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志願服務條例

《山東省志願服務條例》旨在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和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山東省志願服務條例》,共七章四十五條,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志願服務條例
  • 發布機關:山東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12月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

條例通過

2021年12月3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
第三章 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章 支持和保障
第五章 獎勵和優待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志願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開展志願服務,應當遵循自願、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推動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與志願服務相關的工作,並根據實際情況,在資金、場地等方面為本轄區內的志願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五條 縣級以上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應當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並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建設和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測評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開展志願者註冊、志願服務組織登記、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管理維護、相關違法行為查處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第六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殘疾人聯合會、歸國華僑聯合會、紅十字會等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七條 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指導,促進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維護成員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參與、支持志願服務活動。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為志願服務事業發展創造良好輿論環境。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