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地方條例。

2022年7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 公布機關: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公布時間:2022年7月29日 
  • 實施時間:2022年9月1日 
條例發布,條例全文,

條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 告第65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已由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於2022年7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2年7月29日

條例全文

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2022年7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民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定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人民民眾文明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保障以及相應的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四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堅持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遵循保障基本、優質均衡、共建共享、服務公眾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統籌、協調、指導、推動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第六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視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文聯、殘聯、社科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和其他公共文化設施的日常管理,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做好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根據村(居)民的需求組織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有關專項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和效能。
第九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特色,制定、調整自治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自治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公布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服務目錄並組織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整合公共文化服務資源,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協同發展,促進公共文化服務與旅遊等融合發展,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開展合作與交流。
第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納入政府效能目標管理考核,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反映公眾文化需求的徵詢反饋制度和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制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助或者獎勵的依據,並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的公共文化設施目錄及有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和自治區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確定本行政區域公共文化設施的種類、數量、規模和布局,堅持場館服務、流動服務、數字服務相結合,形成覆蓋城鄉、便捷高效的公共文化設施網路。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保障公共文化設施正常使用和運轉。
第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參與、易於疏散的地點選址,符合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並徵求公眾意見。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建設和配置無障礙設施設備。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設定母嬰室、配備適老化設施設備。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擅自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用途或者妨礙其正常運行,不得將公共文化設施用於與公共文化服務無關的商業經營活動。
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法重建、改建,並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合理安排過渡性公共文化設施,保證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規劃、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配套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的主體工程統籌規劃、統一建設。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提高公共文化設施利用率,推動村(社區)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所)、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農家(職工)書屋、村史館、家風館、村廣播室以及體育活動、養老服務、青少年活動、科普活動設施和文化廣場、文化公園、閒置校舍場地等綜合利用,有效發揮公共文化服務功能。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人員流動量較大的公共場所、務工人員較為集中的區域以及留守老人婦女兒童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配備公共閱覽、流動圖書、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體育健身等必要的公共文化設施,提供便利可及、可持續的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醫院、養老院、福利院、殘疾人服務機構、未成年人保護機構、療(休)養院等配備適宜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支持有條件的遊客服務中心、旅遊景區、酒店、民宿等配備適宜的公共文化設施。
鼓勵依託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站)、美術館、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習場所等發展研學旅行、展演旅行等新型文化旅遊業態。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以縣級文化館、圖書館為總館,鄉鎮(街道)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分館、村(社區)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為服務點的總分館制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縣級總館建設,提高總館的公共文化供給配送能力和分館的公共文化綜合服務能力,促進優質文化資源向基層延伸,實現總分館圖書資源通借通還、數字服務共享、人員統一培訓、文化活動聯動。
鼓勵和支持將符合條件的民眾文化活動空間、閱讀空間、主題功能空間等新型公共文化空間納入總分館制體系。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事業單位參與分館建設。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有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上一年度的活動項目、服務效能、經費使用等公共文化服務開展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對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服務秩序的行為,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有權勸阻、制止;對經勸阻、制止仍不停止破壞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擾亂公共文化服務秩序的,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停止提供服務。
第三章 服務提供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公共文化設施和特色文化資源,促進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提供和傳播,支持開展全民閱讀、全民普法、全民健身、全民科普、藝術普及和優秀傳統文化傳承等活動,創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文化產品和活動品牌,培育有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區域公共文化品牌。
第二十五條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特點,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公共文化設施開放收取費用的,應當每月定期向中小學生免費開放,並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未成年人、老年人、現(退)役軍人、消防救援人員、殘疾人等免費或者優惠開放。
