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志願服務條例

為了規範志願服務活動,保障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和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南寧市志願服務條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志願服務條例
  • 地點:南寧市
  • 類型:志願服務條例
  • 施行時間:2011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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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發布

(2010年7月28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5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1次會議批准,2011年6月23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39號公布)

發展歷史

2023年4月27日下午,南寧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二次審議並表決通過了《南寧市志願服務條例(修訂草案)》。
2010年7月28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2011年5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2023年4月27日南寧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修訂,2023年7月27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範志願服務,發展志願服務事業,弘揚志願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負責志願服務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宣傳推廣等工作。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志願服務行政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推動本轄區的志願服務工作,為志願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志願服務相關工作。
第四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工商業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紅十字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其他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志願服務工作。
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志願服務宣傳活動。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志願服務公益宣傳活動,刊播志願服務公益廣告,營造志願服務的良好輿論環境。
鼓勵交通場站、文化體育場館、醫療機構、旅遊景區、商業街區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的管理單位,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開展志願服務公益宣傳活動。
第六條 每年三月為“南寧市學雷鋒志願服務月”。
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機構應當在學雷鋒志願服務月、國際志願者日等時間節點,集中開展志願服務文化宣傳、志願者交流、活動推廣和成果展示等主題活動。
第七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和志願服務對象提供註冊登記、項目發布、供需對接、服務記錄等服務。
鼓勵志願者在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登記,或者通過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進行註冊登記。
鼓勵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通過志願服務信息系統開展志願者招募、項目發布、服務記錄等工作。
第八條 鼓勵志願者加入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應當安排志願者參加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向志願者普及志願服務通用知識,明確崗位職責和服務規範。
第九條 鼓勵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團隊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時使用本市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本市統一的志願服務標誌由市志願服務工作機構發布。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團隊使用本組織或者本團隊志願服務標誌的,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禁止利用志願服務標誌進行非法活動、營利性活動以及與志願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十條 本市推動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志願服務站等基層志願服務平台建設,完善鄉村、社區志願服務供需對接、組織、服務、保障等工作機制。
村(居)民委員會依託基層志願服務平台收集、分析本轄區的志願服務需求,發布志願服務項目,引導和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等開展文體活動、科學普及、便民服務、扶老助殘、矛盾調解、環境衛生、文明健康等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一條 推進城鄉志願服務協同發展,培育壯大鄉村志願服務力量。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扶持志願服務項目、培育志願服務組織(團隊)、安排志願服務經費等工作上,應當適當向鄉村傾斜。
鼓勵和支持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團隊赴鄉村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二條 體育賽事、文化交流和展會等大型活動招募志願者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為志願者提供交通、餐飲、醫療、物資等必要保障。
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組織和支持青年志願者參與大型活動的志願服務工作,協助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做好志願者招募、培訓上崗、後勤保障等組織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加強對防災減災、應急救援、醫療救護等專業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的指導,開展志願者能力測評、技能培訓等工作,組織開發應急救援類志願服務項目。
外事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外語志願服務協調保障機制,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團隊開展外語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必要的幫助和支持。鼓勵外語專業人士、在邕外籍人士等參加外語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 鼓勵老年人參與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支持老年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團隊發展,鼓勵老年人以志願服務形式積極參與基層民主監督、移風易俗、矛盾調解、文教衛生、科學普及、親職教育、家風傳承等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村(社區)引進社會工作者、志願服務組織招募社會工作者,發揮社會工作者的專業優勢,推動志願服務規範發展。
第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政策引導、重點培育、項目資助、項目大賽、展示交流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培育志願服務項目,推動志願服務品牌建設與傳播。
鼓勵創作反映志願精神的優秀文化作品、文創產品,發揚南寧“能幫就幫”的優良傳統,弘揚南寧志願服務文化。
第十七條 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民政等有關部門加強對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開展能力測評、技能培訓等工作的指導,依託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等對志願者開展培訓,培養志願服務人才。
第十八條 市志願服務工作機構應當為在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註冊登記並參加該系統發布的志願服務項目活動的志願者,購買志願者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可能受到人身傷害的志願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等保險。
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受到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團隊應當及時組織救助,協助志願者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志願服務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志願服務激勵機制,在活動支持、教育培訓、享受公共服務等方面制定優惠政策,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建立志願服務信用信息歸集機制,民政部門等有關單位應當將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或者受到表彰、獎勵的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信息向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歸集,依法給予信用激勵。
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民眾團體以及社會組織將良好志願服務記錄作為志願者在本行業、本系統、本單位評優、評先的參考因素。
第二十一條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志願服務信息記錄抽查制度,重點對志願服務記錄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抽查,並將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條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相關報導

