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公告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212號)
《山東省紅十字會條例》已於2022年6月9日經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6月9日
條例全文
2022年6月9日山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組織
第三章 職責
第四章 財產
第五章 保障
第六章 監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維護人的尊嚴,弘揚紅十字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保障和規範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紅十字會工作以及其他相關活動。
本條例所稱紅十字會,是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建立的中國紅十字會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三條 紅十字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群團組織,是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和聯繫民眾的橋樑紐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紅十字事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對紅十字會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社會公益事業給予扶持。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為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創造條件。
第五條 省紅十字會在中國紅十字會總會指導下,參與同各國紅十字會和紅新月會的合作,開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紅十字會和台灣地區紅十字組織的交流與合作,加強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紅十字會的協作。
第六條 每年5月8日世界紅十字日所在周為本省紅十字博愛周。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在紅十字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組織
第八條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設定獨立的財務、人員、辦公場所。
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學校、醫療機構、企業等單位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
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
第九條 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並繳納會費的公民,可以向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申請,經批准成為個人會員。
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加入紅十字會,應當按照隸屬或者登記關係向縣級以上紅十字會提出書面申請,經過批准成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單位應當有專人負責紅十字會工作。
對紅十字事業做出貢獻的中外人士,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授予其同級紅十字會榮譽會員稱號。
第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會、監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執行委員會是理事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其人員組成由理事會決定,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監事會民主推選產生監事長和副監事長。理事會、執行委員會工作受監事會監督。
第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各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三章 職責
第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普及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和有關法律、法規。
第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紅十字應急救援體系,制定應急預案,建設備災救災倉庫,儲備救災物資,建立應急救援隊伍;在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參與應急救援和災後重建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紅十字人道救助體系,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對在戰爭、武裝衝突和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的傷病人員和其他受害者提供人道救助,協助人民政府開展與其職責相關的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體系,開展應急救護技能培訓,普及應急救護和防災避險知識,提高民眾自救互救能力。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積極推動在公共場所配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救護設備,標明聯繫方式、操作指引等信息,並將操作技能納入紅十字救護員培訓內容。
第十六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參與、推動無償獻血的宣傳動員、志願服務和獎勵激勵,參與、推動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的宣傳動員、意願登記、捐獻見證、緬懷紀念、人道關懷,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宣傳動員、報名登記、捐獻服務、獎勵激勵等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設立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按照專業、領域建立志願服務體系,組織、指導紅十字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開展應急救援、應急救護、人道救助、養老服務等具有紅十字特色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協同教育行政部門將紅十字青少年工作納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和大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體規劃,鼓勵各級各類學校建立學校紅十字會,發展紅十字青少年會員,開展傳播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普及衛生健康知識、培訓應急救護技能等體現紅十字精神的教育和實踐活動。
第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加強數字紅十字會建設,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推動信息資源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線上服務與線下服務相融合的工作機制,提升服務能力。
第二十條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主要承擔發展會員和志願者、宣傳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開展人道救助、舉辦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民眾性健康知識等職責。
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發揮紅十字救護站、應急救護培訓基地、博愛家園等基層服務平台的作用,開展具有紅十字特色的活動,參與基層治理,服務基層民眾。
第四章 財產
第二十一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主要來源:
