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獻血條例

《南寧市獻血條例》經2004年3月5日南寧市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9次會議批准;2011年7月22日南寧市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42次會議修訂通過,2012年1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26次會議批准。《條例》共20條,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29日,《南寧市獻血條例》頒布施行新聞發布會在南寧舉行,《南寧市獻血條例》經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修訂通過,自治區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南寧市獻血條例
  • 施行時間:2021年11月1日 
  • 通過時間:2021年5月28日
  • 批准時間:2021年9月28日
檔案頒布,現行文本,歷史文本,

檔案頒布

2004年,市人大常委會頒布施行《南寧市獻血條例》,並於201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完善。多年來,南寧市深入貫徹實施獻血法律法規,把無償獻血作為保護民眾健康、提高公民素質、提升城市形象、促進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作。

現行文本

(2021年修訂)
2021年5月28日,經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2021年9月28日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新修訂的《南寧市獻血條例》將於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次《條例》修訂擴大了獻血者的範圍,提高了公民自願獻血的年齡上限,對符合要求的獻血者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同時,獻血者的權益保障得到強化,《條例》增加了獻血者及其近親屬優先用血的規定,擴大了用血費用報銷人群範圍,優惠措施惠及獻血者更多的家人。除此之外,《條例》還增加了授予南寧市無償獻血榮譽卡和榮獲無償獻血榮譽卡享受優待的規定,調整了獲得榮譽卡的條件。
《南寧市獻血條例》(2021年修訂)
(2004年3月5日南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4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批准
2011年7月22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12年1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批准修訂
2021年5月28日南寧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21年9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批准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繼續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鼓勵國家公職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定期獻血。鼓勵稀有血型公民積極獻血。
第四條 每年一月至三月為“醫務人員無償獻血活動季”,每年七月至九月為“公務員無償獻血活動季”。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志願者協會等社會組織選擇具有行業特色、紀念意義的時間開展獻血活動。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納入本級政府績效考核目標管理體系。
建立健全獻血工作協調機制,推進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區)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
血站負責血液的採集、儲存、製備、檢測、供應等工作。
教育、公安、財政、人社、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文廣旅、市政園林、城管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獻血工作。
第七條 市、縣(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編制固定採血點布局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市政園林等部門合理設定流動採血車道路停放點及其指示牌。公安、市政園林等部門應當為採血點及其指示牌的設定和採血車的通行、停放以及獻血宣傳等活動給予支持。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止、干擾流動採血車的正常停放,不得妨礙採血活動的正常開展。採血車在道路停車泊位停放並實施採血活動的,免於支付停車位使用費。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獻血宣傳。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科學知識納入學校健康教育範圍,指導學校開展獻血宣傳教育。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大中專院校應當將學生獻血或者參加獻血社會實踐活動納入德育學分考核加分。
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畫地開展獻血公益宣傳,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普及獻血科學知識。
車站、機場、碼頭、軌道交通、廣場、景區、公園、商場、醫療機構等公共場所,以及公共運輸工具的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其設定或者管理的廣告牌、宣傳欄、公共視聽載體等設施,免費開展獻血公益宣傳。
每年六月為全市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儲備急救用血,保障急救用血需求。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采供血應急預案,建立突發事件、階段性臨床用血緊缺時的采供血應急機制。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突發事件,出現血液庫存預警時,市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參與應急獻血。
第十條 本市建立獻血關愛和救助機制,對獻血者予以關愛,對因無過錯用血受感染人員予以救助,所需經費從獻血工作經費中支出。
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一條 公民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方便,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公民獻血的,血站應當為獻血者現場提供營養品,可以發放紀念品或者適當補貼。
第十二條 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及其近親屬臨床用血的,除醫療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予以優先保障。
第十三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支付用於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獻血者臨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獻血者的近親屬自獻血者最近一次獻血之日起五年內臨床用血的,按照獻血者既往獻血總量的兩倍免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費用;五年後臨床用血的,按照獻血者既往獻血總量等量免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費用。
獻血者的近親屬合計免交的臨床用血費用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用血費用的總和,已免交臨床用血費用的獻血量不得重複累計。
第十四條 獻血者及其近親屬在本市臨床用血的,用血費用由就診的醫療機構按照規定減免。
獻血者及其近親屬在異地臨床用血的,由本市血站辦理用血費用報銷手續。
第十五條 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血液管理信息系統,連通相關行政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實現獻血者及血液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六條 本市建立獻血者篩查和禁止制度。屬於國家《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規定的具有高危行為的獻血者不應獻血。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獻血者或者在獻血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無償獻血榮譽卡:
(一)在本市無償獻血累計達到四千毫升以上的;
(二)在本市稀有血型無償獻血累計達到兩千毫升以上的;
(三)參與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一千五百個小時以上的;
(四)為無償獻血事業捐贈款物價值累計達到人民幣十萬元以上的。
無償獻血榮譽卡不得偽造、變造、出借、轉讓。
第十八條 榮獲無償獻血榮譽卡的,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享受以下優待:
(一)進入政府投資或者管理的公園、旅遊景區等場所免收門票;
(二)在開展臨床輸血的醫療機構優先就診、免交診查費;
(三)免費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
(四)享受三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一次;
(五)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
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獻血者的優待辦法。
第十九條 獻血者獲得無償獻血榮譽卡的,有關部門應當記入個人誠信檔案,並納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阻止、干擾流動採血車正常停放,妨礙採血活動正常開展,或者收取採血車停車位使用費的,由公安機關等部門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偽造、變造無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沒收,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二)出借無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機關收回無償獻血榮譽卡;
(三)轉讓無償獻血榮譽卡的,由市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由頒發機關收回無償獻血榮譽卡。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獻血的,獻血者及其近親屬臨床用血以及享受相關優待適用本條例。
第二十四條 外國公民、華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台灣地區居民在本市獻血、用血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歷史文本

