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江蘇省獻血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採血、供血、臨床用血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市實行公民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以下稱適齡)的健康公民自願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自願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明確部門工作職責,健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獻血工作;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障獻血工作需要。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獻血的宣傳、動員和組織等工作。
第五條 市、轄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是獻血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獻血、採血、供血和臨床用血的監督管理工作。
采供血機構具體負責血液採集、檢測、分離、儲存和供應等工作。
第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下列職責,協同做好獻血工作: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固定獻血點規劃工作,在建成區合理設定固定獻血點;
(二)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固定獻血點建設項目立項審批工作;
(三)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學校開展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指導學校開展無償獻血知識健康教育;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開展獻血活動臨時占用道路予以協助、指導;
(五)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對開展獻血活動占用公共場所和設定獻血戶外公益廣告予以協助、指導;
(六)宣傳部門負責對獻血公益廣告進行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將無償獻血工作納入文明單位考核指標以及文明行為信用記錄和積分管理;
(七)紅十字會依法參與、推動獻血工作,開展獻血宣傳表彰,推進獻血志願者招募和志願服務組織建設、管理;
(八)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協助做好獻血工作。
第七條 獻血工作經費專項用於下列開支:
(一)獻血宣傳教育、動員組織、表彰獎勵、志願者招募、志願服務組織建設等;
(二)獻血設施、設備購置;
(三)獻血點建設;
(四)血液採集、檢測、儲存等;
(五)無償獻血者及其符合規定的親屬用血減免部分的費用;
(六)其它相關費用。
第八條 獻血點的布局以固定獻血點為主、流動獻血點為補充,綜合考慮交通便利性、人流量等因素設定。
市衛生健康部門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獻血點布局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固定獻血點布局規劃應當納入控制性詳細規劃。
轄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布局規劃組織實施固定獻血點的建設和維護工作。
有關單位應當為流動獻血車(屋)提供停泊以及水、電接駁等便利。
第二章 動員和組織
第九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開展多種形式的獻血宣傳教育活動。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制定年度獻血宣傳教育計畫,組織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獻血宣傳教育工作。
報刊、廣播、電視和網路等媒體單位以及公共場所、景區景點、公共運輸等管理單位應當配合開展獻血公益宣傳教育活動,免費刊播公益廣告。
各類學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開展獻血法律、法規的宣傳,並將血液和獻血的科學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
每年十二月為全市無償獻血宣傳月。
第十條 市、轄市(區)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按照當地醫療用血需求和適齡公民人數等情況擬訂年度獻血計畫,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年度獻血計畫,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第十一條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每年獻血一次。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中等或者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以上。
鼓勵符合獻血條件的公民多次、定期捐獻全血或者成分血。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捐獻造血幹細胞。鼓勵特殊血型的公民在臨床急需用血時獻血。
第十二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組織志願獻血應急預備隊,建立流動血庫。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和社會團體成員加入應急預備隊。
采供血機構負責將符合條件的應急預備隊人員登記造冊,在庫存血液不足或者臨床急需用血時,經同級衛生健康部門批准,啟動流動血庫,組織應急預備隊人員自願獻血。