(一)紅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境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三)動產和不動產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撥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開展募捐活動,募捐活動應當符合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紅十字會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政務服務中心申領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受理機關收到申請後,直接向其發放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開展公開募捐活動前,紅十字會應當依法制定募捐方案,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應當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捐贈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尊重捐贈人意願並做好相關記錄。
第二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堅持依法規範、公益無償、公開透明、及時高效的原則,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不易儲存、運輸或者難以直接用於人道救助目的的,紅十字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扣除執行成本後,全部用於人道救助目的,拍賣或者變賣情況應當隨即公開。發生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時,紅十字會對上述實物難以處置的,應當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積極措施妥善處置。
各級紅十字會實施的救援、救助等項目終止後捐贈款物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定未約定的,應當將剩餘捐贈款物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救援、救助等項目,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四條 省紅十字會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設立紅十字基金會。各級紅十字會可以與捐贈人依法共同發起設立專項公益基金。
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人道救助目的與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協定,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紅十字會捐贈賬戶,進行統一財務核算和管理。
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授權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協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未經授權,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不得以紅十字會名義開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贈。
第二十五條 捐贈人的捐贈行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自願、公益、無償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捐贈人捐贈的實物應當具有使用價值,符合安全、衛生、環保等標準。捐贈人捐贈本企業產品的,應當依法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相應義務。
捐贈人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第五章 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將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並從彩票公益金中適當安排資金支持紅十字會開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動。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紅十字志願服務納入當地精神文明建設、志願服務工作總體部署,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維護紅十字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其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保障。
鼓勵將進行現場救護、緊急救援、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志願者納入社會公益表彰或者見義勇為獎勵範圍。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援工作納入政府災害應急回響體系,將紅十字備災救災倉庫列入當地防災減災規劃,支持紅十字會依託志願人員建立各類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提高紅十字救援的專業化水平。
第三十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鄉鎮、街道、村、社區和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紅十字應急救護培訓工作,支持紅十字會在易發生意外傷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領域以及交通運輸、礦山、建築、電力等行業中開展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應急救護知識。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紅十字會參與、推動無償獻血、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工作,參與開展造血幹細胞捐獻的相關工作,提供捐獻轉運快捷通道,建立遺體和人體器官捐獻者緬懷紀念場所,制定捐獻者及其相關人員的獎勵、優待政策。
第三十二條 在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中,執行救援、救助任務並標有紅十字標誌的人員、物資和交通工具有優先通行的權利,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免交車輛通行費。
各級紅十字會接受境內外援助或者捐贈用於救助和公益事業的物資、設備,公安、海關、稅務、鐵路、民航、郵政等部門、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優先辦理有關手續,並減免其相關稅費。
第三十三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優先為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醫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志願者等一線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家庭支持等關愛活動,對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進行資助。
第三十四條 社會各界應當支持和配合紅十字會開展各種公益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積極發布公益廣告,宣傳紅十字事業。
鼓勵和支持會展場所、體育場館、影劇院、文化宮、車站、碼頭、機場、公園、商場等公共場所為紅十字會活動提供便利,減免相關費用。
第三十五條 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
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不得假借紅十字會及其組織的名義或者假冒紅十字會及其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第三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製造、發布、傳播涉及紅十字會的虛假信息,不得損害紅十字會名譽。
第六章 監督
