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院前醫療急救行為,健全院前醫療急救服務體系,發展院前醫療急救事業,保護公民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相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院前醫療急救,是指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將急危重症患者送達接診醫療機構救治之前開展的以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和監護以及與院內救護交接為主的醫療活動。
第三條 院前醫療急救事業應當堅持生命至上原則,堅持政府主導、保障基本的原則,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院前醫療急救是政府主辦的公益性事業,是公共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領導,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納入醫療衛生服務體系規劃,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建立並完善財政投入機制和運行經費補償保障機制,保障院前醫療急救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滿足公眾院前醫療急救、重大活動保障、突發公共事件緊急救援等需求。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院前醫療急救工作,將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納入全市衛生健康事業發展規劃,對全市各類急救站實施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服務規範、統一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協調、監督管理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
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縣(區)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和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的業務指導下,依法對本轄區內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教育、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財政、審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交通運輸、應急管理、醫療保障、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院前醫療急救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公益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支持院前醫療急救事業發展,參與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受捐贈單位應當將捐贈資金、物資的使用及審計結果等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 體系建設
第七條 本市建立由市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市急救中心附設的急救站、急救網路醫院附設的急救站構成的院前醫療急救體系,並逐步建立陸地、空中、水上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立體化救護網路。
第八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國家、省、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標準,根據本市服務人口、服務半徑、地理環境、交通狀況、經濟水平以及醫療急救需求等因素,結合醫療機構分布狀況,組織編制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布局專項規劃,合理確定急救站的數量和位置,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本市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布局專項規劃,組織設定急救站及其相關設施。
第九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每四萬常住人口至少配備一輛急救車,每個鎮(街道辦事處)至少配備一輛急救車。
負壓急救車的配備比例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條 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根據院前醫療急救網路布局專項規劃,確定本市行政區域內二級及以上綜合醫院和具有醫療急救服務能力的其他醫療機構為急救網路醫院,與其簽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協定。
對於納入院前醫療急救體系的國家、省、市、縣(區)所屬的急救網路醫院,同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相應的財政保障。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覆蓋全市的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統一指揮調度信息化平台,實行院前醫療急救集中受理和統一調度。
本市院前醫療急救專用呼叫號碼為“120”。
院前醫療急救網路統一指揮調度信息化平台應當與“110”、“119”、“122”報警平台和“12345”市民服務熱線建立聯動協調機制,縮短回響時間。
第十二條 市急救中心承擔下列職責:
(一)負責對全市急救站的統一組織、指揮、調度;
(二)實行院前醫療急救二十四小時受理呼救制度,收集、處理和儲存院前醫療急救信息;
(三)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參與重大社會活動院前醫療急救保障工作和重大突發事件的應急醫療救援工作;
(四)承擔全市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業務培訓,組織開展民眾性自救、互救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公益性培訓;
(五)公布急救站的名稱、地址、急救車數量、急救車牌號等相關信息;
(六)組織開展急救醫學科研及學術交流;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急救網路醫院應當按照國家、省、市院前醫療急救機構設定標準和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協定設定急救站,承擔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鼓勵急救網路醫院實行院前急救與院內急診一體化管理,對急救站、急診科室專業人員實行統一調配、統一培訓、統一管理、統一待遇。
急救網路醫院應當建立急救醫師、護士崗位培訓制度,定期開展急救知識、技能培訓。
第十四條 急救網路醫院不得將急救站出租、承包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急救站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因故中斷或者停止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的,急救網路醫院應當至少於中斷或者停止服務前兩個月向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採取必要措施確保該區域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不受影響。
第十五條 急救站承擔下列工作:
(一)服從市急救中心的指揮、調度,承擔指定的院前醫療急救任務;
(二)實行院前醫療急救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
(三)落實院前醫療急救管理制度,執行院前醫療急救操作規範。
第十六條 接診醫療機構應當設定急救車輛通道和專用停靠區域,並保持暢通。急診科室應當實行全天二十四小時接診。
鼓勵接診醫療機構設立急危重症專病診療中心,加強院前院內急救工作聯動協作,暢通院前急救與院內急診的綠色通道,實現患者救治數據及時共享。
第十七條 市急救中心、紅十字會、公立醫院以及社會化培訓機構組織開展心肺復甦等基本急救技能培訓。
公安民警、消防救援人員、公共運輸工作人員等重點職業人群所在單位,應當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參加急救常識和基本急救技能培訓。
積極開展中國小急救常識普及,推廣高中生、大學生基本急救技能培訓。
第十八條 軌道交通站點以及機場、客運車站、客運碼頭等交通樞紐應當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等必要的急救器械、藥品;
鼓勵和支持學校、體育場館、展覽場館、文化娛樂場所、養老機構、政務服務大廳、大型商場、景區(點)、大型工業企業等場所和單位配備自動體外除顫儀。
第十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急救知識與技能公益宣傳,倡導自救互救理念。
第二十條 鼓勵公民發現他人有醫療急救需要時,立即撥打“120”急救電話呼救。
鼓勵具備急救能力的公民在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到達前,按照急救操作規範對需要急救的患者實施緊急現場救助。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市急救中心應當設定與院前醫療急救呼叫量相適應的“120”呼叫線路、調度席位,配備急救調度人員,不得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
