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獻血條例

《昆明市獻血條例》於2018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共二十七條,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昆明市獻血條例
  • 發布機關:昆明市第十四屆人大
  • 通過時間:2018年4月27日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審查結果的報告,解讀,

條例發布

昆明市獻血條例
(2018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2018年5月30日雲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批准)

條例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無償獻血工作健康發展,弘揚人道主義精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服務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獻血工作的領導,制定年度獻血計畫,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和采供血應急保障機制,納入年度責任目標考核,保障獻血相關經費並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 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主管獻血工作,推動、指導和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獻血工作。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血站建設,配備與衛生事業發展相適應的人員、設施、設備和試劑耗材,保障采供血工作正常運行。
第六條 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區和晉寧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轄區範圍內規劃建設不少於三個固定獻血服務站。其他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應當在本轄區範圍內規劃建設不少於一個固定獻血服務站。
固定獻血服務站應當設定在人流相對密集、安全的區域,且布局合理,面積不低於50平方米。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獻血服務站的設定和流動採血車的停放。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保障執行緊急任務的急救送血車優先通行。
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對獻血服務站建設、流動採血車臨時停放、戶外宣傳廣告設定給予支持。
雙擁工作職能部門負責協調駐昆部隊參加無償獻血。
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交通運輸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保障符合條件的獻血者和志願者享受相應待遇,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八條 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獻血相關知識納入公共衛生健康教育,增強城鄉居民無償獻血意識。
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學生獻血健康教育,將獻血知識編入中國小地方教材,普及獻血知識。
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新聞媒介,應當定期免費刊播無償獻血知識和公益廣告。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運輸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應當免費刊播無償獻血公益廣告。
第九條 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提倡適齡健康公民自願獻血。
第十條 每年1月為醫務人員無償獻血月,2月為公務員無償獻血月。
其他無償獻血月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十一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獻血計畫。
未完成年度獻血相關工作的單位和社區,不予推薦申報文明單位、文明社區評選。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每年動員和組織本單位或者本居住區的適齡健康公民參加獻血。
大中專院校制定鼓勵措施,每年組織在校學生率先獻血。
工會、共青團、婦聯和紅十字會等人民團體應當宣傳、推動無償獻血工作,每年組織獻血活動不少於兩次。
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服務;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大中專院校組建獻血志願服務組織。
第十三條 醫療機構應當科學、合理用血,加強臨床用血管理,保障臨床用血安全。
提倡擇期手術的患者自身儲血,鼓勵臨床用血新技術的研究和推廣。
第十四條 發生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因可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應急保障機制,啟動應急預案。
第十五條 血站是不以營利為目的,採集、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衛生機構,應當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
血站應當告知獻血者獻血的注意事項和獻血者享有的權利,為獻血者現場提供營養餐和紀念品。
第十六條 獻血者應當出示真實有效的身份證明,並如實提供與自身健康相關的信息。
第十七條 獻血者獻血後,由血站依法頒發《無償獻血證》。
第十八條 持《無償獻血證》的獻血者及其父母、子女、配偶在同等條件下,醫療機構應當保障其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第十九條 公民臨床用血時,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交付血液採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臨床用血費用。
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按照下列規定免交臨床用血費用。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計算:
(一)獻血滿5次的,本人終生免交臨床用血費用;
(二)獻血不足5次的,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按照獻血量的三倍本人免交臨床用血費用;超過5年的,本人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三)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第二十條 符合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在就診醫療機構予以報銷;醫療機構不具備報銷條件的,可以攜帶相關憑證到血站報銷。
第二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每兩年進行一次性獎勵:
(一)獻血者在本市獻血滿5次不足10次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予以獎勵;
(二)獻血者在本市獻血滿10次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三)有關單位在無償獻血宣傳、動員、組織工作中成績突出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獎勵。
第二十二條 對參加獻血的公民,獻血後所在單位或者所在村(居)民委員會可以給予適當誤餐、交通補貼和休息。
第二十三條 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的獻血者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志願者,享受下列“三優四免一補”待遇:
(一)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
(二)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查費,享受優先診療;享受每年一次由用血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項目免費健康體檢;免費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
(三)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給予相應社保補貼。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市、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開發(度假)區管委會有關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4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採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對未完成年度獻血計畫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度假)區管委會給予通報批評;對未按照本條例履行職責的相關部門和單位給予通報批評。
第二十六條 外國人,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和台灣地區居民持《無償獻血證》的,參照本條例享受優待。
第二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審查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2018年4月27日,昆明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昆明市獻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並於2018年5月9日報請省人大常委會審查批准。5月1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第三次會議,對條例進行了合法性審查。現將審查結果報告如下:
2002年,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獻血用血管理辦法》,於2008年進行了修訂。該辦法在推動無償獻血工作,保證醫療臨床用血需要和安全,規範血液管理活動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近年來,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和城鎮人口的快速增長,昆明市的無償獻血工作形勢日趨嚴峻,存在獻血人群不足、季節性“血荒”、臨床需求不斷擴大、無償獻血工作機制不健全等問題,辦法已不能滿足工作需要,有必要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條例明確了相關部門的職責,強化了獻血服務管理和保障,細化了具體的激勵措施,並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
法制委員會審查認為,條例規範的事項屬於立法法規定的立法事權範圍,制定過程符合立法程式的規定,內容與相關法律、法規不牴觸。法制委員會的審查情況已向主任會議作了匯報,建議經本次常委會會議審查後批准該條例,由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請予審查。

