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由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醫療保障局研究制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辦法
  • 研究制定: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以下簡稱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財政部 國家醫保局關於修訂〈中央財政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1〕82號)、《財政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保局關於修訂〈中央財政醫療救助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社〔2021〕93號)、《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預算績效管理的實施意見》(魯發〔2019〕2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級預算管理改革的意見》(魯政發〔2019〕l號)、《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深化省以下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9〕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通過一般公共預算、政府性基金預算安排的,用於落實國家和省有關醫療保障和醫療救助政策的資金。
第三條 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由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進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組織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撥付資金等。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負責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預算編制,研究制定專項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和任務清單,監督指導各市、有關單位落實國家和省級政策措施,並督促各市、有關單位落實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主體責任。具體執行項目的相關單位對資金的支出進度、使用績效以及安全性、規範性負責。
市縣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保證補助地方的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及時、足額撥付,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動態管理和跟蹤問效,確保專款專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預算編制
第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照省級預算編制有關要求,研究提出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安排建議,制定資金績效目標和年度任務清單,向省財政廳提報預算申請,確保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全部支出項目按規定列入項目庫。未納入項目庫管理的項目原則上不安排預算。預算編制中,對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改革、重要政策和重點項目支出要應編盡編,不得出現遺漏。
省財政廳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和資金管理規定,對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提報的資金預算進行全面審核,綜合考慮支出政策、資金需求、財力可能、上年績效等因素,研究提出年度預算安排意見,按程式報送省人大審議批准。
第五條 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申請通過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安排新增重大政策和項目支出預算時,應按規定進行事前績效評估,出具評估報告。省財政廳根據省醫保局提交的預算申請、事前績效評估報告等,對新增重大政策和支出項目進行審核,必要時可組織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績效評估,並根據審核和評估結果安排預算。未開展事前績效評估或績效評估結果較差的政策和項目,不列入中期財政規劃和年度預算。
第六條 按照“誰申請資金,誰編制目標”的原則,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組織項目實施單位從預期產出、預期效果和服務對象滿意度等方面,科學合理設定績效目標,並作為申請預算和項目調整的前置條件。
第七條 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對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實行任務清單管理。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照職責分工研究制定各項任務的具體支出事項、資金規模、績效目標等內容,與資金同步下達。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任務清單主要包括:
(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由醫療保障部門用於支持落實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府補助政策,保障參保居民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二)醫療救助補助。由醫療保障部門用於支持落實城鄉醫療救助政策,保障貧困人口醫療待遇落實;由衛生健康部門用於補助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等。
(三)省級幹部醫療。由醫療保障部門用於保障聯網結算的省級幹部醫療待遇,由衛生健康部門用於保障零星報銷的省級幹部醫療待遇。
(四)其他需要保障的醫療保障和救助重點項目。
第三章 預算執行
第八條 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根據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年度預算規模和任務清單,研究制定資金分配方案,確保省委、省政府確定的省級重點支出不留“硬缺口”。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按照人數和標準對市(縣)分配。省級按照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參保人數、當年確定的政府補助標準、魯政發〔2019〕2號規定的補助比例對各市及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分檔補助。
醫療救助補助資金中,城鄉醫療救助部分採取因素法對市(縣)分配,分配因素主要包括醫療救助對象數量(權重80%左右)、財政困難程度(權重10%左右)、工作績效等(權重10%左右),重點向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省鄉村振興重點幫扶縣等財力薄弱地區傾斜。疾病應急救助部分撥付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級幹部醫療費用由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規定結算。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醫保局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每年提前下達市(縣)下一年度中央和省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數與前一年度執行數之比原則上不低於90%。
第十條 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資金的撥付和結算按照《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山東省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省級補助資金撥付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9〕43號)有關規定執行。各級醫保部門要高度重視解決重複參保問題,嚴格執行國家《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管理經辦規程》《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等制度規定,防止新增重複參保人員;要加強參保基礎數據管理,針對比對發現的重複參保人員,按規定核實調整參保狀態,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時應剔除重複參保人員。
省醫保局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分配方案,在規定時限內以正式檔案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意見進行合規性審核,按照程式下達預算指標分配檔案,並同步下達專項資金區域績效目標或提出區域績效目標編報要求。疾病應急救助資金由省財政廳按規定撥付至省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省人代會審查批准省級預算後,省級幹部醫療補助資金納入省級部門預算批覆下達。
第十一條 省財政廳對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合規性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相關硬性支出事項是否足額安排,省級資金是否與中央資金統籌使用,任務清單是否與預算編制時相一致,資金分配的範圍和依據是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是否履行“三重一大”決策程式,支出事項是否存在政策過時情況和違規配套要求,資金分配是否根據需要對各地財力狀況作出充分考慮等。
第十二條 市縣財政部門在收到上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時,應核對無誤後再下達或撥付。如發現多撥、少撥等情況,應立即向上級財政部門報告。市縣醫保部門發現類似情況的,應立即向同級財政部門和上級醫保部門反映。市縣不得擅自分配處置多撥的補助資金。
各級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財政補助資金應歸集到市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各級城鄉醫療救助補助資金應根據統籌級次歸集到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分賬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市縣在分配資金時,除國家和省規定的共同財政事權外,不得要求鄉鎮(街道)安排配套資金,不得將鄉鎮(街道)投入情況作為資金分配的前置條件。
第十三條 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撥付,原則上應於當年形成支出。結轉和結餘資金,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加強對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的績效管理,對績效目標實現程度和預算執行進度實行“雙監控”,定期採集項目績效信息,動態掌握政策和項目進展以及資金使用和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對監控中發現與既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及時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促進績效目標如期實現。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進行重點監控,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通報部門進行整改,對問題嚴重或整改不到位的暫緩或停止預算撥款。年度預算執行完畢後,組織項目實施單位進行績效自評,撰寫專項資金績效自評報告報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管理需要對自評情況進行抽查覆核。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可根據管理需要分別對專項資金進行重點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資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照財政專項資金信息公開有關規定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公開”的原則,建立信息公開機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省財政廳負責公開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制度和財政重點績效評價結果;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負責公開具體支出政策、資金分配因素和分配結果、相關績效信息等。涉密信息不得公開。
第十六條 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按照職責分工對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自覺接受審計等部門的檢查和社會監督。必要時可組織專家或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專項核查。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保部門應切實防範和化解財政風險,強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規分配和使用資金,實行不相容崗位(職責)分離控制。
第十八條 對存在違反規定分配或使用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以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負責解釋。省衛生健康委、省醫保局可結合管理需要和支出事項,依據本辦法制定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31日,《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關於印發〈山東省醫療保障和救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魯財社〔2019〕21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本資金管理使用的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2022年1月7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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