第二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開展延時、錯時服務,在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適當延長開放時間,並增設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鼓勵和支持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或者優惠開放,並向社會公布開放項目和時間。
第二十七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服務公示制度,對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開放時間等信息進行公示。
公共文化設施因維修或者突發事件等原因需要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及時公告。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規範設定標牌、告示,並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示電子信箱、電話等意見反饋渠道,接受公眾的意見、建議和監督投訴。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整合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資源。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基層公共文化設施的數位化和網路建設,在技術指導、設施設備等方面給予支持,提高基層公共數字文化服務能力。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豐富公共數字文化資源供給,拓展公共文化服務智慧套用場景,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推進公共數字文化服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挖掘、研究、保護和傳承黃河文化、長城文化、革命文化、法治文化等,將其納入公共文化服務保障體系,加大相關文化產品的創作推廣和公共文化服務提供力度。
鼓勵和支持圍繞春節、元宵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傳統節日創新開展傳統民俗文化活動。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用流動舞台車、流動圖書車、文藝小分隊、電影放映隊、流動展覽等方式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鄉村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增加鄉村圖書、報刊、戲曲、電影、廣播電視節目、網路信息內容、節慶活動、體育健身活動等公共文化產品供給,強化鄉村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培養,發揮鄉村公共文化設施、資源、組織體系等方面的優勢,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站、所)融合發展。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面向青少年的公共文化服務,支持學校開展符合在校學生特點的文化體育活動,推動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愛國主義影片、科普活動等進校園。
鼓勵和支持學校利用公共文化設施組織開展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和勞動教育等教學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提供適宜老年人的公共文化服務產品,並組織面向老年人的數字技能和文化藝術培訓。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網路等新聞媒體開設面向老年人的專欄,豐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開展或者參加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舉辦殘疾人藝術演出、殘疾人體育運動會等。
公共圖書館應當設定盲文閱讀、盲人有聲閱讀專區或者專座,配備有聲圖書,提供無障礙閱讀服務。
鼓勵在電視節目、影視作品中加配手語或者字幕,開辦殘疾人專題廣播欄目;鼓勵有條件的電影院、劇院開設無障礙電影專場,舉辦無障礙電影日等活動。
第四章 社會參與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六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意見和目錄。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自治區制定的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性意見和目錄,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確定購買的具體項目和內容,並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引導、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興辦實體、資助項目、贊助活動以及提供設施、產品、服務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參與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運營和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對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用地、資金等方面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支持。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捐贈財產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九條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可以採取委託、授權、合作等方式研發文化創意產品,滿足公眾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需求。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公益性文化單位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合作,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理論研究、教育培訓,開展文化專用裝備、軟體、系統等的研發套用。
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產品和文化活動。
第四十一條 鼓勵開展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支持民眾文藝團隊、文藝體育骨幹、文化人才等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文化志願服務,建立健全文化志願服務網路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文化志願服務的指導,培育和發展文化志願服務組織,建立文化志願者招募、管理評價、教育培訓、激勵保障等機制,規範和促進文化志願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退休人員、專業文化藝術體育工作者、文化藝術體育愛好者、學生等參與文化志願服務。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共文化服務所需資金,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財政保障與經濟發展總體水平相適應。
第四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通過轉移支付等方式重點扶助革命老區、脫貧地區開展公共文化服務,支持基層公共文化設施建設。
第四十五條 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公共文化設施,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提高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補助標準。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公共文化服務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機制,通過專業培訓、委託培養、掛職交流、招聘選拔、定期服務、項目合作等方式,加強公共文化服務人才隊伍建設。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科技館、體育館等公益性文化單位承擔的職能、任務和服務的人口規模,合理設定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備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專業人員。
第四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承擔的職能、任務和服務的人口規模,採取派出制、政府購買公益性崗位等形式配備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人員。
鼓勵和支持文化專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等到基層從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四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在技術、場地、設備等方面給予支持和幫助,引導、保障民眾性文化體育活動健康、規範、有序開展。
鼓勵文化館和基層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等為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民眾文藝團隊、文藝體育骨幹、文化人才等提供排練場地、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公共文化服務的宣傳教育,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知曉度、參與度。
新聞媒體應當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宣傳報導,加強優秀公共文化產品和活動的傳播推廣,並對公共文化服務進行輿論引導和監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另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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