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駐泰高校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簡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市屬及以上駐泰各單位:

市政府同意《駐泰高校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OO九年三月二日

駐泰高校大學生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泰安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駐泰高校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
  • 時間:二OO九年三月二日
  • 泰政發:〔2009〕9號
  • 國辦發:〔2008〕119號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做好駐泰高校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障工作,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指導意見》()、《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範圍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08〕72號)等政策規定,結合泰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駐泰高校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學校為單位組織實施。
第三條 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住院及門診大病統籌和普通門診統籌相結合的“雙統籌”保障辦法。同時,適當兼顧意外傷害門診醫療。
第四條 市勞動保障部門負責牽頭組織協調,加強指導、調度和督促檢查,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具體組織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財政部門應積極做好補助經費的測算、撥付工作;市衛生部門應加強對醫療服務機構的監督管理,為參保大學生提供質優價廉的醫療服務;市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各高校組織學生參加各類保險有關情況的監督檢查。各高校應組織學生優先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加強自有醫療機構建設,保證必要的經費投入,為參保大學生免費提供健康諮詢、健康教育和建立健康檔案等醫療衛生服務。

第二章

參保登記和繳費
第五條 駐泰各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包括民辦高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本專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簡稱大學生)按照自願原則參保。
第六條 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每人每年按100元標準籌集醫療保險費,其中個人繳納40元,政府補助60元。屬於低保家庭、重殘人員的個人負擔10元,政府補助90元。
第七條 大學生參保的個人繳費由大學生本人和家庭負擔,有條件的高校可對其繳費給予補助。
大學生參保所需政府補助資金,按照高校隸屬關係,省屬高校由省財政負擔,市屬及以下高校(包括民辦學校)由同級財政負責安排。省財政對市屬及以下高校大學生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補助辦法予以補助。
第八條 對家庭經濟困難大學生個人應繳納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費及按規定應由其個人承擔的醫療費用,通過醫療救助制度、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和社會慈善捐助等多種途徑給予資助,切實減輕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醫療費用負擔。
第九條 大學生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納入泰安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 駐泰各高校於每年學生秋季入學時,統一組織辦理本校學生參保繳費、醫療保險卡的發放等。參保繳費時間一般截止到10月15日。具體期限由勞動保障部門和高校規定。學校按規定標準代收的醫療保險費,及時足額繳至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轉學或退學的,學校應及時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大學生醫療年度為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2008年底前的在校生,2009年3月底前按規定參保繳費後,其醫療保險待遇可享受到畢業當年年底。
第十二條 在校大學生就醫管理及醫療費用結算由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按照泰城城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辦法執行。各高校負責本校大學生普通門診的就醫管理和醫療費用報銷等業務,並協助做好本校大學生住院及門診就醫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三章

基本醫療險待遇
第十三條 普通門診待遇。按參保大學生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撥付高校建立普通門診統籌,用於學生門診費用。學生在定點門診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按不低於50%的比例報銷。普通門診統籌管理辦法,由各高校制定和負責組織,報經市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審核批准後實施。
第十四條 住院醫療待遇。參保大學生在泰城城區定點醫院發生的“三個目錄”(包括用藥目錄、診療項目、服務設施)範圍內的住院費用,統籌基金支付實行起付標準和年度最高支付限額制度。
一級、二級、三級定點醫院每次住院的起付標準分別為100元、300元、500元。
起付標準以上符合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二級及以下、三級定點醫院,統籌基金分別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為8萬元。
第十五條 門診大病醫療待遇。參保大學生患惡性腫瘤放化療、白血病放化療、尿毒症腎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治療、精神病和結核病等6種大病需門診治療的,一個醫療年度內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超過600元以上部分,二級及以下、三級定點醫院,統籌基金分別按照70%、60%的比例支付。大病病種由勞動保障、衛生部門按規定及時增加調整。
統籌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額,門診與住院費用合併計算為15萬元。
第十六條 意外傷害門診醫療待遇。在學校發生的無責任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事故,其門、急診費用,統籌基金給予50%的補助,每個醫療年度最高補助5000元。全殘或死亡的,分別給予一次性補助10000元、15000元。
第十七條 參保大學生轉診轉院以及急診住院,在泰城城區外醫院發生的醫療費用,首先自付費用的5%,並執行三級醫院起付標準,其餘部分按規定結算。
第十八條 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學生實習和寒暑假、因病休學等法定不在校期間,大學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醫院住院的,可到當地鄉鎮以上公立醫院住院治療,所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按規定支付。

第四章

醫療服務管理
第十九條 參保大學生就醫實行定點管理。定點醫療機構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泰城城區內的居民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均為參保大學生的定點醫療機構。對符合定點條件的高校所屬的醫療機構,優先納入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對不具備條件和無醫療機構的高校,可在學校就近的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治療。
高校要充分利用自有的醫療衛生資源,在大學生普通門診醫療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條 參保大學生在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大病門診治療,就醫管理、費用結算等按照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參保大學生在泰城城區外發生急、危重病時,可到當地鄉鎮以上公立醫院住院治療,5日內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二條 參保大學生因病情確需轉院的,定點醫院應按照逐級轉診、先市內後市外、先省內後省外的原則,及時辦理轉診轉院手續;同時,由所在學校到市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核准手續。未按規定辦理轉院手續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一)在非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中斷繳費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違法犯罪、打架鬥毆、酗酒、吸毒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四)自殺、自殘發生的醫療費用(非精神病);
(五)出國以及到港、澳、台地區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
(六)生育費用;
(七)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他責任事故發生的醫療費用;
(八)其他不符合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規定的醫療費用。
第二十四條 大學生在讀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符合參保條件未參保,以後年度參保繳費的,應當補齊自大學生居民醫療保險制度實施以來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 大學生參加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可與就業後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併計算。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泰安市城區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泰政辦發〔2007〕4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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