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全民健身條例

為推進健康銀川建設,促進全民健身活動開展,滿足全民健身需求,保障公民在全民健身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國務院《全民健身條例》《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全民健身條例
  • 通過時間:2019年6月27日
  • 批准時間:2019年7月17日
  • 施行時間:2019年9月1日
引言,具體內容,

引言

(2019年6月27日銀川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9年7月17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批准)

具體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健身活動、全民健身設施、全民健身保障以及相關的管理和服務,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全民健身應當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單位支持、共建共享的原則,堅持以人民身心健康為中心,普及健身知識,倡導健康理念。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計畫地建設公共體育設施,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全民健身實施計畫,提供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協調發展。
第五條 市體育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全民健身工作,各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健身工作,監督、指導全民健身活動廣泛開展。
教育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做好學校體育工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全民健身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納入基層公共服務體系,組織、協調本轄區的全民健身活動,指導、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群團組織根據各自職能特點,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體育、教育、文旅、衛生和健康等行政部門應當宣傳科學健身知識,增強公民健身意識,弘揚健康理念。
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應當經常開展全民健身的宣傳報導,營造積極健康的全民健身氛圍。
社會體育組織應當發揮自身作用,引導本組織成員科學、文明、健康健身,提高健身素養。
第七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及個人參與建設全民健身設施,策劃和舉辦全民健身活動,為全民健身產業提供市場化的產品和服務。
第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全民健身活動依法給予政策支持,對在全民健身事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全民健身活動
第九條 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體現全面性、多樣性、個性化,堅持老少皆宜、全民參與以及自願、因地制宜、注重實效、科學文明、保障安全的原則。
第十條 每年5月為本市全民健身月,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應當在全民健身月開展以下活動:
(一)多種形式的全民健身宣傳活動;
(二)各類免費健身指導服務;
(三)集中組織全民健身展演、展示、競賽、指導、諮詢等主題活動;
(四)集中舉辦促進身心健康的各類賽事;
(五)組織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全民健身月內,市屬公共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開放。鼓勵社會其他有條件的經營企業、各類社會投資的體育設施向公眾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
第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殘疾人運動會以及老年人健身大會等賽事和活動。結合民風、民俗、自然地理、人文特點創建山地、水上、冰雪等自主品牌賽事。
發掘、保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項目,鼓勵、促進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健身活動開展。
第十二條 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在傳統節日和農閒季節,組織開展與農村生產勞動和文化生活相適應的全民健身活動、農民運動會。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定期舉辦全民健身運動會,組織日常性全民健身活動,支持居(村)民委員會開展全民健身活動。
居(村)民委員會應當組織本地區居(村)民開展全民健身活動,並協助上級部門做好全民健身工作。
第十三條 各大中專院校、中國小校應當建立和完善青少年體育組織,按照規定開設體育課,根據學生的年齡、性別和體質狀況,組織實施體育教學活動,保證學生每天鍛鍊不少於1小時,每學年至少舉辦一次全校性運動會。
幼稚園等幼教機構,應當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娛樂活動,鍛鍊幼兒身心,增強身心健康。
鼓勵開展校際間各類專項體育聯賽,綜合性賽事活動,組織學生參與校外體育健身活動。
鼓勵全民健身項目、競技體育項目、民族傳統特色體育項目進校園,鼓勵學校建立校園體育特色興趣組、俱樂部等。積極開展、組織和參加全市校園特色體育項目交流展示活動。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組織本單位人員進行工前或者工間操等體育鍛鍊,開展經常性的體育健身活動。
有條件的單位,可以為本單位人員提供健身場地,配置必要的健身設施、器材,定期舉辦單項體育比賽、職工運動會,開展體育鍛鍊測驗、體質監測等活動。
第十五條 鼓勵建立、健全文化體育類社會團體,市、縣(市)區體育、民政等部門應當給予支持和引導。
鼓勵文化體育類社會團體依法開展多種形式的全民健身活動和比賽、培養專業人才、傳授專項技能、傳播專門知識。
第十六條 組織或者參加全民健身活動的,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遵守社會公德、公共秩序和健身場所的制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毀、破壞全民健身設施;
(二)從事封建迷信、邪教、色情、暴力和賭博活動;
(三)製造噪聲、阻礙交通等;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章 全民健身設施
第十七條 全民健身設施包括公共體育設施和學校體育設施、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以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等單位內部的體育設施等用於全民健身活動的建(構)築物、場地和設備。
第十八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將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鄉規劃。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公共體育設施布局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或者改變其用途。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體育設施建設預留用地的,應當徵求體育主管部門意見,並依法調整城鄉規劃。
第十九條 公共體育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規範實用和方便民眾,充分考慮未成年人、老年人和殘疾人的特殊要求,滿足不同人群的健身需要。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建設全民健身活動中心、公共體育場、體育公園、健身廣場等,在村、社區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利用公園、綠地、廣場、河湖沿岸、城市道路等區域,建設健身步道、登山步道、腳踏車道或者城市綠道等全民健身活動場地,安裝健身器材和設施。
