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於2021年7月27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 實施時間:2021年10月1日 
  • 發布單位: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法律效力: 地方性法規
  • 時效性: 有效
  • 批准單位: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批准時間:2021年8月20日 
批准決定,條例全文,條例審議情況,條例說明,審議意見報告,審查結果報告,

批准決定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批准《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決定
(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經過審查,決定批准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准的《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條例全文

(2021年7月27日牡丹江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1年8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與本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相適應,形成崇尚英雄、尊重模範、學習先進、追求文明的社會風尚。
第四條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第五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組織協調、督促檢查。
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工作經費,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對居民、村民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文明行為促進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先進模範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規範
第八條公民應當積極踐行以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為主要內容的社會公德,以愛崗敬業、誠實守信、辦事公道、熱情服務、奉獻社會為主要內容的職業道德,以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互助為主要內容的家庭美德,以愛國奉獻、明禮遵規、勤勞善良、寬厚正直、自強自律為主要內容的個人品德。
第九條公民應當自覺遵守公共場所文明規範,愛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
倡導下列文明行為: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保持社交距離,不高聲喧譁,控制手機等電子設備音量;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有序禮讓;
(三)文明用餐,使用公筷公勺,適量點餐取餐,踐行“光碟行動”;
(四)文明、節儉辦理婚喪節慶事宜,文明、綠色祭祀;
(五)綠色低碳生活,節約能源資源;
(六)愛護和合理使用公用設施;
(七)規範使用、有序停放網際網路租賃車輛;
(八)愛護旅遊資源,友善對待遊客,積極宣傳城市歷史文化和風景名勝;
(九)文明上網,理性表達,傳播正能量;
(十)按照相關疫情防控要求以及患有傳染性呼吸道疾病時佩戴口罩;
(十一)其他文明行為。
第十條倡導適齡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十一條鼓勵積極參與濟困救災敬老救孤、恤病助殘、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環境保護、健康指導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和其他慈善公益活動。
第十二條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獎勵和保護。
第三章 不文明行為治理
第十三條公安、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文化旅遊、消防救援等行政機關應當開展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加強對不文明行為的日常檢查,及時發現、勸阻、制止、查處違法不文明行為。
第十四條在公共環境衛生方面,持續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在禁菸場所吸菸;
(二)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廢棄物,不按規定傾倒垃圾;
(三)飼養人不即時清除寵物在公共場所的便溺;
(四)損壞城市綠地、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
(五)擅自占用、損毀、遷移、拆除環境衛生設施;
(六)在建築物、構築物、市政設施及地面上亂噴塗、亂刻畫、亂張貼;
(七)擅自占道擺攤設點、堆放物料等。
第十五條在公共秩序、社會管理方面,持續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從建築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
(二)飼養犬只未到公安機關指定地點辦理養犬登記,攜帶犬只出戶不按照規定佩戴犬牌並採取系犬繩等措施;
(三)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四)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損壞消防設施等;
(五)進行室內裝修、娛樂時產生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環境的噪聲污染;
(六)進行戶外健身、娛樂等活動時使用音響造成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噪聲污染;
(七)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十六條在交通秩序方面,持續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機動車亂穿插、亂鳴笛、不禮讓行人、違規停放;
(二)駕駛非機動車違反規定在機動車道行駛、逆行、闖紅燈、亂穿道路、違規停放;
(三)從車輛中向外拋灑物品;
(四)行人闖紅燈、亂穿道路、翻越交通護欄;
(五)擅自設定地樁、地鎖、交通錐或者其他障礙物占用公共停車泊位。
第十七條在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服務方面,持續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未保持車容整潔;
(二)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故意繞道行駛;
(三)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
(四)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
(五)在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客流集散地載客時不排隊、不服從調度、違反規定在非指定區域攬客。
第十八條在旅遊方面,持續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損壞文物古蹟、景物和旅遊設施;
(二)破壞風景名勝區景觀、植被、地形地貌;
(三)參觀英雄烈士紀念設施、紅色文化展館時不遵守相關制度和禮儀規範。
第十九條在網路使用方面,持續治理下列不文明行為:
(一)編造、發布和傳播虛假、低俗、封建迷信等不良信息;
(二)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和隱私;
(三)以發帖、跟帖、轉發、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第二十條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綜合治理工作機制和查處協調聯動機制,對社會反響強烈、民眾反映集中的不文明行為進行重點監管、聯合執法。
第二十一條物業、保全、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應當對服務區域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經營管理單位有權對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運輸工具內的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
對不聽勸阻或者制止無效的違法不文明行為,服務企業、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機關並協助取證。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並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投訴、舉報。接到投訴、舉報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三條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社區、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貫穿創建活動全過程。
第二十四條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道德模範、身邊好人等先進人物表彰獎勵機制,定期組織先進人物評選和宣傳活動。
第二十五條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完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註冊、記錄、評價以及保障激勵機制,推動全社會積極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
第二十六條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可以招募文明行為義務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教育和不文明行為制止等工作。
第二十七條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根據本行業、本單位特點,制定文明行為規範,推動行業文明建設。
第二十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將文明行為有關內容納入居民公約、村規民約,倡導科學文明生活方式,開展移風易俗行動。
第二十九條學校應當將文明行為培養納入教育教學,開展文明行為教育和實踐活動,提升學生文明素養。
家長應當以身作則、言傳身教,把文明行為規範融入日常生活,引導青少年養成文明行為習慣。
第三十條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規範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經營服務行為,提高旅遊從業人員素質。
旅遊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宣傳文明旅遊行為規範,及時勸阻不文明行為,引導旅遊者文明旅遊。
第三十一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規範和文明行為先進事跡,批評不文明現象,營造促進文明行為的社會氛圍。
戶外廣告牌、電子廣告屏、公交候車亭、公共運輸工具以及建築工地圍擋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刊播、展示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廣告。
第三十二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保障。
第三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便民設施,設定文明行為引導標識,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加強巡查管理,引導、規範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施劃城市道路停車泊位。
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車輛加強養護、管理,採取有效措施防止用戶亂停亂放。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對於本條例規定的不文明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有行政處罰規定的,由有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罰。
第三十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監察機關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並視情節輕重,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或者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審議情況

