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

《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於2004年4月14日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9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修訂後《條例》共二十六條,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9日公布施行的《條例》同時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
  • 發布機關:撫順市第十三屆人大
  • 批准時間:2016年3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6年6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條例(修訂)的說明,

條例發布

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
(2015年12月22日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2016年3月23日遼寧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為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推動志願服務事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及其服務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組織或者志願者自願無償地服務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和其他有利於社會發展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不為物質報酬,自願為社會和他人提供服務和幫助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組織是指從事志願服務的非營利的社會公益性組織。
第四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精神文明建設之中,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支持,促進和保障志願服務事業的發展。
民政、財政、人事、教育等行政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行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鼓勵和支持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維護志願者及其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及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各級志願服務活動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鼓勵社會各界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捐款。
第六條市、縣(區)人民政府對表現突出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及對志願服務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七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新聞媒體應當配合志願服務組織義務開展公益性宣傳,推廣志願服務理念,發布志願服務信息,普及志願服務知識,傳播志願服務文化。
第八條撫順市志願服務聯合會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組織及其所屬志願者進行指導、監督,並組織、協調全市的志願服務活動。
撫順市志願服務聯合會接受市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九條各縣(區)應當設立志願服務聯合會分會;街道(鄉鎮)應當設立志願服務工作站;社區(村)應當設立志願服務隊。
志願服務聯合分會負責指導志願者招募、考核、培訓工作,規劃組織地區或者行業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站負責志願者的招募、考核、註冊工作,並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組織實施。
志願服務隊在各級志願服務組織領導下開展各種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條志願服務的主要範圍包括扶貧濟困、幫殘助老、扶幼助弱、搶險救災、環境保護、青少年服務、文化遺產保護等社會公益事業。
志願服務的重點對象是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及其他有特殊困難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
第十一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支持志願者及其提供的志願服務。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和服務對象之間是自願、平等的服務與被服務關係。
志願服務組織根據服務對象的實際需要,提供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
第十二條符合以下條件的人員,經向志願者組織提出申請和志願者組織同意,可以登記成為志願者:
(一)自願從事志願服務;
(二)具備與志願服務相應的健康條件;
(三)具有相應的體能和服務技能;
(四)遵守國家法律。
第十三條志願者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各種活動,接受有關教育、培訓;
(二)請求志願服務組織幫助解決在志願服務活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三)有困難時可以得到志願服務;
(四)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進行監督;
(五)獲得志願服務工作所需物質、安全保障和保險;
(六)自願退出志願服務組織;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志願者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志願服務組織的章程和制度;
(二)接受志願服務組織的指導和安排,履行志願服務承諾,完成志願服務工作;
(三)尊重志願服務對象,不得泄露在參加志願服務過程中獲悉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信息,不得損害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四)因故不能完成志願服務活動時,及時告知志願者組織;
(五)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六)不得利用志願者身份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活動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
(七)自覺維護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的聲譽和形象。
第十五條依法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志願服務實際需要,面向社會發布招募信息招募志願者,鼓勵志願者成為註冊志願者。
市志願服務聯合會為志願者註冊機構,註冊工作可以委託各級志願服務組織負責。
第十六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考核表彰制度。志願服務組織可以對符合表彰規定的志願者頒發志願者榮譽證書。
第十七條註冊志願者需要他人提供志願服務時,可以優先享受我市志願服務範圍內的相關服務。
第十八條對違反本條例及市志願服務聯合會章程的註冊志願者,情節嚴重的可以撤銷其註冊志願者資格。
第十九條志願者參加志願者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
第二十條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進行安全教育,並為發生意外傷害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援助。
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有義務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隱患做必要的告知、說明,並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志願服務對象在接受志願服務過程中,給志願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志願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依法追究損害者的責任,依法獲得賠償。
第二十二條志願服務組織對劃撥、資助、捐贈所得物資,要健全接收、登記、管理制度。志願服務經費、物質應當專項用於志願服務事項,
按資助捐贈者意願依法發放、使用並向其通報有關情況,同時,依法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三條鼓勵有關單位在招工、招生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錄取有志願服務經歷者。
第二十四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國內外志願服務組織間的交流活動。
第二十五條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加強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的培養;研究制定學生志願服務管理辦法,鼓勵在校學生參加相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將大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社會實踐或者綜合實踐活動,折算成社會實踐學分,並建立相關的評價激勵機制。
第二十六條本條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2004年5月29日公布施行的《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修訂)的說明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修訂)》(以下簡稱《條例(修訂)》)業經撫順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現就有關問題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條例》的必要性
《撫順市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於2004年4月14日經撫順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2004年5月29日經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2004年7月1日施行。現行條例自施行以來,在規範志願服務範圍、保護志願者權益、促進志願服務工作開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是,近年來黨中央對志願服務工作高度重視,志願服務工作的指導部門由共青團組織改變為精神文明建設部門,將志願服務工作作為創新社會管理體制的重要內容,明確要求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制度,完善鼓勵機制和政策法規保障機制。同時,隨著志願隊伍的不斷壯大,志願服務領域的不斷拓展,志願服務的組織管理、機構建設、制度保障等方面需要重新調整、充實和完善。因此,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修訂是十分必要的。
二、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1.關於管理體制問題。《條例(修訂)》明確規定,撫順市志願服務聯合會負責對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志願者組織及其所屬志願者進行指導、監督,並組織、協調全市的志願服務活動。撫順市志願服務聯合會接受市精神文明建設主管部門的指導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同時規定各縣(區)應當設立志願服務聯合會分會;街道(鄉鎮)應當設立志願服務工作站;社區(村)應當設立志願服務隊。形成了有利於全面開展好志願服務工作的體系架構。
2.關於志願者權利義務和保障制度問題。《條例(修訂)》第十三條和第十四條對現行條例中的志願者的權利和義務進行了全面細化和補充,使志願者的活動和行為更具法律基礎。同時規定志願者組織在組織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進行安全教育,並為發生意外傷害的志願者提供必要的援助;接受志願服務的組織和個人,有義務對可能出現的安全風險隱患做必要的告知、說明,並為志願者提供必要的安全、衛生保障措施;志願服務對象在接受志願服務過程中,給志願者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志願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協助志願者依法追究損害者的責任,依法獲得賠償。
3.關於著力培養青少年志願者問題。《條例(修訂)》明確規定教育行政部門、學校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加強青少年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的培養;研究制定學生志願服務管理辦法,鼓勵在校學生參加相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將大學生志願服務活動納入社會實踐或者綜合實踐活動,折算成社會實踐學分,並建立相關的評價激勵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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