第二十一條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相應的體育設施。
居民住宅區配套建設的體育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區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區沒有按照規定建設體育設施的,有建設條件的,應當予以補建。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改變體育設施的建設項目和功能,不得縮小其建設規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標。
第二十二條 老舊城區、社區全民健身設施未達到國家有關體育設施建設標準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利用舊廠房、倉庫、老舊商業設施和空閒地等閒置資源,逐步補建全民健身設施。
第二十三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政府建設的公共體育設施和國家機關內部的體育設施,由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明確或者指定的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二)社會力量投資開辦的公共體育設施、經營性體育設施、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內部的體育設施,由產權人負責管理和維護;
(三)捐贈的體育設施,由受捐贈單位負責管理和維護。
居民住宅區的體育設施的管理責任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確定。
第二十四條 全民健身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設施的使用、維修、安全和衛生管理制度;
(二)使用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設施和設備;
(三)標明設施和設備的使用方法、注意事項及安全提示;
(四)按照設施的使用標準進行保養、檢查並及時維修;
(五)按照國家標準配備安全防護人員及相關設備;
(六)在設施所屬場地公示管理單位的聯繫方式;
(七)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五條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自公共體育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該設施的名稱、地址、服務項目、收費標準等內容報所在地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全年向公眾開放,並在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假暑假期間延長開放時間。公共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免費或者低收費開放公共體育設施,並向公眾公示收費標準、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實行收費的,收費項目和標準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批准,並應當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和軍人給予優惠。
免費或者優惠開放公共體育設施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補助。
第二十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的景區應當逐步對公眾晨練晚練免費開放,並向社會公告開放時間。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體育設施免費或者低收費向公眾開放。
第二十八條 各大中專院校、中國小校應當在課餘時間和公休日、法定節假日向學生開放體育設施。公辦學校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鼓勵民辦學校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
學校可以根據維持設施運營的需要向使用體育設施的公眾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所有向公眾開放體育設施的大中專院校、中國小校提供經費保障,並為其辦理有關責任保險。
第四章全民健身保障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組織和協調,將全民健身計畫的執行情況納入民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考核評價體系,對本行政區域全民健身計畫的實施情況負總責。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對全民健身的投入,促進全民健身事業均衡發展。
第三十二條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自治區有關規定培訓、管理、考核社會體育指導員。
第三十三條 取得社會體育指導員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可以按照技術等級證書確定的範圍從事社會體育健身服務指導,依法開展下列活動:
(一)組織民眾性健身活動;
(二)傳播科學健身知識;
(三)傳授科學健身技能;
(四)開展健身安全指導;
(五)宣傳全民健身活動;
(六)引導公眾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鼓勵社會體育指導員為公眾義務提供全民健身指導服務。
第三十四條 鼓勵具有全民健身專業技能和知識的人員參與全民健身活動,傳授普及科學實用的全民健身知識、技能和方法。
第三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設定運動健身科學指導站和公共體育服務崗位,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為公眾提供公益性體育培訓、健身指導等公共體育服務。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國民體質監測活動,通過開展公益性講座等方式為公眾提供科學健身指導。
學校學生的體質監測由教育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體育主管部門組織的體育比賽、體育表演等健身活動,可以採取自行承辦或者向社會購買服務的方式承辦。
第三十七條 企業、社會團體或者個人贊助全民健身活動中的比賽、表演的,可以享有冠名權。
第三十八條 鼓勵健身用品製造業、健身活動服務業的發展,培育和推廣體育與文化、旅遊、醫療、養老等相融合的健身休閒項目、旅遊目的地、旅遊精品線路等。
第三十九條 鼓勵保險機構創新健身保險產品和服務,開展健身公共服務險種業務。鼓勵全民健身活動組織者辦理相關的機構責任和第三方公眾責任保險,鼓勵健身活動參與者購買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者具有精神衛生專業知識的人員基於公益目的,通過培訓、講座或者志願服務等方式,為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公益性的心理健康指導和服務。
用人單位應當重視勞動者的心理健康促進工作,結合本單位的工作特點,定期開展心理健康教育與測試,組織心理健康促進活動。
第四十一條 鼓勵運用網際網路、大數據、雲計算等智慧型科技手段與全民健身相結合,依靠科學技術發展全民健身事業。
市、縣(市)區體育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民健身公共服務信息平台,通過信息平台公開全民健身設施目錄、開放時段、收費標準、免費項目、健身服務等信息,提供全民健身線上諮詢服務。
第四十二條 組織大型民眾性全民健身活動,應當遵守大型民眾性活動安全管理規定,做好安全工作,保證活動安全。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當為依法開展的大型民眾性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安全、醫療、交通等保障。
對於依法舉辦的民眾體育比賽等全民健身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設定審批和收取審批費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在全民健身活動中有宣揚封建迷信等不健康內容、擾亂公共秩序、損毀公私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侵占公共體育設施預留用地或者擅自改變其用途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全民健身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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