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

黑龍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條例1997年10月20日黑龍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全文,修改情況匯報,審議結果報告,條例的說明,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發展老齡事業,提高社會養老保障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老年人是指60周歲以上的公民。
第三條 老年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視、侮辱、虐待或者遺棄老年人。
第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把老齡事業納入社會經濟發展規劃,有計畫地增加投入,採取有效措施保障經費的落實,使老齡事業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
第五條 各級老齡工作機構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老齡工作機構在維護、保障老年人權益工作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老齡工作的規劃、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督促、檢查實施情況;
(二)調查、反映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的情況和問題,協調解決與老齡事業有關的問題;
(三)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維護、保障老年人權益工作;
(四)組織開發老年社區服務業和老年福利企業,發展敬老、助老等公益事業;
(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老齡工作。
第六條 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認真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
老年人協會是老年人自願參加、自己管理、自主發揮作用的民眾組織,依法開展工作,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老年人權益。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廣泛開展敬老、養老的宣傳教育,提倡扶老、助老和為老年人服務的優良道德風尚。
廣播、電視、報刊應當開設老齡專題、專欄,加強對老齡問題、老年生活、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發揮老年人作用等方面內容的宣傳,創造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輿論環境。
第八條 各級政府對保護老年人權益,開展老齡工作,發展老齡事業成績顯著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九條 每年9月1日為本省老年節。
第二章 家庭贍養與扶養
第十條 老年人養老主要依靠家庭,家庭成員應當關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一條 老年人與配偶有相互扶養的義務。
由兄、姊扶養的弟、妹成年後,對無贍養人的老年兄、姊有扶養的義務。
第十二條 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或扶養人承擔贍養費或扶養費的權利。贍養人必須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義務,必須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標準不低於家庭其他成員,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同老年人一起生活的,應當對老年人的生活給予妥善安排。
第十三條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第十四條 贍養人對患病的老年人有提供醫療費用和護理的義務。
第十五條 老年人居住權受法律保護。
未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家庭成員及其他親屬不得強迫或採取哄騙等其它方式調換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住房或承租的住房,贍養人及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承租關係。
未經老年人同意,房管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產權或承租手續。
第十六條 贍養人有義務為老年人耕種和照料其承包的土地、林木、水面、草場及經營的其他副業生產,收益歸老年人所有。
第十七條 贍養人、家庭成員及其他親屬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和婚後的生活。
贍養人的贍養義務不因老年人的婚姻關係變化或放棄繼承權而消除。
第十八條 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騙取老年人的個人財產。
第十九條 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物質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第二十條 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所不及或有害身體健康的勞動。
第二十一條 為履行贍養義務,經徵得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簽訂贍養協定書。
贍養協定書由老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組織或贍養人所在單位監督履行。
第三章 社會保障
第二十二條 城鎮實行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
第二十三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支付養老金,不得無故拖欠和隨意降低、扣發養老金。
養老金應當與職工工資同步發放。支付在職職工工資與退休老年人養老金有困難的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支付養老金。
第二十四條 農村逐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堅持自我保障為主,自助與互助結合,社會保險與家庭養老保險相結合的原則,同時應當根據本地情況,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的輔助養老辦法。
有條件的地方可撥出部分土地、山林、水面、灘涂、草場等作為養老基地,由農村老年人協會耕種和管理,收益用於老年人養老及解決老年人其他方面的困難。
第二十五條 城鎮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贍養人、扶養人又因病、傷、殘等原因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也無養老保險金保障的,由各級政府對其實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定期發放救濟款或送社會福利院供養。
農村老年人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贍養人、扶養人又因病、傷、殘等原因無贍養和扶養能力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的五保供養。
第二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當建立與完善養老金的使用、管理、監督等項制度,確保養老金的正常支付。
養老金只能用於養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挪用。
第二十七條 建立多種形式的醫療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醫療需要。老年人依法享有的醫療待遇必須給予保證。
