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志願服務條例

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工作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鞍山市志願服務條例
  • 施行時間:2015年3月5日
條例全文,條例說明,審查情況,

條例全文

2014年12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2015年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工作健康有序開展,保障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以及對志願服務活動的支持與保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自願無償幫助他人、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的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
第四條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
民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轄區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五條志願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平等、無償、誠信、合法的原則。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納入社會發展規劃,支持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七條全社會應當尊重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工作,提倡具備條件的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每年3月5日當周為志願服務宣傳周。
第二章志願服務組織
第九條成立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在市及縣(市)區民政主管部門登記,並接受其監督和管理。
第十條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協會可以建立分會、直屬專業志願服務隊或者志願服務站、點,指導、組織本區域的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協會分會、直屬專業志願服務隊或者志願服務站、點自行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應當向志願服務協會報告。
第十一條志願服務協會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一)制定各項工作制度;
(二)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計畫,發布志願服務信息;
(三)組織、指導、協調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四)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幫助,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五)表彰和獎勵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
(六)依法籌集、管理和使用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物資;
(七)組織開展志願服務宣傳和對外交流合作;
(八)負責志願者的招募、登記、培訓、考核;
(九)根據志願者要求如實開具志願服務證明;
(十)法律、法規和志願服務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二條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可以依法組織本單位、本系統、本行業、本社區的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上述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組織成立志願服務站、服務隊的,可以向所在地誌願服務協會申請成為其會員。
第十三條志願服務組織招募志願者,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告志願服務項目和志願者的條件、數量、服務內容等信息,並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
第十四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實行志願者註冊制度,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向註冊志願者頒發統一制式的志願者證和標識。
第十五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註冊志願者信息庫,制定志願者服務時間累計和評價制度。未經本人同意,不得對外泄露志願者的個人信息。
第十六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志願者進行必要的知識技能培訓和安全教育。
第三章志願者
第十七條志願者應當具有與其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適應的能力。
第十八條志願者的權利:
(一)自願參加或者退出志願服務活動和志願服務組織;
(二)獲得志願服務活動真實、必要的信息;
(三)獲得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必要的條件和安全保障;
(四)參加志願服務組織提供的有關培訓;
(五)對志願服務活動組織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和意見;
(六)請求志願服務組織幫助解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困難;
(七)要求志願服務組織出具志願服務證明;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九條志願者的義務:
(一)遵守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管理規定;
(二)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因個人原因退出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做好服務交接工作;
(三)參加志願服務組織安排的培訓;
(四)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保守志願服務對象隱私,不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維護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形象和聲譽,不以志願者身份從事營利性活動,不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正確使用和保管志願者證、志願服務標識;
(七)法律、法規及志願服務組織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志願服務
第二十條提倡在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環保等領域以及社區服務、應急救援、扶弱助殘和社會大型活動中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失業人員等有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群體和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志願服務組織為志願者安排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與志願者的年齡、身體和智力狀況相適應,與志願服務項目所要求的知識、技能相適應,並徵求志願者的意見。
安排未成年人參加志願服務活動,應當要求其監護人陪同或者徵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有志願服務需求的組織和個人的申請,或者根據志願服務對象實際需要提供志願服務。
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申請,並告知與志願服務有關的信息和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是否提供志願服務給予答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強迫他人從事志願服務。
第二十三條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者之間、志願服務組織與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之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簽訂書面協定:
(一)對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較高風險的;
(二)連續一個月以上專職服務的;
(三)為大型社會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
(四)組織志願者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
第二十四條志願服務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志願服務內容、時間和地點;
(二)參加志願服務的條件;
(三)志願者的培訓;
(四)志願服務物資保障;
(五)風險保障措施;
(六)協定的變更和解除;
(七)爭議解決方式;
(八)需要明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在參加突發事件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志願服務組織的統一指揮、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六條志願服務組織根據自身條件和實際需要,或者與志願服務對象協商,在其組織的大型活動、搶險救災、境外志願服務及具有高風險志願服務活動中,可以為志願者辦理相應的保險,並鼓勵引導志願者為自身購買保險。
第二十七條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餐飲等費用,志願服務組織可以給予適當的補貼。
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其指派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物資、安全和衛生保障。
第二十八條註冊志願者實行星級評價制度,由志願服務組織按照志願服務時間、志願服務績效、志願服務社會影響等條件確定註冊志願者的星級。
第二十九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志願服務標識或者以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的名義,從事營利性及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五章保障和激勵
第三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志願服務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志願服務專項資金,用於志願服務相關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在購買社會組織服務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具有資質的志願服務組織承擔相關項目。
第三十一條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在志願服務的宗旨和服務範圍內使用,或者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合法使用。
第三十二條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其他組織在招錄公務員、招聘員工、招生時,鼓勵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錄取有良好表現的志願者。
第三十四條教育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將培養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納入學校教育全過程。
大專院校、中等職業學校和中學應當研究制定學生志願服務管理辦法,鼓勵在校學生參加相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將其納入社會實踐或者綜合實踐活動,並建立相關的評價激勵機制。
第三十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志願服務公益宣傳,發布志願服務信息,普及志願服務知識,傳播志願服務文化。
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對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及對志願服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七條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回饋制度,志願者需要幫助時,可按本人志願服務累計時間換取適當時間的回饋服務。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利用志願服務組織名義、志願者身份、志願服務標識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由民政、工商、公安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予以制止,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私分、挪用志願服務經費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的其他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條例自2015年3月5日起施行。

