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城鎮醫療救助管理辦法

泰安市城鎮醫療救助管理辦法

《泰安市城鎮醫療救助管理辦法》,根據省政府《關於完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泰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城鎮醫療救助管理辦法
  • 別名:管理方法
具體措施,材料需要,

具體措施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社會醫療救助體系,保障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的基本醫療,根據省政府《關於完善城鎮醫療保障體系有關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醫療救助對象是指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中未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以及經政府確認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城鎮醫療救助方式包括醫院收費減免和政府限額補助資金兩種。
第三條城鎮醫療救助實行屬地管理,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民政部門負責全市城鎮醫療救助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監督管理。
縣(市、區)民政部門和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負責本轄區內醫療救助的組織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財政、衛生、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醫療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政府分別設立城鎮醫療救助基金,基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各級(含市本級)從上年度留歸使用的社會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3%的比例提取用於城鎮醫療救助;
(三)國家和省安排的補助資金;
(四)社會捐贈的資金。
城鎮醫療救助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財政預算安排及國家和省的補助資金直接存入專戶,從彩票公益金中提取的資金和社會捐贈資金由民政部門及時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城鎮醫療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第六條市級(包括泰山區、岱嶽區、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城鎮醫療救助基金由市財政部門統一籌集。財政預算部分按照上年度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資金支出總額的10%列支,並由市、區兩級財政按比例分擔,市級財政分擔60%,泰山區財政分擔24%,岱嶽區財政分擔16%。泰山區、岱嶽區財政部門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所承擔的財政資金及時上解市財政專戶。市級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社會捐贈資金安排部分由市民政部門繳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泰山區、岱嶽區彩票公益金提取部分和社會捐贈資金安排部分由區民政部門繳區財政部門後,由區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上解市財政專戶。市高新區、泰山景區分擔的財政資金由市財政部門確定。
縣(市)級城鎮醫療救助基金的籌集,由其自行組織。

材料需要

第七條申請醫療救助,由本人或戶主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向所在地的社區居(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證明材料:
(一)《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證》;
(二)身份證、戶口本;
(三)定點醫院出具的住院收費專用票據及醫療診斷書;
(四)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證明;
(五)有無保險公司賠付單的證明;
(六)有無相關部門單位及社會幫困的證明;
(七)縣(市、區)政府或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管委會確定的其他證明材料。
社區居(村)委會應嚴格審查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材料,並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社區居(村)委會應在10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報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對不符合條件的,應書面說明理由。
第八條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在10日內對上報的申請材料予以審核,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在救助對象所在的社區居(村)委會或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期為5日。
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應在公示期滿5日內報縣(市、區)民政部門或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管委會有關機構批准。
第九條縣(市、區)民政部門或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管委會有關機構對審核結果進行抽查,進一步予以審核,對符合救助條件的,發放城鎮醫療救助證明,批准其救助資格或救助資金數額;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泰山區、岱嶽區、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應將享受城鎮醫療救助的人員名單及救助金額報市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醫療救助對象在定點醫院就醫的,憑救助證明可享受以下收費減免優惠:
(一)免收門診普通掛號費、普通診療費;
(二)常規化驗費、檢查費、護理費、床位費、手術費等項目,按收費標準減收20%;(三)病人住院治療過程中使用的藥品費用,按國家定價減收10%。
第十一條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治療費用中,對個人實際負擔的部分給予限額補助。
泰山區、岱嶽區和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治療費補助限額為:個人負擔5000元以上1萬元(含1萬元)以下的,按10%補助;1萬元以上2萬元(含2萬元)以下的,按15%補助;2萬元以上的,按20%補助;救助對象家庭成員住院治療費可合併計算,累計家庭成員年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8000元。
縣(市)醫療救助對象的住院治療費補助限額由縣(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二條醫療救助對象補助資金的發放,按照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的發放渠道進行。
第十三條醫療救助對象個人實際負擔的住院治療費應扣除以下費用:
(一)基本醫療保險或所在單位為其報銷的費用;
(二)商業保險機構賠付的醫療保險金;
(三)相關部門單位已給予的補助、社會捐助及政府發放的特困救助金等。
第十四條醫療救助對象的醫療服務標準,原則上參照當地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甲類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製定,具體由市民政、勞動保障、衛生部門制定公布。
第十五條個人因違章作業、交通事故、自殺、酗酒傷害、打架鬥毆、鑲牙配鏡、器官移植、整容矯形、康復訓練等進行住院治療的或自請醫生、自購藥品進行治療的,不享受政府的醫療救助政策。
門診治療發生的費用不列入醫療限額補助範圍。
第十六條泰山區、岱嶽區、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的城鎮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市民政、衛生、勞動保障部門與有關方面協商確定後向社會公布。
縣(市)的城鎮醫療救助定點醫院由縣(市)政府研究確定。
第十七條城鎮醫療救助定點醫院應設立醫療救助服務視窗或標誌,採取醫療救助病房、經濟醫療方案和單病種限價等方式,按照規定的醫療用藥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目錄為救助對象提供治療服務,並落實有關收費的減免優惠。
第十八條城鎮醫療救助對象應在規定的定點醫院進行診療。因病情需轉非定點醫院治療的,應由定點醫院出具轉診證明,並經縣(市、區)民政部門或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同意後轉診的,方可享受政府的醫療救助政策。
第十九條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應加強對城鎮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基金管好、用好。
第二十條對出具虛假證明騙取政府醫療救助資金的,由縣(市、區)民政部門或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有關機構收回醫療救助證明,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補助金;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民政部門和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有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擠占或挪用醫療救助基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縣(市、區)政府和市高 新區、泰山景區管委會應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由泰安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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