第十三條 發生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需要大量用血的緊急情況,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關單位組織本單位人員應急獻血,但採血量以突發事件的用血需求為限。
第十四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居(村)民委員會組建獻血志願服務組織。
鼓勵公民成為固定獻血者和應急獻血者,自願加入中國造血幹細胞捐獻者資料庫,加入獻血志願服務組織,參加獻血志願服務。志願者權益按照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對獻血事業進行捐贈。采供血機構可以依法接受捐贈,用於對無償獻血者的關愛和無過錯用血感染人員的救助等。
第三章 采供血和臨床用血
第十六條 采供血機構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性組織,應當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標準開展采供血業務,並為無償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第十七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向社會公開獻血服務的時間、地點、聯繫方式、監督電話等事項,每月向社會公布採血量、用血量、庫存量、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數額等相關信息。
第十八條 采供血機構應當建立無償獻血者信息保密制度,對無償獻血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醫療機構應當對所知悉的無償獻血者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條 采供血機構採血時應當由具備採血資格的醫務人員按照採血技術規範和操作規程進行,並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一次性採血器材。
采供血機構應當按照國家《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對獻血者免費進行健康檢查。經健康檢查不符合獻血條件的,采供血機構不得採血,並應當向獻血者說明情況。
采供血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血液及有關成分質量標準的規定,對採集的血液及分離的成分進行覆核、檢測;未經覆核、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醫療機構提供。採血後經檢測血液不合格的,采供血機構應當及時向獻血者告知血液檢測情況。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第二十條 采供血機構建立高危行為人員獻血篩查和禁止制度,對屬於國家《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規定的具有高危行為的人員嚴格篩查,予以禁止。公安、司法行政、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定期向采供血機構提供具有高危行為的人員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二十一條 獻血者在獻血時應當出示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並如實提供其健康信息。屬於國家《獻血者健康檢查要求》規定的具有高危行為的人員不得獻血,採血點不得對其採血。
第二十二條 獻血者獻全血的,每次可以選擇獻血四百毫升、三百毫升或者二百毫升,鼓勵每次獻血四百毫升或者三百毫升,獻血者兩次獻血間隔期不少於六個月。獻血者獻成分血的,每次獻血量及獻血間隔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無償獻血的血液應當用於臨床,不得買賣。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不得將無償獻血的血液出售給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
醫療機構不得接受單採血漿站或者血液製品生產單位提供的血液及其成分。
第二十四條 開展輸血業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設定輸血科和血庫,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和設施、設備,開展醫務人員用血培訓,建立血液庫存動態預警機制,並與采供血機構信息聯網。
第二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使用血液,加強臨床用血管理,不得浪費和濫用血液。
醫療機構應當制定臨床用血計畫,建立用血申請、審批、公示制度。醫療機構用血應當到本行政區域的采供血機構或者儲血點領取血液,並按照國家規定對臨床用血進行核查;未經核查或者核查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血液,不得用於臨床。
醫療機構臨床用血應當執行輸血技術規範,並積極推行成分輸血、自體輸血、血液保護和患者血液管理等先進技術。
第二十六條 急診搶救病人需要用血時,醫療機構應當先給予用血,用血者再按照有關規定補辦用血手續。
第二十七條 公民醫療臨床用血時,應當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收費標準,交納用於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項的醫療臨床用血費用。
采供血機構對無償獻血血液用於臨床所收取的費用應當進行專項管理,收支單列;收支結餘用於發展獻血事業。
第四章 激勵和懲處
第二十八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和紅十字會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在全市獻血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無償獻血者享有優先用血權利。除臨床急救用血外,醫療機構應當優先保障無償獻血者臨床用血。
無償獻血者獻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上(含八百毫升)的,終身享受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獻血量在八百毫升以下的,按本人獻血量的三倍享受免費用血。無償獻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其累計免費用血按獻血者獻血量等量提供。