解讀

近年來,昆明市的無償獻血工作形勢日趨嚴峻,存在獻血人群單一、總量不足、“季節性血荒”等問題,為保障臨床用血得到平穩持續供應,廣泛調動全社會力量共同倡導和參與無償獻血,昆明市及時制定出台了《昆明市獻血條例》。該《條例》於6月4日經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公布,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全市供血缺口達20%
2002年,昆明市政府出台了《昆明市獻血用血管理辦法》,並於2008年進行了修訂。但隨著醫療事業的發展和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長,昆明市的血液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血液保障壓力異常艱巨。
據昆明市副市長王建穎介紹,2017年,昆明市獻血14.1萬人次,採血量41.4噸,分別占全省的31.59%和32.7%,但昆明地區集中了全省93%的省級醫院、46%的三級甲等醫院。經測算,昆明市日均採血人數需達450人次才能滿足供血需求,而僅有384人次,加之雲南阜外心血管醫院等一批服務全省、面向南亞東南亞的醫院建成,臨床需求不斷擴大,臨床用血量持續快速增長,全市供血缺口達20%。
昆明市衛計委綜合監督執法局局長李紅飆說,昆明市的獻血人群主要為大學生和外來務工人員,結構單一,導致寒暑假和春節期間容易出現“季節性血荒”。全省優質醫療資源高度集中在昆明,危急重患者多數在昆明就醫,加之“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高齡產婦增加,致使臨床血液需求急劇增長。此外,無償獻血工作機制不健全,具體表現為宣傳不到位、獻血服務網點覆蓋不足等,導致社會公眾無償獻血參與度不夠。因此,迫切需要將《辦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進一步解決血液保障的嚴峻形勢。
破解“獻血容易報銷難”
新制定的《條例》建立健全了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各方參與的獻血工作機制,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能職責,完善用血管理機制。
昆明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趙學鋒介紹,《條例》創新性地把獻血相關知識納入公共衛生健康教育,充分藉助全市健康教育機構的專業優勢等,有序推進無償獻血宣傳。為破解“獻血容易報銷難”,在全國率先實施全省異地用血報銷和報銷關口前移制度,取消了提供“親屬關係證明”等證明材料,簡化報銷流程。例如,“符合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在就診醫療機構予以報銷;醫療機構不具備報銷條件的,可以攜帶相關憑證到血站報銷”的條款,切實方便了獻血者用血報銷。
為緩解“季節性血荒”,昆明在全國率先設立醫務人員和公務員獻血月,其中每年1月為醫務人員無償獻血月,2月為公務員無償獻血月。同時,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願服務;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大中專院校組建獻血志願服務組織。按規定,市政府應當加強血站建設,五華、盤龍、官渡、西山、呈貢和晉寧六區應當在本轄區範圍內規劃建設不少於3個固定獻血服務站,其他縣(市、區)和開發(度假)區應當在本轄區範圍內規劃建設不少於一個固定獻血服務站。
凸顯對獻血者的人文關懷
為營造獻血光榮的良好社會氛圍,《條例》通過明確具體的激勵措施,引導並鼓勵公民積極參與獻血。
根據規定,持《無償獻血證》的獻血者及其父母、子女、配偶在同等條件下,醫療機構應當保障其享有優先用血權利。全血每200毫升按1次計算,機採血小板每1個治療單位按1次計算。獻血滿5次的,本人終生免交臨床用血費用;獻血不足5次的,自獻血之日起5年內按照獻血量的3倍本人免交臨床用血費用;超過5年的,本人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獻血者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免交與獻血量等量的臨床用血費用。
榮獲國家無償獻血奉獻獎的獻血者和無償獻血志願服務終身榮譽獎的志願者,享受“三優四免一補”待遇:同等條件下優先提供就業崗位,優先推薦就業,優先保障子女入托、入學;免費遊覽政府投資主辦的公園、旅遊風景區等場所;免交公立醫療機構普通門診診查費,享受優先診療;享受每年一次由用血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項目免費健康體檢;免費乘坐城市軌道交通和公共汽車;對符合條件的靈活就業人員給予相應社保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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