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是山東省人民政府為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制定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 屬性: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辦法
  • 地區:山東省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保證基金合理籌集和有效使用,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15號)、《財政部衛生計生委關於印發〈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3〕9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貫徹國辦發〔2013〕15號檔案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制度的通知》(魯政辦發〔2014〕10號)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是指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助等渠道籌集,按規定用於身份不明確或者無負擔能力患者急救費用補助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管理遵循公開、透明、專業化、規範化的原則。
第二章 基金設立和籌集
第四條 省、市分級設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省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市級基金撥付應急救助資金的功能。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要承擔募集資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的功能。各級各類醫療機構,按照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市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第五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財政投入和社會各界捐贈等多渠道籌集。其中,社會各界捐贈等按照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將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安排,資金規模原則上參照當地人口規模、上一年度本行政區域內應急救治發生情況等因素確定。省財政結合中央補助,支持建立省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七條 鼓勵社會各界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捐贈資金。境內企業、個體工商戶、自然人捐贈的資金按規定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八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計入基金收入,統籌用於向醫療機構支付應急救助資金。
第三章 基金支付
第九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救助對象是在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急重危傷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確或無力支付相應費用的患者。
醫療機構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患者緊急救治所發生的費用,可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申請補助。
第十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支付範圍包括:
(一)無法查明身份的患者所發生的急救費用。
(二)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
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責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費用還應先由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規定支付。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也可向人道、慈善等組織開展的有關救助項目提出救助申請。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後費用有缺口的,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給予補助。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不得用於支付有負擔能力但拒絕付費患者的急救費用。
第十一條 省級、市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本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紅十字會、慈善協(總)會等作為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具體由各市政府確定。
第十二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主動開展各類募捐活動,審核辦理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等。
第十三條 應急救治階段結束後,醫療機構應當在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協助下設法查明欠費者的身份,對已明確身份的患者,應當及時追討欠費。對於無法查明身份或者身份明確但無力繳費的患者發生的急救費用,醫療機構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申請支付。
第十四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對醫療機構提交的支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認真審核,在公安機關、基本醫保管理部門、民政等有關部門的協助下核查欠費者的身份、有無負擔能力等基本信息,以及是否存在責任人、工傷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等各類保險、公共衛生經費、醫療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資金等正常支付渠道。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先由上述渠道按規定支付。經核實無上述渠道或經上述渠道支付後費用有缺口的,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匯總欠費情況,並按季度足額安排應急救助資金。對經常承擔急救工作的定點醫療機構,可採取先部分預撥後結算的辦法減輕醫療機構的墊資負擔。
第十五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向醫療機構支付欠費後,又查明患者身份或查實患者有負擔能力、有其他支付渠道的,醫療機構和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患者追償欠費。醫療機構應當將追回資金退回疾病應急救助基金。
第四章 基金管理
第十六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編制基金預決算,由同級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於每季度終了後20個工作日內,將上季度的基金預算執行情況報送同級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上一年度的基金決算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報送同級財政、衛生健康行政部門。
第十七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省級、市級財政部門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建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專賬”,用於辦理基金的匯集、核撥、支付等業務。省級疾病應急救助基金通過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直接撥付到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實行直接支付。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審核匯總的醫療機構的支付申請進行複審後,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用款申請,財政部門根據申請將應急救助資金由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直接支付給相應醫療機構。
第十八條 市級衛生健康、財政等部門應當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財政廳對各地疾病應急救助工作開展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市級衛生健康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當地有關部門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醫學專家、捐贈人、媒體人士等成立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審議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財務預決算等重大事項、監督基金運行等。
第二十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其電話、地址、聯繫人等信息。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結餘,以及救助對象、救助金額等情況應當通過張榜公布或新聞媒體等方式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一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由同級財政按照規定在年度預算中安排,不得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變更或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審計、清算。
第五章 職責分工
第二十三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使用管理,履行基金審核申報職責;建立內外部監督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基金使用績效管理;監督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無條件對救助對象進行急救,對拒絕、推諉或拖延救治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依法查處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虛報信息套取基金、過度醫療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合理安排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補助以及經辦管理機構的管理費用支出,切實加強基金財務管理,與衛生健康等部門共同做好基金籌集、撥付和監管工作。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救助對象發生的急救費用實行專賬管理。對救助對象急救的後續治療發生的救治費用,應當及時協助救助對象按程式向醫療救助經辦機構等申請救助。
第二十六條 公立醫院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一步完善內部控制機制,通過列支壞賬準備等方式,核銷救助對象發生的部分急救欠費。鼓勵非公立醫院主動核銷救助對象的急救費用。
第六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和患者騙取和套取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資金外,對直接責任人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經辦管理機構及其負責人依法進行處理,並根據情形決定是否更換基金經辦管理機構:
(一)未按照規定受理、審核基金支付申請並進行支付的。
(二)提供虛假預決算報告和工作報告的。
(三)挪用、違規使用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的。
(四)拒絕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第二十九條 疾病應急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需要急救的急重危傷病的標準和急救規範參照《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關於印發需要緊急救治的急危重傷病標準及診療規範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32號)執行。
第三十一條 各市財政、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儘快制定本地區的具體管理辦法或實施細則,明確、細化疾病應急救助對象身份確認辦法和疾病應急救助基金具體支付範圍等。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9年6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14日。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6月14日之間的基金管理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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