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

2006年5月12日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
  • 頒布時間:2006年05月12日
  • 實施時間:2006年07月01日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修訂信息,條例全文,徵求意見,解讀,

修訂信息

寧夏回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
(2006年5月1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

條例全文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
第三章志願服務活動
第四章促進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推動志願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志願服務條例》等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開展的志願服務以及與志願服務有關的活動。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是指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願、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願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制定措施,鼓勵開展多種形式的志願服務活動,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四條精神文明建設指導機構建立志願服務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對志願服務工作的統籌規劃、協調指導、督促檢查和經驗推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願者註冊、志願服務組織登記、違法行為查處等行政管理工作。教育、文化旅遊、衛生健康、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願服務有關的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推動城鄉社區志願服務工作。
第五條共產主義青年團應當做好青年志願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大型活動的志願服務工作,配合民政部門做好志願服務信息化、教育培訓、宣傳等工作。
工會、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殘疾人聯合會等人民團體和民眾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志願服務有關工作。
第六條全社會應當尊重、支持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願服務精神。
制定市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範、學生行為規範應當體現志願服務精神。
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媒體應當開展志願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願服務文化,弘揚志願服務精神。
第二章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
第七條本條例所稱志願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願服務的自然人。
本條例所稱志願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願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鼓勵志願者加入志願服務組織。
第八條志願者應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第九條志願者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自行註冊,也可以通過志願服務組織註冊。通過志願服務組織註冊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錄入志願服務信息系統。
志願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志願服務組織以及其他開展志願服務活動的組織,不得違背個人意願將其註冊為志願者。
第十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登記,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為志願服務組織登記提供便利。
第十一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系統或者其他適當方式招募志願者。招募志願者時,應當公布服務內容、志願者條件、招募人數等信息,並告知在志願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以及風險防範措施。
第十二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建立志願者和志願服務檔案,如實記錄志願者的基本信息和志願者參加志願服務活動的基本內容以及培訓、獎勵、評價等信息,並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志願服務信息系統,實現數據互聯互通。
志願者需要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據志願服務記錄無償、如實、及時出具。
第十三條志願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行業組織。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志願服務組織誠信建設和行業交流,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在志願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三章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五條志願服務的範圍主要包括扶貧濟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殘、助醫助學、應急救援、生態環境保護、社區治理、法律服務、賽會服務等社會公益活動。
鼓勵優先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體提供志願服務。
第十六條志願者可以參與志願服務組織開展的志願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需要志願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發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願服務組織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並告知需要志願服務的真實、準確、完整信息以及可能發生的風險。志願服務組織應當對有關信息進行核實,並及時予以答覆。
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定,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八條志願服務組織應當為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提供安全、交通、食宿、衛生等必要條件,解決志願者在志願服務過程中遇到的困難,維護志願者的合法權益。
志願服務組織安排志願者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願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十九條志願者參與應急救援、大型公益活動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願服務活動,志願服務組織或者大型活動舉辦者應當為志願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二十條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等成立志願服務隊伍開展專業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具備教育、科技、醫學、心理、法律、文藝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願者提供專業志願服務。
第二十一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開展應對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和公共衛生事件等突發事件的志願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培訓或者應急演練,可以安排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參加。
第二十二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第二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在志願服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可以向民政部門、其他有關部門或者志願服務行業組織投訴、舉報。相關部門或者行業組織對投訴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答覆。
第四章促進和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願服務組織培育機制,支持志願服務組織的啟動成立和初期運作。
第二十五條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的經費來源包括社會捐贈和資助、政府支持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鼓勵對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進行捐贈、資助。
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活動經費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公開透明,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捐贈者、資助者、志願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城鄉社區和有關單位應當與志願服務組織建立志願服務供需對接機制,促進志願服務活動有效有序開展。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城鄉社區、機場車站、景區景點等服務場所設立志願服務站點,設定相關設施,為志願者開展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七條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願服務意識和能力。教育部門和學校應當將培養學生志願服務精神納入思想品德教育的範圍。
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應當鼓勵學生參加相應的志願服務活動,可以將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納入教學實踐。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活動。
志願服務組織應當依法接受監督,及時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實施計畫、進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等信息。
第二十九條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第三十條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鼓勵文化、體育、衛生、公共運輸等公共服務機構對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給予優待。
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在自身有志願服務需求時,有權優先獲得志願服務。
第三十一條鼓勵商業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為志願服務組織免費提供資金證明、審計、法律諮詢等服務。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志願服務特點、適應志願服務發展需要的保險產品,並為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購買保險提供優惠。
第三十二條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運營者、管理者,應當完善志願服務信息平台功能,推動各類志願服務信息系統融合。
志願服務信息系統的運營者、管理者應當依法管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和志願服務對象的信息,不得侵害個人隱私。
第三十三條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志願服務組織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記錄志願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願服務記錄證明的,由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三十六條對以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活動、志願者的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組織和個人,由民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強行指派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志願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開展力所能及的志願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開展志願服務活動,並接受監督。
第三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徵求意見