捐獻
造血幹細胞的,本人終身享受免費用血;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及配偶的父母需要用血的,免費用血量累計按照八百毫升提供。
第三十條 實施無償獻血者及其符合規定的親屬在市內醫院用血費用直接減免制度,簡化用血費用減免手續,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部門制定。
第三十一條 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憑《江蘇省無償獻血榮譽證》可以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
采供血機構可以根據獻血者在本市獻血次數、獻血量等為獻血者提供健康體檢等服務。
實行新市民積分管理的地區,應當將非本市戶籍公民在本市獻血和受獻血表彰的情況納入積分管理。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中等和高等學校學生參加獻血,享受學校德育學分加分。
鼓勵營利性園林、風景名勝區等場所為獻血者提供各類關愛政策。
轄市(區)可以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關愛獻血者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二條 單位應當支持工作人員參加獻血和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對獻血者和志願者提供適當補貼、補休等關愛措施。
獲得全國無償獻血表彰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其所在單位、上級部門可以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三條 本市建立無償獻血者意外傷害保險制度,逐步推行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用血患者三方輸血風險保險機制。
第三十四條 市、轄市(區)人民政府每年對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情況進行檢查通報。逾期未完成獻血計畫的,不得評為文明單位。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具有高危行為的人員故意獻血造成傳染病傳播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外國公民、華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地區居民憑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參加獻血的,參照本辦法享受優待。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政策解讀
為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的身體健康,我市出台了《常州市獻血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內容解讀如下:
一、出台背景
《江蘇省獻血條例》於2017年進行了修改,在組織領導、財政投入、獻血條件、採血與供血要求等方面作了修改,我市2003年出台的《常州市公民無償獻血管理辦法》的一些內容已不符合《江蘇省獻血條例》等上位法。我市無償獻血工作積累了一些經驗和做法,需要上升到法治層面加以規範。我市獻血人群以非戶籍人口為主且固定獻血者基數偏低,受常住人口增幅較小、人口老齡化趨勢加快、亞健康人數增多等客觀因素影響,現有獻血者的獻血量無法滿足民眾日益增長的醫療健康需求。特別是隨著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不斷健全、優質醫療資源布局不斷完善和人們自我保健意識不斷增強,我市住院病人逐年增加,供血和獻血矛盾日趨突出。為此,亟需出台《辦法》建立健全獻血工作組織領導體系和綜合治理工作機制,總結推廣我市獻血工作的做法和經驗,保障獻血事業持續發展。
二、出台依據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和《江蘇省獻血條例》為依據,學習借鑑深圳、南京、徐州、蘇州等獻血立法較早城市的經驗做法,結合我市獻血管理工作實際,制定《辦法》。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五章三十八條,分為總則、動員和組織、采供血和臨床用血、激勵和懲處、附則。重點內容有:
1. 建立健全領導體系和綜合治理工作機制。一是明確政府和相關部門職責。明確市、轄市(區)、鎮三級政府對獻血工作的領導職責和統籌協調職責,細化相關部門的具體工作職責。二是健全長效宣傳機制。明確政府、衛生健康、媒體、學校等開展獻血公益宣傳教育的責任,確定每年十二月為全市無償獻血宣傳月。三是建立篩查禁止制度。對高危行為人員嚴格篩查予以禁止,公安、司法、衛生健康等部門定期向采供血機構提供高危行為人員名單並及時更新。
2. 有效形成關鍵環節和重要領域支撐體系。一是完善財政保障機制。明確將獻血工作經費納入市及轄市(區)政府財政預算,設立獻血工作專項經費並明確六方面使用渠道。二是加強獻血點建設。明確獻血點的布局和規劃設定要求,確立轄市(區)政府建設和維護固定獻血點的責任。三是提升獻血參與廣度和深度。獻血年齡可延長至六十周歲,鼓勵國家工作人員、現役軍人、醫務人員每年獻血一次,鼓勵中、高等學校學生在校期間獻血一次以上,鼓勵公民多次、定期捐獻全血或成分血,鼓勵公民捐獻造血幹細胞,鼓勵特殊血型的公民在臨床急需用血時獻血。
3. 不斷完善保障激勵和尊重關愛相關政策。建立采供血機構、醫療機構、用血患者三方輸血風險保險機制,健全獻血者意外傷害保險機制。明確免費政策範圍,獲得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捐獻造血幹細胞獎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個人,可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到政府舉辦的醫療機構就診免交普通門診診察費,免費乘坐城市公共運輸工具。完善關愛政策措施,鼓勵營利性園林、風景名勝區等場所為獻血者提供各類關愛政策;單位為獻血者和志願者提供適當補貼、補休等關愛措施;實行新市民積分管理的地區,應當將新市民在本市獻血和受獻血表彰情況納入積分管理;中等和高等學校學生參加獻血,享受學校德育學分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