(2012年修訂)
(2004年3月5日南寧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通過,2004年7月31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批准;2011年7月22日南寧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42次會議修訂通過,2012年1月5日廣西壯族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6次會議批准)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無償獻血及其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和高等院校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鼓勵外來人員參與本市的獻血活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統一規劃並負責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
第五條 市、縣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工作的監督管理。各級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
血站負責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供應等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獻血的宣傳。
衛生行政部門和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普及獻血的科學知識。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將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學生健康衛生教育內容。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獻血的社會公益性宣傳。
第七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高等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獻血。
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采供血應急預案,建立重大公共突發事件與階段性臨床用血緊缺時的采供血應急機制。
血站應當建立獻血者資料庫和稀有血型公民資料庫。
第九條 設立首府獻血專項資金,全額用於發展獻血事業。獻血專項資金主要來源為:
(一)政府對獻血事業的專項投入;
(二)國家規定的全血和手工分離成分血供應價格的上浮部分收入;
(三)單位、團體和個人對獻血事業的捐贈。
首府獻血專項資金由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形式支持、參與獻血公益活動。
第十一條 市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規划行政部門編制採血點設定規劃,合理設定採血點。
公安、城管等有關部門應當為臨時採血點的設定和採血車的通行、停放以及獻血宣傳等活動提供保障。
第十二條 公民獻血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方便,並可以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三條 公民獻血的,血站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的誤餐、交通補貼。
第十四條 血站採血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採血操作規程和制度,並按照規定給獻血者發放無償獻血證書。
發放無償獻血證書時,血站應當告知獻血者可以指定配偶、直系親屬以及兄弟姐妹為受益人。
第十五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只交付血液的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費用。
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的,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的,可自獻血者最近一次獻血時起五年內按獻血總量的兩倍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終生按獻血者獻血總量等量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無償獻血者的兄弟姐妹臨床用血的,按獻血者獻血總量等量免交前款規定的費用。
受益人臨床用血免交規定費用的用血合計量,限於可供受益人臨床用血免交規定費用的用血總量之內。
公民參加互助獻血的,享受無償獻血待遇。
第十六條 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在本市臨床用血的,在就診的醫療機構辦理用血費用報銷手續;醫療機構不具備條件的,在血站辦理用血費用報銷手續。無償獻血者及其受益人在異地臨床用血的,到本市血站辦理用血費用報銷手續。
無償獻血者本人臨床用血的,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證和用血收費單據辦理用血費用報銷手續;受益人臨床用血的,憑獻血者的有效身份證件、無償獻血證、用血收費單據、指定受益人憑證和用血者的有效身份證件辦理用血費用報銷手續。 臨床用血費用報銷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給予表彰獎勵:
(一)個人無償獻血累計達到二十次的;
(二)個人無償獻血志願服務時間累計達到一百二十小時的;
(三)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管理等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
(四)為獻血事業捐贈資金、物資、設備,金額或者價值累計達到一萬元的。
第十八條 本條例實施前已經無償獻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直系親屬、兄弟姐妹臨床用血的,適用本條例。
第十九條 在本市的外國公民、華僑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以及台灣地區居民獻血、用血的,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條 本條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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