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條例》制定過程中,承德市人大立法部門緊密結合精神文明創建工作的實踐,廣泛徵求社會各方面的意見,條款充分吸納了該市在創建工作中形成的好經驗好做法。同時,堅持問題導向,把長期困擾該市創建工作的短板弱項和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納入其中加以解決,必將有效提升該市城市治理能力,為創建全國文明城市提供堅強的法治保障。
《條例》共分六章四十條。第一章總則部分,明確了《條例》的立法目的、適用範圍和執法主體;第二章基本規範,從“維護公共場所秩序、維護公共環境衛生、文明生活、文明出行、文明旅遊、文明用網、遵守村規民約”等方面對公民的日常行為作了具體規定;第三章鼓勵與支持,列舉了“倡導與鼓勵”的文明行為類型,界定了正確的價值取向和道德標準;第四章保障與監督,明確了政府及相關部門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職責分工,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保障措施和監督重點等作出明確的規定;第五章法律責任,根據不文明行為的類型,與相關法律、法規緊密銜接,明確了相關處罰措施;第六章附則部分,規定了條例的施行日期。
規定
《條例》規定,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和幫扶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創建、文明行為及促進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道德典型給予幫扶。鼓勵用人單位擇優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承德好人、優秀志願者等道德建設先進典型。
居民在小區私搭亂建,不僅嚴重影響了小區環境,還帶來了安全隱患。記者注意到,《條例》明確規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在綠地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堆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隨著養狗的市民越來越多,一些不文明養犬行為,帶來了擾民、傷人、污染環境等諸多問題。《條例》在倡導文明養犬的同時,對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犬出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為營造落實《條例》的濃厚氛圍,該市要求全市各級、各部門將《條例》納入領導班子、幹部職工集體學習內容,對《條例》的立法背景、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進行系統解讀。同時,圍繞《條例》對相關工作人員和執法人員開展業務培訓,提升執法能力和水平,並組織力量開展集中執法檢查和專項執法檢查。
條例全文
2021年10月27日承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鄉文明程度,建設新時代高質量發展的“生態強市、魅力承德”,根據《
河北省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有關
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弘揚時代新風、推動社會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個人自律、社會共治、獎懲結合、系統推進的原則,構建政府實施、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規劃指導、任務協調和督導檢查。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重要內容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職能作用,積極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要求,負責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各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加強文明行為的宣傳引導,協助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五條 公民應當支持和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有權勸阻、制止、投訴、舉報不文明行為,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國家工作人員、社會公眾人物等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六條 公民應當熱愛祖國,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紀守法,保護生態,遵守社會公德,恪守職業道德,弘揚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為規範。
第七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秩序,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著裝整潔得體,言行舉止文明;
(二)等候服務依次排隊,乘坐交通工具先下後上;
(三)開展娛樂、健身、宣傳、經營等活動,應當合理使用場地、設施和電子視聽產品、音響器材,不干擾周圍生活環境,噪聲值不超過社會生活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四)觀看賽事、演出,愛護場館設施,遵守場館秩序,服從場館管理,保持現場整潔;
(五)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不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
(六)不在綠地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堆放雜物;
(七)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八條 公民應當維護公共環境衛生,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愛護公共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菸頭、口香糖等廢棄物,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
(二)維護公共場所和公共設施整潔,不隨意塗寫、刻劃、張貼,不隨意懸掛、發放廣告傳單,不採摘花果、攀折樹枝、損壞綠地;
(三)保持公廁衛生,愛護公廁設施,文明如廁;
(四)不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
(五)不向河道、水庫、塘壩管理範圍內丟棄廢棄物;
(六)主動減少煙花爆竹的燃放。燃放時,遵守本行政區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的規定;
(七)文明祭祀,不隨意在城區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
(八)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九條 公民應當文明生活,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風建設,尊敬長輩,履行贍養義務,關心照料和看望老年人;
(二)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不酗酒,不食用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
(三)操辦婚喪喜慶事宜,不鋪張浪費,不大操大辦;
(四)綠色低碳生活,節約使用水、電、油、氣等資源,分類投放生活垃圾;
(五)攜犬出戶應當束犬鏈並主動避讓他人,及時清理犬只糞便,不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
(六)居民區樓道內,不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不影響他人生活;
(七)妥善處置物品,不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
(八)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不在建築物內的共用通道、樓梯間、安全出口處等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者為電動車充電;
(九)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條 公民應當文明出行,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文明出行行為規範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定;
(二)駕駛機動車應當主動禮讓行人,夜間駕車正確使用遠近光燈,不在禁鳴區域內鳴笛,不在禁停區域內停放車輛,不向車外拋灑物品;
(三)駕駛非機動車按照規定路線行駛,不超速,不逆行,不闖紅燈;
(四)行人應當在人行道內行走,橫過道路時走過街設施或人行橫道,不跨越交通隔離設施;
(五)乘坐公共運輸工具,應當主動為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讓座,不多占用座位,不干擾駕駛人員安全駕駛;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一條 公民應當文明旅遊,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尊重當地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尊重歷史,尊敬歷史人物,崇尚英雄,不發表和從事有損英雄、烈士名譽的各種言行和活動;
(三)愛護文物古蹟,不觸摸塗刻攀爬文物,遵守拍照攝像的相關規定;
(四)尊重他人權益,不強行與他人合影留念,不大聲交談喧譁;
(五)服從景區景點工作人員引導和管理,排隊購票、有序出入,不占道、不擁擠,文明觀瞻、文明遊覽;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二條 公民應當文明使用網路,自覺遵守下列規定:
(一)維護網路安全,不破壞網路秩序;
(二)傳播健康信息,不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瀏覽不良信息;
(三)誠信友好交流,不以發帖、跟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欺詐他人;
(四)利用網際網路發布、傳送廣告,不影響其他用戶正常使用網路;
(五)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十三條 村民應當遵守村規民約,養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
(一)愛護公共財產,不破壞交通、水電、通信等公共設施;
(二)創建十星級文明戶、五好家庭、文明家庭;
(三)保持房前屋後乾淨整潔,不隨意堆放雜物;
(四)圈養家禽家畜,保持圈舍衛生,不影響周邊生活環境;