第三十七條 紅十字會財產的收入和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紅十字會接受社會捐贈及其使用情況,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八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監督檢查、發放管理和專項審查等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第三十九條 各級紅十字會監事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捐贈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條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每年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本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提高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公開透明度。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定期在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台公布公開募捐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其他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包括財務管理、招標採購、分配使用等信息,通過紅十字會網站及時公布。
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救援、救助等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救援、救助等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以及捐贈人不同意公開的信息,不得公開。
第四十二條 捐贈人有權向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查詢、複製其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紅十字會應當在收到捐贈人要求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縣級以上紅十字會對按照捐贈協定接受的捐贈款物,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管理、使用情況。
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款物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接受投訴、舉報的單位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紅十字會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背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擅自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的;
(二)未依法向捐贈人反饋所捐贈款物的管理、使用情況或者開具捐贈票據的;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捐贈人查詢、複製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贈款物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
(四)未依法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的;
(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財產的;
(六)未依法公開信息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的;
(二)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的;
(三)製造、發布、傳播虛假信息,損害紅十字會名譽的;
(四)盜竊、損毀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紅十字會財產的;
(五)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護職責的;
(六)假借紅十字會及其組織的名義,或者假冒紅十字會及其組織、工作人員騙取財產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管理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侵犯紅十字會合法權益的,該紅十字會有權依法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處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9月2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的《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解讀一
這是一部保障和規範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弘揚紅十字精神,促進全省紅十字事業高質量發展的省級地方性法規。
“隨著經濟社會不斷發展,紅十字事業和紅十字會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例如紅十字會的性質、職能定位、主要職責等需要進一步明確;紅十字會會員管理、志願者管理、統一標識管理需要進一步規範;紅十字會監督機制和內部治理結構需要進一步完善等。同時,我省在紅十字事業發展和紅十字會深化改革過程中,也積累了一些好經驗、好做法。”省人大常委會委員、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商志曉說,制定條例,既有利於解決我省紅十字事業發展中的現實問題,也有利於把紅十字事業改革成果和經驗做法用地方性法規形式固定下來,為我省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撐。
《條例》明確了紅十字會的職責,對上位法中關於紅十字會開展“三救”“三獻”的職責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明確了各級紅十字會設立理事會、監事會,規定了理事會、監事會的產生及其相關職責。為切實加強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工作,打通聯繫和服務民眾的“最後一公里”,還規定了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構成及其職責。
“《條例》規範紅十字會財產的來源、管理使用和接受、處分社會捐贈款物等方面的行為。”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介紹,《條例》提出各級紅十字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應當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捐贈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尊重捐贈人意願並做好相關記錄。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堅持依法規範、公益無償、公開透明、及時高效的原則,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紅十字會的財產。
加強內部監管,《條例》要求紅十字會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發揮監事會專門監督職責,依法聘請獨立第三方開展內部審計,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提高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公開透明度。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定期在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台公布公開募捐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其他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包括財務管理、招標採購、分配使用等信息,通過紅十字會網站及時公布。
強化外部監督,《條例》規定審計、民政等部門對紅十字會財產收入使用情況、募捐活動和捐贈款物收支情況進行行政監督,並賦予捐贈人對其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為實現其知情權和監督權提供了權利救濟途徑。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款物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條例》還提出,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不得假借紅十字會及其組織的名義或者假冒紅十字會及其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解讀二
