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已經2022年5月16日北海市十六屆人民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北海市文明行為促進辦法
- 實施時間:2022年8月1日
全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文明行為,樹立新時代文明風尚,提升公民文明素養和社會文明程度,推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北海市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導下,堅持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推進、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共同參與,遵循法治與德治相結合、教育先行、獎懲並舉和全社會共建、共治、共享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本轄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的指導、協調、監督下,依據各自職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並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作用。
第六條 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支持和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自覺抵制不文明行為。
第七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平台和移動客戶端等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積極宣傳文明行為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刊播公益廣告,傳播美德善行,曝光不文明現象,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第八條 公民有權勸阻、制止、舉報、投訴不文明行為。查證屬實的,可以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禁止威脅、侮辱、毆打以及打擊報復勸阻、制止、舉報、投訴人。
第九條 公民應當遵紀守法、明禮尚德,做到愛國、敬業、誠信、友善,遵守文明行為規範,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
第十條 公民應當遵守下列文明行為規範:
(一)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禮儀;
(二)節約公共資源,實行垃圾分類;
(三)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弘揚社會美德;
(四)文明出行,安全禮讓,有序停放交通工具;
(五)文明旅遊,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和設施;
(六)文明就醫,尊重醫務人員,遵守醫療秩序;
(七)文明經商,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
(八)文明上網,拒絕網路暴力;
(九)鄰里友愛、團結親善、守望相助,鄰里之間互知、互敬、互幫、互助;
(十)移風易俗,破除陋習,文明節慶,文明祭掃;
(十一)其他應當遵守的文明行為規範。
第十一條 重點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垃圾;
(二)在公共場所爭吵謾罵、大聲喧譁;
(三)超過噪聲標準使用喇叭音響、餐飲場所午間夜間猜碼划拳;
(四)在海灘亂擺亂放,向海洋及其沿岸亂扔垃圾;
(五)在旅遊景區景點亂刻亂畫;
(六)強迫交易,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以次充好、缺斤少兩;
(七)私搭亂建、圈占公共綠地、違規散養家禽家畜;
(八)私拉亂接電線,違規為電動車充電;
(九)機動車隨意變道、加塞,不禮讓行人,行經積水路段不低速通行;
(十)非機動車騎行通過斑馬線,不按照規定避讓行人,違規搭人載物;
(十一)行人亂穿馬路、跨越護欄;
(十二)其他應當重點治理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表揚、扶助制度。
對捐贈物資、資金或者其他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出重大貢獻的單位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命名、出具證書、張貼光榮榜、通報等方式進行宣傳表揚。
對生活困難的文明行為先進人物、見義勇為人員及其家屬予以優先幫扶。
鼓勵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結合自身實際,參加或者組織本單位職工參加文明行為先進模範評選活動,對本單位職工的文明行為進行表揚、獎勵。
第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文明基礎設施,合理布局公共廁所、垃圾存放清運、污水收集處理等環衛設施,為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供保障。
公共運輸工具和公共場所應當設定愛心座椅,有條件的公共場所還應當配備無障礙設施、母嬰室、自動體外除顫儀、急救藥品等便利設施,鼓勵設定第三衛生間。
有條件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應當向社會開放停車場、廁所、文化體育和科教等內部設施。
第十四條 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管理,提升城市治理水平,及時記錄、制止影響市容環境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價格等部門應當規範和維護市場秩序,培育發展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城鄉市場體系,營造重諾守約、公平競爭、文明經營的市場環境;推進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建設,通過組織開展企業信用信息公示、文明誠信市場和放心消費創建等工作,引導市場主體文明誠信經營,及時記錄、制止不文明經營行為。
第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科學設定交通信號,完善道路監控系統建設,加強交通管理和文明出行宣傳,及時記錄、制止交通出行不文明行為。
第十七條 文化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明旅遊宣傳教育,引導公民和旅遊經營者、從業者自覺遵守文明旅遊管理規定和行為規範,及時記錄、制止不文明旅遊行為。
第十八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法治宣傳教育,推進文明校園建設,開展文明禮儀、文明行為規範教育,促進學生養成文明行為習慣;加強師德師風建設,組織和引導教師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範,為人師表。
第十九條 民政部門應當推進文明婚俗、文明殯葬改革,推動文明社區建設,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行業協會等在依法組織制定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協會章程中,對文明行為有關內容進行約定,督促成員共同遵守,推動相關單位、行業和基層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條 網路信息安全部門應當完善網路信息監管機制,引導文明上網,淨化網路空間,推動網路文明建設,及時發現、制止不文明上網行為。
第二十一條 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共享交通工具的管理,依法治理不文明使用、停放共享交通工具行為。
共享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科學合理投放運營車輛,加強車輛的日常養護和停放管理,保持車輛乾淨整潔,及時對故障、報廢車輛進行清理更換;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監督承租人依法使用、停放車輛,維護交通出行秩序。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組織綜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商務、價格、公安機關、文化旅遊、教育、民政、網路信息安全、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建立不文明行為記錄機制,依法記錄單位和個人不文明行為,對其參與相關活動依法予以限制。
第二十三條 行為人多次故意實施不文明行為,或者故意實施不文明行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教唆、誘騙未成年人實施不文明行為,或者威脅、侮辱、毆打以及打擊報復勸阻、制止、舉報、投訴人的,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向行為人的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通報。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聯合報刊、廣播、電視等大眾傳播媒介建立不文明行為曝光機制,對情節嚴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不文明行為,可以予以公開曝光。
第二十五條 企業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嚴重不文明行為人和屢次實施不文明行為人暫時停止提供服務或者限制其接受服務。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文明行為規範,構成違法的,由市、縣(區)人民政府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