(五)妥善處理農用薄膜、農作物秸稈、農藥包裝物、化肥包裝物等生產廢棄物,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六)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章 鼓勵與促進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志願服務活動和依法設立各類志願服務組織,所在單位應當為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組織開展志願服務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見義勇為,按照有關規定對見義勇為人員予以表彰、獎勵和保障。
第十六條 鼓勵無償獻血和自願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及器官,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使用血液時,依法保障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 鼓勵機場、車站、醫療機構、大型商場、景區景點等公共場所設定母嬰室、殘疾人專用衛生間或者第三衛生間。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衛生間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十八條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聘請監督員對公共場所不文明行為予以勸阻;屬於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予以制止,報告有關行政執法部門,並協助取證。
鼓勵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設立愛心服務點,為環衛工人、戶外勞動者和其他需要幫助的人員提供飲用水、餐食加熱、休憩如廁等便利服務。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組織、指導完善市民公約,指導、支持行業協會、視窗單位、基層自治組織、社區、學校等依法制定自律章程、服務規範、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業主公約、學生守則等自律自治規範,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表彰獎勵制度和幫扶制度,按照有關規定對文明創建、文明行為及促進工作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生活有困難的道德典型給予幫扶。鼓勵用人單位擇優錄用聘用道德模範、承德好人、優秀志願者等道德建設先進典型。
第二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科學規劃設計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完善公共運輸、垃圾污水處理、公共廁所、停車泊位、無障礙設施等基礎設施,逐步完善城市公共汽車駕駛區域安全防護隔離設施。
設施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加強日常檢查、維護管理,保證設施完好、使用正常、整潔有序。在設施醒目位置設定文明告知、文明提醒、文明規勸等提示牌。
第二十二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醫療機構、金融機構、公用企業等,應當根據服務範圍和規模,合理布局服務網點,規範設定服務視窗,完善辦事流程,簡化辦事程式,推廣網上預約、網上辦理等信息化、大數據技術套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務,及時有序為服務對象辦理相關業務。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引導經營者文明經營。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支持、引導單位和個人以提供資金、技術、勞動力、媒介資源等方式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四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推進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開展文明行為、文明禮儀教育,並將其納入中國小校、幼稚園的教學內容。學校應當積極開展文明校園創建活動,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培育教師和學生文明習慣,鼓勵表彰文明行為。社會應當依法加強師生權益保護,維護學校教學秩序。家庭應當關注子女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教育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二十五條 旅遊和文化廣電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行業監管,規範旅行社、導遊、景區景點經營管理單位經營服務行為,促進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旅行社、導遊應當向旅遊者告知和解釋旅遊文明行為規範,引導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不誤導、強制旅遊者消費。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醫護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做好就醫諮詢引導工作,普及醫療健康常識,加強傳染病防治的法治宣傳教育,形成公平有序、方便快捷的就醫環境。
第二十七條 網信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網路文明建設,監測網路不文明行為,打擊網路違法行為。
第二十八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環境整治和保護,持續改善農村人居環境,加強農村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加強農村民眾性自治組織建設,建立健全村民議事會、道德評議會、紅白理事會、禁賭禁毒會等民眾組織,開展鄉風評議,褒揚鄉村新風,制止不良行為,推進移風易俗。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執法部門處罰不文明行為時,可以根據執法需要,依法要求行為人提供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行為人拒不提供的,執法部門可以提請公安機關予以協助。
第三十條 報紙、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傳播文明行為,曝光不文明現象,刊播公益廣告,宣傳先進典型,發揮榜樣示範引導作用,營造全社會鼓勵和促進文明行為的氛圍。
第三十一條 市、縣(市、區)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監督,組織、邀請人大代表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進行視察、檢查,聽取有關單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情況報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所在單位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等創建活動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對有關設施設備疏於管理、維護,致使該設施設備殘缺或者喪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時受理投訴或者未及時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處理,或者泄露投訴人、舉報人信息的;
(四)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的;
(五)違反有關規定,弄虛作假、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六)妨礙履行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五)項規定,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占用、堵塞、封閉消防車通道,妨礙消防車通行的,對單位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六)項規定,在綠地內搭建建築物、構築物、堆放雜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建設,限期改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口香糖、果皮、紙屑、菸頭等廢棄物,責令改正,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單位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隨意傾倒、拋灑、堆放或者焚燒生活垃圾的,責令改正,處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亂髮廣告、傳單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七)項規定,隨意在城區道路拋撒、焚燒喪葬祭奠物品的,責令改正,並處警告或者六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攜犬出戶不束犬鏈,攜帶導盲犬以外的犬只進入公共場所或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的,由公安機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處警告,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攜犬出戶未及時清理犬只糞便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六)項規定,在居民區樓道內堆放物料及其他物品,影響他人生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七)項規定,從建築物、構築物內向城市公共管理空間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禁止吸菸的場所(區域)吸菸的,由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採取威脅、侮辱等方式打擊報復勸阻人、投訴人和舉報人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公民實施見義勇為、緊急現場救護扶助等行為,被救助人及其近親屬故意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企圖牟取不正當利益,構成違反社會治安管理規定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和本省地方性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