善、崇文、敬業、圖強的新鄉城市精神,傳承新鄉先進群體精神。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負責統籌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宣傳表彰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年度計畫,加強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第六條 國家公職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七條 每年3月為本市新時代文明實踐推動月。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圖書館、博物館、影劇院等公共場所和公共運輸工具、電梯等密閉空間合理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外放音量,不妨礙他人;
(二)不在中國小校、幼稚園、醫院診所、室內公共場所、室內工作場所、公共運輸工具等禁菸場所吸菸(含電子菸);
(三)等候服務時遵守“一米線”標識,不擁擠、不加塞;
(四)在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廣場舞、甩長鞭、打陀螺等娛樂、健身活動,遵守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觀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等活動時,尊重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演職人員和其他觀眾,文明喝彩;
(六)不在英雄烈士紀念館、陵園等場所喧譁、嬉笑打鬧或者從事其他有損莊嚴的活動;
(七)發生突發事件時服從指揮,配合應急處置,不聚集圍觀;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機動車不得違規變道、不得加塞,低速通過揚塵、積水路段;機動車駕駛人、乘坐人下車時,注意觀察車輛側後方通行狀況,避免妨礙他人通行;
(二)非機動車不加裝遮陽蓬(傘);電動腳踏車駕駛人、乘坐人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三)文明規範使用共享交通工具,不得故意破壞,不得私自占用;
(四)行人橫過道路時不翻越交通護欄,不在行車道內停留、嬉戲或者進行其他妨礙交通安全的活動;
(五)駕駛機動車、非機動車或者行人橫過道路時,不瀏覽手機等電子設備;
(六)規範有序停放車輛,不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應急車道、公交站點等;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飼養寵物,不得影響他人正常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在公共樓道、樓頂、綠地、地下室等公共區域飼養寵物,不遺棄、虐待寵物;
(二)按照規定為寵物注射疫苗;
(三)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列入禁養名錄的犬只;
(四)攜帶犬只出戶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使用不超過一米五的束犬鏈(繩)牽引,即時清理犬只糞便;
(五)攜帶犬只乘坐電梯、上下樓梯,採取懷抱或者為犬只佩戴嘴套等措施,主動避讓他人;
(六)不攜帶導盲犬、扶助犬等特種犬只以外的寵物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或者進入醫院、商場、飯店等公共場所;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經營者應當文明經商,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誠信經營,明碼標價,不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
(二)不欺騙、誘導消費者過度消費;
(三)不違反規定占道經營、店外經營,不在中國小校、幼稚園門前及其兩側五十米範圍內擺攤設點;
(四)不在營業場所外違反規定懸掛、擺放廣告燈箱、條幅、宣傳展板;
(五)遵守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制度,保持營業場所內外整潔衛生;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自覺遵守網際網路管理規定,文明上網,不在網上從事違背公序良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積極參與淨化網路環境,樹立網路文明新風。
網際網路群組、平台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管理責任,規範信息發布等網路行為。
第十三條 倡導簡約適度、綠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一)節約糧食,就餐消費時適量點餐;
(二)低碳生活,優先使用可降解、可循環利用的產品;
(三)綠色出行,優先選擇步行、騎行或者乘坐公共運輸工具出行;
(四)移風易俗,節地生態安葬,採用敬獻鮮花等方式文明祭祀;
(五)積極參與全民健身、全民閱讀等活動;
(六)法律、法規倡導的其他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急救中心及其他各類應急救援組織依法開展急救知識和技能普及培訓。
鼓勵公民學習應急救護、逃生避險知識和技能,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五條 鼓勵開展新鄉先進群體精神的理論和套用研究。新鄉先進群體精神研究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單位和部門發掘新鄉先進群體精神的歷史意義、精神內涵和時代價值。鼓勵和支持建立新鄉先進群體現場教學點和教育基地,學習和宣傳新鄉先進群體精神。
第十六條 政務服務、公共服務視窗單位應當簡化、明示辦事程式,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提供便捷高效、文明優質的服務;在推廣智慧型化服務的同時,保留完善人工服務等傳統服務方式,為運用智慧型化服務技術有困難的社會群體提供便利。
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行業服務規範,制定服務標準,提升行業文明形象。
第十七條 銀行、醫院、車站、商場、旅遊景區等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按照規定設定“一米線”標識、禁止吸菸標識、無障礙通道及引導標識,合理規劃第三衛生間及男女廁位比例,配備公共飲水設備、愛心座椅、母嬰室等便民設施。
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管理者應當規定娛樂、健身等活動的區域、時段、音量,採取設定噪聲自動監測和顯示設施等措施加強管理。
第十八條 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開展文明校園創建和文明教育實踐活動,培養師生文明風氣和文明行為習慣。
家庭應當注重用良好家教家風涵育道德品行,監護人以身作則、言傳身教,引導未成年人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建立應急志願服務體系,培育醫療、救援、科技、心理疏導等專業志願隊伍,完善聯動配合、信息共享、培訓演練等工作機制。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有關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應當加強志願服務組織的統籌協調,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及時、安全、有序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公園、廣場、圖書館、博物館等公共場所設立宣傳、展示和紀念設施,宣揚時代楷模、新鄉先進群體、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人員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及其事跡。
報刊、雜誌、廣播、電視、網路平台、手機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和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志願服務中心(站)等公共文化服務平台應當積極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刊播公益廣告,報導先進典型,弘揚美德善行,加強輿論監督。
第二十一條 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時代楷模、新鄉先進群體、道德模範、身邊好人、優秀志願者、見義勇為人員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禮遇制度,採取措施保障其在就醫、子女就學、參觀遊覽、交通出行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和禮遇。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聘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
第二十二條 本市實行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度。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並根據工作實際及時調整清單內容。
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的制定、調整應當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批准後向社會公布。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不文明行為重點治理清單制定工作方案,協調相關部門建立治理協作聯動機制,開展重點監管、聯合執法等工作,定期向社會公開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實施不文明行為,法律、法規未規定法律責任的,可以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可以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通報行為人所在單位或者社區。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受到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人可以向擬實施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申請參加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的社會服務,經擬實施處罰的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並完成相應社會服務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予罰款。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新鄉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新鄉經濟技術開發區、新鄉市平原城鄉一體化示範區管理委員會根據新鄉市人民政府授權,依照本條例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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