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

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

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是經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公募性基金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
  • 類型:非公募性基金會
  • 隸屬:山東省民政廳
  • 國家:中國
  • 理事長:李文彬
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概述,紅十字博愛基金會組織結構,名譽理事長:,名譽副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理 事:,監 事:,紅十字博愛基金會公益項目,紅十字博愛基金會資產管理辦法,紅十字博愛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

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概述

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是經山東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公募性基金會。基金會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和政策,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救傷的傳統美德,發揚人道、博愛、奉獻的紅十字精神,本著一切來源於民、一切用於民、一切為了民的服務宗旨,為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
為踐行宗旨和使命,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在醫療健康領域推出兩項面向青少年和糖尿病患者的大型社會公益事業——“心靈康復工程”和“糖尿病援助工程”。這兩項工程的宗旨分別是:關注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為他們的前途和發展引路、導航;對被糖尿病魔長期困擾的患者伸出援手,廣泛動員國內省內的社會資源,建立我省第一個“糖尿病康復基金”,以所募資金和醫療物資,對經濟條件差的糖尿病患者實施醫療救助,促進我省醫療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為構建和諧山東貢獻力量。

紅十字博愛基金會組織結構

名譽理事長:

原山東省人大委員會副主任:董鳳基
原山東省人大委員會副主任:何宗貴
原山東省人大委員會副主任:王道玉

名譽副理事長:

張心寶:山東省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黨組書記
王 模:山東省廣播電視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李宗偉:山東省文化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劉玉芹:山東省衛生廳副廳長、黨組成員
丁艷菊:山東省體育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張海泉:山東省教育廳副巡視員
孔維克:山東省美術家協會常務副主席兼秘書長

理事長:

李文彬

秘書長:

理 事:

李文彬 李延美 玄興華 王書華 金 橋 劉文啟

監 事:

張 林 劉洪波

紅十字博愛基金會公益項目

腦癱兒救助基金
源泉國小
源泉基金
心靈康復工程
糖尿病救助

紅十字博愛基金會資產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資產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章程》和有關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資產來源:
1、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2、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投資的收益;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條 本會設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創始資金:
1、創始資金的基本金為人民幣200萬元。
2、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自願捐贈5萬元以上人民幣、等值外幣或實物者,履行必要手續,可成為本會榮譽理事;自願捐贈10萬元以上人民幣、等值外幣或實物者,履行必要手續,可成為本會榮譽常務理事;自願捐贈30萬元以上人民幣、等值外幣或實物者,履行必要手續,可成為本會榮譽副會長;自願捐贈50萬元以上人民幣、等值外幣或實物者,履行必要手續,可成為本會榮譽會長。
3、創始資金必須堅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則。
第四條 本會設專項基金:
1、省內外企事業單位、其他組織和個人,可向本會申請設立專項基金。
2、專項基金的最低數額為3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
3、獨家捐助的專項基金的捐贈人,在與本基金會協商的基礎上擁有冠名權,對外稱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某某專項基金。
第五條 資產勸募:
1、堅持自願捐贈的勸募原則。
2、實物捐贈,除根據捐贈者意願,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餘實物可通過變現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3、本會按勸募者募集財產數額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費、通訊費、宣傳費等費用(本會專職人員除外)。
4、凡自願參加本會勸募資產者,須先提出申請,提供身份證明,經審查批准成為義工、簽定協定、發給委託證(書)後開展活動。勸募活動必須接受本會的檢查、監督。
第六條 本會接受捐贈後,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發給捐贈證書並載入史冊。對受贈資產登記造冊,妥善保管。
第七條 本會協助捐贈人落實下列優惠政策:
1、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慈善機構的捐贈,單位捐贈額在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個人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本會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農村義務教育的定向捐贈,或通過《中國紅十字會》向本會的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
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3、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國發[2000]42號)確定的試點地區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向慈善機構的公益、救濟性捐贈,準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全額扣除。
4、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暫免徵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5、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償捐贈的直接用於扶貧、公益事業的物資,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6、對於捐贈的慈善工程項目,建議當地人民政府給予支持和優惠。
7、其他優惠政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規定和有關檔案執行。
第八條 資產的使用範圍及原則:
1、資產全部用於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福利事業、公益事業和其他有關的公益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或私分。
2、本會按照獨立捐贈人的意願,組織實施公益救助項目,適時向捐贈人通報資產使用情況和效果。
3、按國家有關規定,從捐款中提取10%的資金支付開展公益活動必須的宣傳、會議、交通、內外交流、獎勵和項目管理等費用。
4、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和辦公經費等,從捐贈款利息、政府和國內外社會團體、個人的專項捐贈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解決。
第九條 資產使用的審批許可權和程式:
1、本會每年11月底前編制次年資產預算,經理事會議批准後,由秘書長按計畫組織實施。
2、公益資產的支付,由理事辦公會議審定,由理事長審簽。
第十條 資產的管理與監督:
1、配備專職會計、出納,實行財務公開;專款專用,堅持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分別建立善款和工作經費總帳、明細帳,設立相應的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3、按國家規定,設立銀行存款帳戶和專戶,一切收支按照財務規定辦理。
4、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和財務規章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5、本會募集資產的使用,編制年度報表,接受捐贈人、會員代表和社會的監督,接受業務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審計,定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
第十二條 本辦法的修改權、解釋權屬山東省紅十字博愛基金會。
第一條 為加強對基金會和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的管理,促進公益事業發展,根據《基金會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基金會年度檢查,是指基金會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按年度對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實施監督管理的制度。
第三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報告,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檢查。
第四條 年度工作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財務會計報告、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的情況以及人員和機構的變動情況等。

紅十字博愛基金會年度檢查辦法

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符合《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規定的內容和要求;註冊會計師審計報告,應當有註冊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受理並與被審計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簽訂委託契約的證明;開展募捐、接受捐贈、提供資助等活動情況應當有基金會履行信息公布義務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情況應當有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情況以及基金會換屆的會議紀要和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進行財務審計的情況等。
第五條 年度檢查過程中,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有關人員就年度工作報告中涉及的有關問題進行補充說明,必要時可以進行實地檢查。
第六條 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在上一年度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的情況良好,沒有違法違規情形的,認定為年檢合格。
第七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年檢基本合格、年檢不合格的結論:
(一)違反《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不按照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
(二)違反《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擅自設立基金會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
(三)具有《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情形之一的;
(四)違反《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專職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基金會財產的;
(五)違反《條例》關於基金會組織機構管理方面有關規定的。
登記管理機關作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年檢結論後,應當責令該基金會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限期整改,並視情況依據《條例》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八條 年度檢查不合格的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在整改期間,登記管理機關不準予變更名稱或者業務範圍,不準予設立分支機構或者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提請稅務機關責令補交違法行為存續期間所享受的稅收減免。
第九條 通過年度檢查發現基金會、基金會分支機構、基金會代表機構或者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有《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撤銷登記。
第十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檢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停止活動,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連續兩年不接受年檢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撤銷登記。
第十二條 完成年度檢查後,登記管理機關應當向社會公告年度檢查結果,並向業務主管單位通報。
基金會、境外基金會代表機構應當在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十三條 年度工作報告的格式文本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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