5月26日,《南寧市志願服務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通過,將由南寧市人大常委會擇日施行。南寧市志願者們的權益將有法律護航。
2010年7月,該條例已經南寧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本報2010年7月曾經報導)。《條例》所指的志願者包含兩類,一是在志願服務組織註冊登記的個人,二是沒有在志願服務組織登記,但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個人。志願者依法享有7種權利:包括自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培訓和保障;拒絕提供超出約定範圍的志願服務;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並進行監督;退出志願服務組織等。
2009年2月10日晚,南寧市民間反扒聯盟的反扒志願者在中山路夜市進行義務反扒時,遭到了20多名歹徒手拿椅子、啤酒瓶和砍刀報復圍攻,造成5名反扒志願者不同程度受傷。這樣的事並不是個例。志願者在開展志願服務時,諸如此類的意外傷害防不勝防。讓廣大志願者感到欣慰的是,《條例》對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時出現意外傷害作了規定,明確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可以根據志願服務活動具體內容和性質的需要,為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組織志願者從事應急救援或者有安全風險的志願服務活動的,志願服務活動組織者應當為志願者提供相應的人身保險。雙方另有書面約定的除外。
《條例》中的另一大亮點是,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錄用、聘用人員時,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志願服務表現突出的志願者。《條例》還規定了政府要為志願服務提供資助、志願服務經費使用要接受監督、不得以志願者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等內容。

相關新聞

現在越來越多的人願意從事志願服務活動,目前,南寧市以志願者協會為依託,已經有22萬多人註冊成為志願者。志願活動該如何規範,志願者的權利如何保障?7月28日下午,《南寧市志願服務條例》(下簡稱《條例》)經南寧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待報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實施。這意味著南寧志願者的權益將有法律保護。
權益義務
志願者依法享有7種權利
志願者的精神值得弘揚,權益也應當獲得保障。《條例》規定,志願者享有7種權利,包括:自願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獲得與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信息和培訓;獲得與所從事的志願服務活動相關的必要條件和保障;拒絕超出約定範圍的志願服務;退出志願服務組織;對志願服務組織的工作提出建議、批評並進行監督等。
與此同時,志願者還應當履行不得泄露志願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和其他依法受保護的秘密;不得向志願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等5種義務。還規定,志願者從事志願服務活動時,應當佩戴志願服務標識。
《條例》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錄用招聘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志願服務表現突出的志願者。
經費保障
志願服務經費使用要接受監督
缺乏經費,獻愛心的同時還要“自掏腰包”,這是困擾志願者組織發展的大問題。《條例》鼓勵單位、個人對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同時,志願者協會、志願者組織也可以通過社會捐贈、政府資助等形式,籌集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
志願服務有了資金來源,那么,志願服務資金的去向如何監管?《條例》明確規定了志願服務經費的使用途徑:用於資助志願服務項目;培訓志願者;救助因從事志願服務活動遇到特殊困難的志願者;用於與志願服務事業發展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還規定,志願服務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公開,並依法接受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和志願者的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志願服務經費。
法律責任
不得以志願者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現實中,一些利用或變相利用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名義和志願服務標識進行營利性或非法活動等違法行為時有發生。例如,一些企業借招募志願者的名義使用廉價勞動力,還有的利用義診強行推銷藥品或保健品。
如何管理這種行為?《條例》規定,利用或者變相利用志願服務標識或者以志願服務、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由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為提示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要盡心盡責,避免因過失造成損害,《條例》還規定,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在進行志願服務活動中,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條例》在審議階段,原擬立法將每年3月5日設為“志願者日”,經南寧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為避免與學雷鋒日衝突,縮國小雷鋒日的內涵,且國際上也已設有志願者日,刪除了關於在南寧市設志願者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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