第二十二條 任何個人不得實施惡意撥打“120”號碼、謊報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線路資源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 急救調度人員應當經過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考核,熟悉地理信息、急救站分布等基本情況,具備專業的指揮調度能力。
第二十四條 市急救中心在受理急救醫療呼救時,急救調度人員應當在八秒內接聽呼救電話,一分鐘內向急救站發出調度指令,並對患者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提供必要的急救指導建議。
第二十五條 市急救中心、急救站應當做好呼救受理及調度、現場搶救、轉運途中救治、監護等急救過程的信息記錄。急救過程記錄應當至少保存五年。
院前急救醫療病歷按照醫療機構病歷管理相關規定管理保存。
第二十六條 急救站應當為急救車配備醫師、護士和駕駛員、擔架員等院前醫療急救人員。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接受崗前培訓和在崗培訓,開展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時,應當穿著統一急救服裝,文明待人,規範服務。
第二十七條 急救車應當符合救護車國家標準,按照有關規定安裝定位系統、通訊設備和音視頻監控系統,配備警報器、標誌燈具、急救設備和藥品。
急救車應當噴塗全市統一的院前醫療急救標誌圖案。未納入院前醫療急救體系的車輛不得使用院前醫療急救標誌圖案,不得從事具有醫療行為的急救活動。
急救站應當定期對急救車進行維護、保養,建立急救車定期查驗和報廢制度,保持車況和車載醫療設備、物品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確保急救車處於正常待用狀態,接受市急救中心調度,不得將急救車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急救站接到市急救中心調度指令後,應當在三分鐘內按照調度指令派出急救車。
急救車應當在保證交通安全前提下儘快到達急救現場,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按照院前醫療急救診療及操作規範立即對患者進行現場救治。患者家屬或者現場其他人員應當主動配合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阻礙搶救和運送工作。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不得因費用問題拒絕或者延誤提供院前醫療急救服務。
第二十九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按照就近、就急以及滿足專業治療需要的原則,將患者送往相應的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患者或者其家屬要求送往其指定醫療機構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應當告知其可能存在的風險,並要求其簽字確認。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採取書面或者音視頻方式對過程予以記錄。
患者疑似突發甲類、乙類傳染病或者不能自主表達意願且無家屬陪同的,由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決定送往相關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發生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時,由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統一指揮調度的,院前醫療急救醫師應當按照相關指令決定送往相關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第三十條 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在急救過程中發現患者存在危害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情形的,應當立即報警,請求公安機關依法處置並協助運送患者。
第三十一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建立院前與院內急救銜接機制,逐步建立院前急救網路與院內急診實時互動智慧型平台。患者被送達醫療機構前,院前醫療急救人員應當將患者有關情況提前告知擬送達的接診醫療機構,接診醫療機構應當做好接診準備。
接診醫療機構實行首診負責制,科學合理調度醫療急救資源,遇有急診科急救資源不足時,應當立即啟動院內相應的急救機制,對急危重症患者實施救治,及時完成交接手續,不得拒絕、推諉或者拖延,不得留滯院前醫療急救車輛以及車載設備、設施。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轉院治療的,應當由首診醫生判斷轉診安全性並聯繫接收醫療機構,在確保患者安全的前提下,由接診醫療機構轉運到其他醫療機構進行救治。
第三十二條 急救站應當執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價格。
患者應當按照收費標準支付院前醫療急救費用。在救助管理機構救助期間受助人員的院前醫療急救費用按照現行救助管理經費渠道解決;其他生活無著流浪乞討的急危重症患者的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由疾病應急救助基金按規定支付。
第四章 工作保障
第三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制定本市急救站設定標準、急救車院前醫療急救標誌圖案。
第三十四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對院前醫療急救的監督管理情況,對市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急救站的院前醫療急救服務能力進行年度評價。評價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五條 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由下列部門提供相關保障: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市急救中心提供道路交通實況信息,保障執行急救任務的急救車優先通行;
(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符合相關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納入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範圍;配合相關部門保障市急救中心、急救站工作人員合理待遇,對院前醫療急救人員的招聘、職稱評定等方面按照相關規定給予扶持;
(三)民政部門應當對流浪乞討急救患者是否符合社會救助對象標準予以甄別確認;
(四)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制定院前醫療急救醫療服務價格,並將符合相關規定的院前醫療急救費用納入醫保基金支付範圍;
(五)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應當協調通訊運營企業保障“120”通信網路暢通;
(六)審計部門應當對院前醫療急救工作的公共財政資金的投入和使用等情況依法進行審計。
第三十六條 在確保交通安全的前提下,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在行駛過程中不受行駛路線、行駛方向、行駛速度和信號燈的限制,可以在禁停路段臨時停放,可以使用高速公路應急車道、消防通道、公車專用道。
第三十七條 急救車執行急救任務時,其他車輛和行人應當讓行,不得阻礙急救車通行。其他車輛和行人有條件讓行而拒不讓行的,院前醫療急救人員可以將車輛或者行人阻礙急救車通行的情形通過視頻記錄固定證據,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實後,依法進行處罰;因讓行或者主動參與救護患者導致違反交通規則的,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說明情況,經核實後,可免予行政處罰。
第三十八條 非醫療急救轉運服務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組織制定公布。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未規定法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市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按照規定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或者拖延受理呼救的;
(二)未按照規定時限接聽呼救電話或者發出調度指令的;
(三)未按照規定記錄急救過程相關信息以及保存急救過程記錄的;
(四)未按照院前醫療急救轉運規定轉運患者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急救網路醫院將急救站出租、承包給單位或者個人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第一百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納入院前醫療急救體系的車輛違法使用院前醫療急救標誌圖案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市急救中心、急救網路醫院將急救車挪作他用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診醫療機構拒絕、推諉或者拖延救治急危重症患者,或者留滯院前醫療急救車輛以及車載設備、設施的,由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惡意撥打“120”號碼、謊報呼救信息等非法占用“120”線路資源的;
(二)阻礙執行院前醫療急救任務的急救車通行的;
(三)故意損毀院前醫療急救設施、設備或者侮辱、毆打院前醫療急救人員,阻礙現場搶救工作、擾亂醫療急救秩序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