條例說明

為了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規範和促進志願服務工作健康有序開展,鞍山市人大常委會決定製定《鞍山市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2014年12月30日鞍山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2015年1月15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准,《條例》將於2015年3月5日起施行。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志願服務作為自願無償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是現代文明社會不可或缺的內容,對於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意義重大。特別是對於有著“一座城市,兩代雷鋒”美譽的鞍山而言,更有著特殊的意義。近年來,中央和省、市委對志願服務工作高度重視,特別是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都對志願服務工作提出了具體要求,將志願服務工作作為創新社會治理體系重要內容,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完善鼓勵機制和政策法規保障機制”。我市是一座有著志願服務光榮傳統的城市。雷鋒曾在鞍山工作過,1963年3月5日毛澤東主席親筆題詞:“向雷鋒同志學習”。目前,我市已有志願服務組織(團隊)近千個,參加志願服務的人員近30萬人。但是應當看到,我市志願服務工作在管理體制、政策保障以及志願者激勵政策等方面還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志願服務事業的進一步發展。因此,為了依法引導和規範我市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提升我市志願服務工作的規範化和法制化水平,抓緊制定出台這部地方性法規是十分必要的。
二、《條例》的立法依據
《條例》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共中央《關於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意見》、中央文明委《關於深入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意見》和《關於推進志願服務制度化的意見》,參照民政部《中國社會服務志願者隊伍建設指導綱要(2013—2020)》以及外地相關地方性法規,同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的。
三、需要說明的主要問題
(一)完善了志願服務工作的管理體制。鑒於當前我市已經成立了市、縣(市)區兩級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的實際情況,《條例》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活動;為了防止相關行政管理的弱化和虛化,第二款規定民政及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同時,於第三款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鼓勵和支持在本轄區內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二)強化了志願服務工作的財政保障。志願服務工作不但需要加強規範管理,而且也需要財政予以必要的支持和保障。《條例》第三十條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志願服務工作提供必要的經費保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志願服務專項資金,用於志願服務相關管理工作。與此同時,為了加強對志願服務組織接受捐贈以及使用捐贈款物的規範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條例》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捐贈、資助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組織依法接受的捐贈、資助,應當在志願服務的宗旨和服務範圍內使用,或者按照與捐贈人、資助人的約定合法使用。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應當向社會公開並依法接受監督。
(三)明確了志願服務相關各方的權利義務。志願服務相關各方的權利和義務是本條例的一個核心內容,只有做到權利義務相平衡,才能保證志願服務活動依法有序健康開展。《條例》本著志願服務“自願”、“無償”的性質,對志願者所應當具備的能力,志願者的權利與義務,志願服務組織與志願者之間、志願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簽訂書面協定的事由、志願服務協定的內容等作出了明確規定。通過對志願服務相關各方權利與義務的明確,使《條例》既能體現全社會對志願服務工作應有的支持和尊重,又能有效的依法規範志願服務行為,從而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四)提出了志願服務工作的鼓勵措施。為了提升社會各界參與志願服務的積極性,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的健康開展,《條例》提出了一系列的鼓勵措施。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其他組織在招錄公務員、招聘員工、招生時,鼓勵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錄取有良好表現的志願者;鼓勵在校學生參加相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將其納入社會實踐或綜合實踐活動,並建立相關的評價激勵機制;對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及對志願服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獎勵;建立志願服務時間儲蓄和回饋制度,志願者需要幫助時,可按本人志願服務累計時間換取適當時間的回饋服務。

審查情況

——2015年1月24日在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上
省人大法制委委員
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盧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於2015年1月7日召開會議,對鞍山市人大常委會報請省人大常委會批准的《鞍山市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審查。
法制委員會認為,志願服務作為自願無償幫助他人和服務社會的公益行為,是現代社會文明不可或缺的內容,對於促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近年來,鞍山市高度重視志願服務工作,全市已有志願服務組織(團隊)近千個,參加志願服務的人員近30萬。但是,也存在志願服務的管理不夠健全、激勵政策和保障機制還不夠完善等問題,制約了志願服務事業的進一步發展。鞍山市為了依法引導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合法權益,提升志願服務工作的規範化和法制化水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該市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的內容與法律法規沒有牴觸,法制委員會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予以審查批准。
法制委員會審查該《條例》,事先徵求了內務司法委員會的意見。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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