條例說明

關於《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的說明
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的委託,現就《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作簡要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文明是一座城市的底色。文明行為的教育、引導和規範需要德法兼治。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指出: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完善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法律政策體系。牡丹江市自2015年創建全國文明城市以來,連年開展文明城市建設“十大提升行動”等專項活動,為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奠定了基礎。為進一步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提升公民文明素質,推動社會文明進步,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根據我市實際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的制定過程
2021年5月17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市人民政府提請的條例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後,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形成條例草案修改稿徵求意見稿,印發各縣(市)區人大常委會、市人大各專委會、相關單位、相關人大代表、立法聯繫點等廣泛徵求意見;在市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召開各層面座談會及專家論證會,深入聽取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完善。7月19日,市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市人大常委會黨組向市委作了專題報告。7月27日,市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條例。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六章三十七條,分為總則、文明行為規範、不文明行為治理、促進與保障、法律責任、附則。
(一)關於總則
明確適用範圍和定義。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及其相關工作,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恪守社會主義道德,維護公序良俗,體現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明確總體要求,與本市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工作要求相適應,形成崇尚英雄、尊重模範、學習先進、追求文明的社會風尚。明確基本原則和工作格局,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倡導與治理相結合、自律與他律相結合的原則,構建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實施、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協同推進、民眾共同參與的工作格局。
(二)關於文明行為規範
對《新時代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和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以及社會上普遍尊崇、認可的文明行為,按照道德要求、倡導行為、鼓勵行為三個層次進行概括和列舉,樹立鮮明的價值導向和文明標尺。引導公民積極踐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倡導公民自覺遵守公共場所文明規範,愛護公共環境,維護公共秩序,在衣食住行、婚喪節慶、交通旅遊、交流上網、疫情防控等方面體現文明。倡導適齡健康公民自願獻血。鼓勵積極參與濟困救災、敬老救孤、恤病助殘、法律援助、文化支教、環境保護、健康指導等方面的志願服務和其他慈善公益活動。對見義勇為人員依法獎勵和保護。
(三)關於不文明行為治理
明確治理重點。對民眾反映集中、已經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並設有行政處罰的不文明行為,按照破壞市容和公共衛生、擾亂公共秩序和妨害社會管理、破壞道路交通秩序、破壞計程車管理秩序、破壞旅遊資源、網路不良行為等六個方面分類規定。明確治理措施。規定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普法和行政執法,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加強綜合治理、重點監管和聯合執法。規定物業、保全、環境衛生等服務企業和經營管理單位及時勸阻、制止不文明行為的權利義務,以及單位和個人的投訴舉報途徑。
(四)關於促進與保障
建立促進制度體系。確立創建活動帶動、先進模範引領、志願服務推動、文明行為監督、行業文明建設、自治組織培育、青少年教育引導、旅遊文明促進、輿論營造和公益廣告等制度機制。明確基本保障措施。規定政府應當完善環境衛生、公共秩序、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配備便民設施,設定文明行為引導標識;公安機關、城市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施劃城市道路停車泊位;網際網路租賃車輛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車輛加強養護管理。
(五)關於法律責任
對需要持續治理的違法不文明行為,由有關行政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噪聲污染防治法、消防法和黑龍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給予處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失職行為規定了法律責任。
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

審議意見報告

關於《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議意見的報告
2021年8月17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21年8月6日,法制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對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議。此前,法制工作委員會就該條例徵求了省委宣傳部、省人大教科文衛委、省司法廳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各部門均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法制委員會認為,為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提升城市文明水平和公民文明素質,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結合地方實際,立足於沿邊開放城市、優秀旅遊城市、紅色文化城市的戰略定位,突出引導形成崇尚英雄、尊重模範、學習先進、追求文明的社風民風,樹立了鮮明的價值導向和文明標尺。條例與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我省地方性法規不相牴觸,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批准該條例。
以上報告,請審議。

審查結果報告

關於《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審查結果的報告
2021年8月20日在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上
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張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8日上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分組審議了牡丹江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的《牡丹江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組成人員同意法制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沒有提出合法性問題的意見。
8月19日上午,法制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進行了審議,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批准該條例。此外,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的應該對我省各設區的市制定的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中“文明行為”的概念進行統一的審議意見,由法制工作委員會對“文明行為”的概念作出統一規範。
以上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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