為了給志願服務提供更加全面的法治保障,3月5日至4月5日,我區就《寧夏回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在此期間,大家有啥意見請儘管提。
2006年5月,《寧夏回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通過,對我區志願服務規範化、長效化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2017年,國務院頒布《志願服務條例》,對志願服務的基本原則、管理體制、權益保障、促進措施等作出全面規定。而我區現行條例的部分內容與上位法的規定不一致,已不能適應志願服務全民化發展的趨勢和要求。
《條例(修訂草案)》共7章49條,與現行條例相比,措施內容緊密結合寧夏實際和當前工作,對志願服務工作職責進一步細化明確,對志願者權利義務進行了調整,其中志願者應享有的權利由6項增至8項,包括志願者可拒絕提供違背自身意願、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約定範圍的志願服務等。同時,擴大了志願服務範圍,“提倡廣泛開展志願服務活動,優先為殘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業人員和其他有困難需要幫助的個人和家庭提供志願服務”,並充實豐富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之間簽訂書面志願服務協定的具體情形,特別是對維護保障志願者合法權益作了明確規定,對保護志願者隱私、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提供技能培訓等提出明確要求。此外,《條例(修訂草案)》明確,縣級以上政府、有關志願服務組織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應予以表彰獎勵。

解讀

7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新條例增加了促進志願服務事業發展的相關規定,鼓勵有關單位、組織為志願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並制定了針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的優待激勵措施。
志願服務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誌,是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載體。截至2018年底,我區註冊的志願者682579人,登記的志願服務組織1747個,各類志願服務活動踴躍開展。但與此同時,我區志願服務工作機制仍不夠健全,志願服務活動不夠規範。
自治區民政廳負責人表示,在條例修改過程中,自治區民政廳會同自治區文明辦等部門赴各市進行了立法調研,書面徵求了各市、縣(市、區)政府,有關部門及團委、婦聯、紅十字會等單位的意見,實地走訪了村居民委員會、兒童福利院等,廣泛聽取意見建議。
修訂後的條例從志願者招募、知識技能培訓、志願服務活動記錄、專業志願服務等方面規範了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規定了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措施鼓勵和支持志願服務活動,鼓勵社會各界為志願服務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自治區人大法制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朱贇表示,新條例的一大亮點是,強調了要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合理安排志願服務所需資金”,對在志願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應予以表彰、獎勵。
條例中還明確提出,鼓勵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錄有良好志願服務記錄的志願者;在公務考錄、事業單位招聘中,將志願服務情況納入考核內容。同時鼓勵商業銀行、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專業機構為志願服務組織免費提供相關服務,鼓勵保險機構設計開發符合志願服務特點、適應志願服務發展需要的保險產品,並為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購買保險提供優惠等。
為解決年齡較小的中小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問題,新修訂的條例規定“志願者應當具備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經其監護人同意,可以參加與其年齡、智力、身心健康狀況相適應的志願服務活動”。
為了減少志願服務糾紛,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條例中增加了志願者、志願服務組織、志願服務對象簽訂志願服務協定的內容;同時規定大型社會公益活動中由舉辦者為志願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019年1月17日,習近平總書記在天津考察調研時,深刻闡述了新時代志願服務的歷史使命和前進方向,明確要求各級黨委和政府要為志願服務搭建更多平合,我區適時修改志願服務條例,將更好地推動我區志願服務事業健康有序發展,更好發揮志願服務在我區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妥永蒼說。
據悉,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志願服務條例》將於今年(2019年)9月1日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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