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志願服務條例

邯鄲市志願服務條例自2021年12月31日邯鄲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2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志願服務條例
  • 頒布時間:2022年4月8日
  • 實施時間:2022年5月1日
  • 發布單位:邯鄲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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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倡導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精神,增強公民志願服務意識,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活動,維護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根據《志願服務條例》《河北省志願服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活動指導等工作,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志願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城鄉社區志願服務工作。
第五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具體負責開展本單位或者本區域的志願服務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紅十字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相應的志願服務工作。
第六條 每年3月5日為志願者日,有關單位、新聞媒體等應當在當周集中開展和宣傳志願服務活動。
第七條 志願服務經費來源於政府財政支持、社會捐贈和資助、志願服務基金收益以及其他合法來源。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財政支持資金,支持和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志願服務。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工作納入創建文明城區、文明鄉鎮 (街道)、文明社區(村)、文明單位的考核指標。
鼓勵將志願精神納入市民公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行業規範和學生守則。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運行管理,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十條 鼓勵教育、科技、文化旅遊、衛生健康、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社會保障、生態環境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醫院、學校、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服務機構利用專業優勢成立專業志願服務組織,進行專業培訓,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公民自發成立的志願服務活動隊伍加入志願服務組織,並接受其管理。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願服務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村(社區)以及交通場站、文體場館、醫療機構、旅遊景區、視窗單位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立志願服務站點,為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依託志願服
務站點開展經常性、形式多樣的便民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依託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各級融媒體中心、博物館、文化館、圖書館等陣地,開展文明實踐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志願服務活動的目的、要求以及申請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的實際情況,招募選擇志願者。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可以自行招募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可以組織內部人員成立志願服務活動隊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根據有志願服務需求的組織、個人的申請,或者根據社會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志願服務活動項目。
志願服務組織可以承接政府向社會提供的公共服務,接受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委託,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提倡優先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其他有特殊困難的社會群體以及個人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五條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向志願者公布志願服務活動項目的內容,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對志願者進行相關培訓等。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避免安排志願者從事需要承擔重大管理責任、經濟責任或者具有較大人身傷害風險的服務活動。如果確有實際需要的,應當徵得志願者本人同意、依法與其簽訂書面協定,並為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傷害危險服務活動的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或者要求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志願服務,不得以志願服務的名義進行非法、營利、違背社會公德以及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十七條 市級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及其委託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將信息數據錄入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平台,並逐步實現志願者實名註冊、志願服務記錄與查詢、志願服務記錄異地轉移接續、志願服務組織管理、志願服務需求發布和項目對接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八條 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者應當做好志願服務記錄,並根據志願者的需要,以志願服務記錄信息為依據,為志願者無償、如實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
第十九條 鼓勵志願者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繫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通過志願服務管理平台登記註冊,成為註冊志願者。
本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註冊志願者星級認證制度,依
照志願服務時長等條件確定志願者的星級,並作為獎勵和回饋志願者的主要依據。
第二十條 市、縣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等可以根據各自職責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向未成年人開展法制宣傳,培養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法律意識。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老黨員、老幹部、老模範、老教師、老戰士等發揮自身優勢,積極開展、參與志願服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利用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或者以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的名義進行非法、營利、違背社會公德等活動的,由民政、市場監督管理、公安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三條 志願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願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二十四條 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自行招募志願者,或者城鄉社區、單位組織內部人員成立的志願服務活動隊伍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參照本條例關於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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