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是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而印發的辦法。

2024年5月21日,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對《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財社〔2022〕31號檔案自本檔案實施之日起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19年7月26日
  • 實施時間:2019年9月1日
  •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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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社〔2019〕1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中醫藥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衛生健康委、醫保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我們修訂了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等5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
1.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2.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3.基本藥物制度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4.計畫生育轉移支付資金管理辦法
5.重大傳染病防控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國家衛生健康委
國家醫療保障局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2019年7月26日

辦法修訂

2024年5月21日,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保局、國家中醫藥局、國家疾控局對《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財社〔2022〕31號檔案自本檔案實施之日起廢止。

辦法全文

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中央財政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以及財政部轉移支付資金等預算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補助資金,是指通過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方式安排,用於支持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方面的轉移支付資金(以下簡稱轉移支付資金)。實施期限根據醫療衛生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調整相應進行調整。
第三條 轉移支付資金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國務院《“健康中國2030”規劃綱要》《中醫藥發展戰略規劃綱要(2016-2030年)》,以及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和工作部署安排使用,重點支持公立醫院綜合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以及其他醫改相關工作,具體內容和方式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根據國務院有關要求、相關規劃以及醫療服務與醫療保障領域年度重點工作安排研究確定。
第四條 轉移支付資金按照以下原則分配和管理:
(一)合理規劃,科學論證。要按照健康中國戰略和醫改工作總體要求及相關規劃,合理確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方向,並對轉移支付資金支持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進行科學論證。
(二)統籌分配,保障重點。要統籌考慮健康中國戰略和醫改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切實保障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重點項目的資金需求。
(三)講求績效,量效掛鈎。轉移支付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建立績效評價結果與資金分配掛鈎機制,提高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分配轉移支付資金,指導督促省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和中醫藥部門按要求制定績效目標並做好績效自評,對資金進行監督管理。中央有關部門負責提供測算因素的數據,並對其準確性、及時性負責。
第六條 轉移支付資金採用因素法分配。
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衛生健康人才培養、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補助資金分配主要考慮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等因素。其中:某省(區、市)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應撥付資金=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人口係數×貧困係數(根據常住人口數量分檔確定貧困傾斜係數);某省(區、市)衛生健康人才培養和醫療衛生機構能力建設應撥付資金=補助對象數量×補助標準。對已開展績效評價的項目,將結合項目特點,安排不低於5%的資金根據績效評價結果進行分配。
醫療保障服務能力建設補助資金分配時主要考慮基礎因素、工作任務量因素、績效因素等因素。其中,基礎因素和工作因素各占40%,績效因素占20%。
中醫藥事業傳承與發展補助資金分配時主要考慮基礎因素、工作任務量因素、績效因素等因素。其中,基礎因素占20%,工作任務量因素占60%,績效因素占20%。
第七條 中央財政按照預算法和預算管理有關規定,於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預計數提前下達地方,並在全國人大批准預算後30日內正式下達轉移支付資金預算。省級財政部門在收到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預算後,應當在30日內正式下達到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並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八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應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並加強結果套用,確保提高轉移支付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各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負責業務指導和項目管理,會同財政部門建立健全績效評價機制,並對相關工作進展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一次。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財政部根據需要對各省(區、市)項目開展和資金使用績效評價工作予以覆核,並以一定的項目實施期為限。根據覆核結果組織財政部各地監管局開展重點績效評價,必要時可以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
中央財政轉移支付資金分配與相關項目執行進度、績效評價、預算監管和監督檢查結果適當掛鈎。績效評價和重點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相關轉移支付政策和以後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和對下分配的重要參考依據。各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和財政部門要做好績效管理信息公開工作。
第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購買服務機制,省級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做好各類醫療服務與保障能力提升項目的成本測算,合理確定採購預算或最高限價。
第十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以及轉移支付資金具體使用單位,要按照財政預算和國庫管理有關規定,制定資金管理辦法,加強資金管理,規範預算執行管理。轉移支付資金原則上應在當年執行完畢,年度未支出的轉移支付資金按財政部結轉結餘資金管理有關規定管理。
轉移支付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及制度執行。
第十一條 轉移支付資金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監督,必要時可以委託專業機構或具有資質的社會機構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監督檢查工作。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認真開展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有關問題。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在申報資金、下達資金、分配資金,以及下達績效目標等績效管理工作時,須將相關檔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按照財政部要求,開展轉移支付有關預算監管工作。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監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健康、醫療保障、中醫藥部門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國家醫療保障局、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抄送財政部當地監管局。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 國家衛生計生委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於印發<醫療服務能力提升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16〕23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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