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山東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是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7月23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法規。

【發布單位】815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8-07-23
【生效日期】1988-07-2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山東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8年7月20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88年7月23日公布施行)
第一條為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發揚尊老、愛老、養老的傳統美德,樹立良好的社會主義新風尚,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為、老有所醫、老有所學、老有所樂,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有法定義務的成年子女更負有直接責任。
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要經常進行尊老、愛老、養老的宣傳教育,造成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強大的社會輿論,調動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開展為老年人辦好事辦實事的活動。
第三條每年農曆9月9日定為我省“老人節”。屆時舉行各種敬老、愛老活動,表彰老年人的先進事跡和敬老、養老的好人好事。
第四條保護老年人享受贍養和獲得扶助的權利。老年人的成年子女必須履行贍養和扶助的義務。成年子女先於父母死亡的,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農村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老年人,其口糧、燒柴、衣、被、零花錢及醫療費等生活用品和費用,由其成年子女供給。
成年子女應當保障其父母的生活水平高於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
已婚子女夫妻間,應當相互支持和幫助履行對雙方老人的贍養和扶助的義務。
第五條各單位應當保證離休、退休老年人享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部門規定的政治、經濟、醫療、福利以及學習生活等方面的待遇和權利。
第六條對喪失勞動能力、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的城市老年人,由民政部門給予定期生活救濟,保證他們的基本生活。辦好城市社會福利院,收養孤寡老人,並積極創造條件,逐步向有收入而又願意入院養老的老年人開放。
對農村無子女的老年人實行吃、穿、住、醫、葬“五保”供養制度。“五保”老年人的費用,由當地鄉(鎮)或村實行統籌。其生活標準應略高於當地農民的中等生活水平。實行“五保”供養制度,可採用集中與分散供養相結合的辦法,積極辦好鄉(鎮)村敬老院
第七條保護老年人的人身權利。嚴禁子女或其他供養人虐待、遺棄自己的父母或被贍養、供養的老年人。任何人不得謾罵、侮辱、毆打老年人。
第八條保護老年人婚姻自由的權利。老年人喪偶、離婚後是否再結婚完全自主,其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或阻撓;不得妨害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九條保護老年人的居住權利。成年子女或其他親屬不得擠占或強行改變老年人住房。分居時應首先保障老年人的房屋所有權和房屋使用權。
第十條保護老年人的合法財產。老年人的合法收入、儲蓄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生活資料及其他的合法財產,任何人不得侵占、哄搶或私分。
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在經濟上不應依賴老年人。老年人有權拒絕已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提出的經濟資助要求。
老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其遺囑受法律保護。
第十一條老年人有繼續參加勞動的權利。老年人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可以從事社會勞動或社會公益活動,他們取得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
第十二條保障老年人的醫療。衛生部門要採取積極措施開展老年病的科研與防治;綜合醫療單位,根據條件可開設老年病門診,對老年患者優先設立家庭病床;有條件的醫療單位,可組織巡回醫療隊(組)深入基層為老年人服務。
老年人有病應及時給予治療,對故意拖延或不予治療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應追究子女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三條為老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體育活動提供物質條件。各級人民政府及城鄉規劃、建設和計畫部門應把興辦老年人的活動場所,列入城鄉建設規劃。
文化、教育、體育部門要發展老年人文化、教育、體育事業。文化館(站、室)、體育場(館)、公園以及機關、企業事業單位要充分利用各自的場地、設施,為老年人開展文化教育、體育活動提供服務。
第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各人民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都應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認真貫徹執行有關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規定,尊重和支持老齡組織的工作。
第十五條老年人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向司法機關提出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或阻撓。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人都有權勸告、制止、檢舉或控告。
第十六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情節輕微的,老年人和侵害人的所在單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員會、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均有責任進行調處,制止侵害並給予侵害人批評教育,責令其悔過;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害人的侵害行為經有關部門調處無效,或調處後拒不執行的,受害人可以直接或委託他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單位代表受害人及時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七條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行為的檢舉、揭發、申訴和控告,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認真處理,不得推諉、搪塞。因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及時處理。人民法院的調解、裁定和判決書,有關單位或基層組織應予協助執行。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關於進一步加強老年法律維權工作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民政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老齡工作委員會辦公室、新疆高院兵團分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應對人口老齡化的決策部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進一步加強老年法律維權工作,特提出本意見:
主要任務分工:
(一)各級人民法院要為老年維權案件開闢綠色通道,對老年人因追索贍養費、扶養費、養老金、退休金、撫恤金、醫療費等提出的訴訟要通過繁簡分流,嚴格遵守審限要求,縮短涉老案件審理時間,實行快立、快審、快結。加大對老年人的舉證指導,積極提供幫助,提高老年人應訴、參訴能力。加強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司法救助,及時辦理案件受理費的減、緩、免審批手續。對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預約立案、上門立案等服務,開展就近開庭、巡迴審判等工作。在有條件的中基層人民法院設立“老年維權合議庭”,對老年人常見的婚姻、贍養、契約等糾紛,加大調解力度和教育引導,對於調解不成的,要在司法裁判中依法重點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對虐待、遺棄老年人構成犯罪的,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各級檢察機關要在刑事、民事、行政檢察工作中加強對老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綜合發揮懲治、預防、監督、教育、保護等職能作用。改進辦案方式方法,對老年人控告、舉報、申訴案件,要依法快速辦理,縮短辦理周期。進一步加大對侵害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各類職務犯罪行為查辦力度。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履行審查逮捕、審查起訴職能時,體現對老年人的特殊保護,做到依法少捕、慎訴、少羈押。依法保障老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訴訟權利,逐步探索老年人強制辯護制度。積極發揮基層檢察室作用,通過檢察建議和糾正違法通知書等手段,督促派出法庭、派出所等加強老年法律維權工作。
(三)各級公安機關對老年人的申訴、報警和求助,要做到反映迅速、處置妥當。加大打擊力度,依法懲處盜竊、詐欺、搶奪、敲詐勒索老年人財物和針對老年人的非法集資、電信網路詐欺、傳銷等違法犯罪行為。在交管、治安、戶政、出入境等視窗單位完善老年人扶助舉措,配置適老化設施設備,提供預約等照顧性服務。關注轄區內養老機構和服務設施,指導做好安全防範工作。依託基層派出所和警務室,大力宣傳防火、防盜、防詐欺等常識,提高老年人風險防範意識和能力。
(四)各級民政部門要在社會救助體系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中逐步提高老年人保障水平。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醫療救助和臨時救助制度,確保符合條件的老年人應保盡保、應養盡養、應救盡救。建立和完善老年人福利制度,全面建立針對經濟困難高齡、失能老年人的補貼制度。加快建設居家為基礎、社區為依託、機構為補充、醫養相結合的多層次養老服務體系。建立健全養老機構分類管理和養老服務評估制度,規範養老服務收費項目和標準。大力發展老年社會工作,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引導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在老年法律維權工作中發揮積極作用。發展志願服務組織,壯大志願者隊伍,在城鄉社區建立志願服務站點,開展面向老年人的志願服務。
(五)各級司法行政機關要把老年人作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點人群,推動進一步降低門檻,擴大老年人法律援助事項範圍,逐步將法律援助對象擴展到低收入、高齡、空巢、失能等老年人。完善法律援助便民服務機制,簡化手續、程式,加快辦理速度。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務網路,加強基層老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聯絡點建設。加強“12348”法律服務熱線建設,有條件的地方開設針對老年人的維權熱線,實行電話和網上預約、上門服務等,方便老年人諮詢和申請法律援助。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所、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和業務指導,積極為老年人提供訴訟代理及法律諮詢、代書、調解、公證、司法鑑定等訴訟和非訴訟法律服務。發揮人民調解化解民間糾紛的作用,組織、指導廣大人民調解組織及時化解涉及老年人的婚姻、繼承、贍養等矛盾糾紛。
(六)各級老齡工作機構要充分發揮綜合協調職能,組織相關部門共同做好老年法律維權工作。要結合《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實施,積極協調相關部門加快推動出台或修訂地方性法規和配套政策。要深入調查研究,積極建言獻策,加大政策創製力度。要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入住醫養機構和接受居家醫養服務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工作。要進一步加強老年人優待工作,依法維護老年人享受社會優待的權利,逐步拓展同等優待範圍。要進一步規範基層老年協會建設,強化其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功能,發揮基層老年協會在調處家庭贍養等涉老矛盾糾紛方面的積極作用。
四、保障措施
(一)注重宣傳引導。要把老年法律維權相關內容融入到人口老齡化國情教育和普法宣傳教育之中,大力弘揚敬老養老助老社會風尚。各級老齡工作機構、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結合自身職責,依託各類媒體平台加大老年法律維權宣傳力度。在敬老月、老年節期間,要廣泛開展老年人維權、法律援助服務等現場諮詢或宣傳活動。要重視宣傳《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優待政策和典型案例,提高全民法治意識和廣大老年人依法維權意識。
(二)深化協作配合。要加強聯繫溝通,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定期溝通機制,安排有關人員負責老年法律維權工作的信息聯絡,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和重大事項會商制度。要聚焦工作難點,探索開展老年人監護工作,推動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體系建設,研究加強農村留守老年人法律維權工作的有效機制,深入開展老年公益維權服務示範站創建活動。有條件的基層組織和單位要指定專人或設立專門小組負責老年法律維權工作。
(三)加強調查研究。要堅持問題導向,通過調查研究梳理老年人維護自身權益的合理訴求,排查盲區和薄弱環節,明晰工作目標,改進工作方式,提升工作成效。要關注老年人的現實需求,不斷拓寬信息獲取渠道,廣泛了解社情民意,發現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四)強化監督檢查。要建立定期督查制度,經常對本系統、本單位開展老年法律維權工作情況進行檢查並提出改進措施。各級老齡工作機構要按照《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相關要求,協同相關部門做好本地區老年法律維權工作的指導、督促、檢查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民政部門、司法行政機關要全力配合,確保監督檢查不走過場、產生實效。
(五)完善激勵措施。國家和省一級老齡工作機構要積極協調,組織開展老年法律維權工作先進集體或先進個人評選表彰。發揮榜樣模範的示範引領作用,樹立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和開展法治宣傳的先進典型,激發和調動司法行政幹部和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老年法律維權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形成全社會關心老年人、尊重老年人、扶助老年人的良好氛圍。
全國老齡辦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
法務部
2016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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