《條例》著重圍繞解決問題進行制度設計,同時將實踐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為法規制度,細化補充上位法規定,增強地方立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山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仲泉表示,《條例》堅持保障與約束相統一,回應社會關切,既對全省紅十字會的主要職責、保障措施進行梳理整合,保證紅十字事業健康發展,又進一步完善省紅十字會內部治理結構,創新管理模式和監督機制,著力打造公開透明的紅十字會,提升紅十字會社會公信力。
完善組織體系加強募捐管理
《條例》根據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結合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群團工作的意見以及山東省關於紅十字會工作的部署要求,參照其他省市的做法,規定了紅十字會的定義及其性質,明確紅十字會是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建立的中國紅十字會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紅十字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群團組織,是黨和政府在人道領域的助手和聯繫民眾的橋樑紐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獨立自主開展工作。
《條例》明確了紅十字會的職責,對上位法中關於紅十字會開展“三救”“三獻”的職責進行了細化、補充和完善,並完善了組織體系,固化內部治理結構改革成果,規定了理事會、監事會的產生及其相關職責。
為切實加強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工作,打通聯繫和服務民眾的“最後一公里”,《條例》還規定了紅十字會基層組織的構成及其職責,明確省、設區的市、縣(市、區)按照行政區域建立紅十字會,設定獨立的財務、人員、辦公場所。鄉鎮、街道、村、社區和學校、醫療機構、企業等單位可以建立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上級紅十字會指導下級紅十字會工作。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主要承擔發展會員和志願者、宣傳紅十字運動基本知識、開展人道救助、舉辦應急救護培訓、普及民眾性健康知識等職責。紅十字會基層組織應當發揮紅十字救護站、應急救護培訓基地、博愛家園等基層服務平台的作用,開展具有紅十字特色的活動,參與基層治理,服務基層民眾。
《條例》還規定,省紅十字會按照有關規定可以設立紅十字基金會。各級紅十字會可以與捐贈人依法共同發起設立專項公益基金。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基於人道救助目的與紅十字會合作開展公開募捐活動的,應當依法簽訂書面合作協定,募捐的全部收支應當納入紅十字會捐贈賬戶,進行統一財務核算和管理。各級紅十字會可以授權紅十字會基層組織協助開展募捐和接受捐贈工作。未經授權,紅十字會基層組織不得以紅十字會名義開展募捐或者接受捐贈。
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志願服務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紅十字會開展工作,將所需經費列入政府財政預算,並從彩票公益金中適當安排資金支持紅十字會開展人道救助以及其他公益活動。弘揚主旋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將紅十字志願服務納入當地精神文明建設、志願服務工作總體部署,鼓勵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組織參與紅十字志願服務,維護紅十字志願者的合法權益,並為其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保障。鼓勵將進行現場救護、緊急救援、造血幹細胞捐獻的志願者納入社會公益表彰或者見義勇為獎勵範圍。
“在維護紅十字志願者的合法權益方面,《條例》突出對疫情防控、災害救援一線的醫護人員、社區工作人員和志願者進行關愛和資助。”王仲泉介紹說。
《條例》規定,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優先為參與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醫務工作者、社區工作者、志願者等一線人員開展心理疏導、家庭支持等關愛活動,對家庭生活困難的人員進行資助。並就有關部門、社會各界支持保障紅十字會參與“三救”“三獻”工作等作出具體規定。
此外,《條例》還專門提出,紅十字標誌和名稱受法律保護。禁止利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濫用、篡改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授權不得使用紅十字標誌和名稱,不得假借紅十字會及其組織的名義或者假冒紅十字會及其組織、工作人員開展募捐活動,騙取財產。
同時明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製造、發布、傳播涉及紅十字會的虛假信息,不得損害紅十字會名譽。
健全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監督體系事關公信力。王仲泉表示,《條例》規範紅十字會財產的來源、管理使用和接受、處分社會捐贈款物等方面的行為,要求紅十字會通過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發揮監事會專門監督職責,依法聘請獨立第三方開展內部審計和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加強自身監督,提高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公開透明度。
《條例》提出,各級紅十字會依法接受社會捐贈的款物,應當開具由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公益事業捐贈票據。捐贈人匿名捐贈或者放棄接受捐贈票據的,紅十字會應當尊重捐贈人意願並做好相關記錄。明確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堅持依法規範、公益無償、公開透明、及時高效的原則,按照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處分其接受的捐贈款物。各級紅十字會實施的救援、救助等項目終止後捐贈款物有剩餘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贈協定處理;募捐方案未規定或者捐贈協定未約定的,應當將剩餘捐贈款物用於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救援、救助等項目,並及時向社會公開。
如何加強內部監管。《條例》規定,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建立財務管理、內部控制、審計公開、監督檢查、發放管理和專項審查等制度,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各級紅十字會監事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履行監督職責,加強對捐贈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況的監督。各級紅十字會應當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第三方機構,每年對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將審計結果向本級紅十字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條例》明確,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接受社會監督,保障捐贈人和社會公眾的知情權、監督權,提高捐贈款物管理使用公開透明度。開展公開募捐的,應當定期在民政部統一的信息平台公布公開募捐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其他捐贈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況,包括財務管理、招標採購、分配使用等信息,通過紅十字會網站及時公布。各級紅十字會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募捐情況和救援、救助等項目實施情況。公開募捐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募捐情況,公開募捐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募捐情況。救援、救助等項目實施周期超過六個月的,至少每三個月公開一次項目實施情況,項目結束後三個月內應當全面公開項目實施情況和募得款物使用情況。
《條例》還強化外部監督,規定審計、民政等部門對紅十字會財產收入使用情況、募捐活動和捐贈款物收支情況進行行政監督,並賦予捐贈人對其捐贈款物管理、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同時為實現其知情權和監督權提供了權利救濟途徑。接受捐贈的紅十字會違反募捐方案、捐贈人意願或者捐贈協定約定的用途,濫用捐贈款物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