有關部門制定醫療保障辦法時,應當考慮老年人的特殊情況,給予照顧。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老年人醫療保險應當優先辦理,對已發生的醫療費用應當優先報銷。
第二十八條 農村老年人參加合作醫療,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給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對老年人可減、免合作醫療費。
第二十九條 各醫院、衛生院、診所對老年人就醫應當提供方便和優惠照顧。大中城市應當逐步建立老年病房;縣(市、區)醫院應當普遍開設老年門診,有條件的醫院可開設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三十條 建設規劃部門在開發、改造城鎮公共設施、居民區和住宅時,應當建設方便老年人生活及活動的配套設施。
第三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工作的領導,把老年教育納入規劃,積極採取措施,支持辦好各類老年學校。鼓勵社會及個人興辦老年學校。
第三十二條 各級政府應當支持老年人參加文化、體育活動,積極發展老年文化、體育事業。
文化、體育、公共娛樂等場所,應當設立適合老年人活動的項目及設施,以豐富老年人的文化生活。
老年人持老年人優待證進入公園活動,免收門票。但動物園、遊樂園和正在舉辦大型經營性活動的其它公園除外。
第三十三條 鼓勵、扶持社會組織、單位或個人興辦老年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醫院、老年康復中心、老年活動中心等場所,為老年人養老創造方便條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逐步增加對老年福利事業的投入,興辦老年福利設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當引導支持企業開發、生產與經營老年生活用品,滿足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三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當對老年人參觀、遊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給予優惠照顧。各地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優惠和照顧的具體措施。
第三十六條 農村老年人除交納國家規定的稅款外,不承擔地方義務工、積累工和社會性集資收費。
農村老年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可減免其本人應交納的鄉統籌費和村提留費。
第三十七條 各級政府對百歲以上老年人應當給予特殊生活照顧。
第四章 參與社會發展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應當重視、珍惜老年人的科學知識、技術專長和實踐經驗,發揚他們的優良品德,鼓勵他們老有所為。
第三十九條 政府對老年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給予支持,在制定相關政策時給予優惠照顧:
(一)傳授文化和科學知識,提供諮詢服務的;
(二)依法參與科技產品開發和套用的;
(三)興辦老年產業,開發、生產老年用品的;
(四)興辦老年社區服務業的;
(五)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
第四十條 老年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權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對老年人的申訴、控告、檢舉應當及時受理,不得推諉或拖延。
有關部門或人民法院,拒絕受理老年人的合法控告、檢舉、申訴或者故意拖延,不及時處理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並責令改正。因有關責任者拒絕受理、故意拖延老年人控告、檢舉,造成嚴重後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代理人可向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投訴,當地老齡工作機構應當受理並可以要求有關部門或單位及時查處。有關部門或單位不及時查處的,當地老齡工作機構可以向其上級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應責成並監督下級有關部門或單位及時查處。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對老年人不履行贍養、扶養義務的,由贍養人或扶養人所在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工作單位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過教育贍養人或扶養人仍不履行義務的,有工作單位的,工作單位可以從其工資中扣留贍養費或扶養費給老年人。無工作單位的,贍養人或扶養人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老年人協會可以支持和協助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歧視、侮辱、虐待、遺棄老年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強占老年人住房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人民法院強制遷出。
採取哄騙、欺詐等方法,擅自改變老年人住房產權或承租關係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或法院裁決後,恢復老年人的產權或承租關係,並追償給老年人造成的損失;情節較重的,人民法院可以給予5000元至10000元的罰款。未經老年人同意,房產管理人員擅自辦理變更老年人住房產權或承租關係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有徇私舞弊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家庭成員盜竊、詐欺、搶奪、勒索、故意毀壞老年人財物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由省老齡工作委員會負責套用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10月16日省人大常委會七屆五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修改情況匯報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8月15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29次會議分組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條例(草案)》。委員們一致認為,國家《老年法》有些條款比較原則,根據我省的實際情況加以具體化,作出一些補充是很有必要的。條例草案基本可行,同意修改後提交本次常委會審議通過。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一些很好的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內務司法委員會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進行了認真的研究和修改,形成了草案修改稿。現將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第五條組織保障問題。一些委員提出,一是國家老年法規定的是協調機構,條例草案規定的是工作機構,難以承擔協調任務;二是國家老年法規定的比較原則,我省條例草案同樣比較原則,不好操作,應加以具體化。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同時考慮到我省難以再成立新的協調機構的實際情況,為了使老齡委充分發揮自己的職能作用,增加規定了老齡工作機構的職責,作為第二款,明確了老齡工作機構的協調職能。具體表述為:“各級老齡工作委員會的職責:(一)參與研究、制定有關老齡工作的規劃、政策、法規和規章,並督促、檢查實施情況;(二)調查、反映老年人權益保障方面的情況和問題,協調有關部門解決老齡工作綜合性問題;(三)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和組織開展老年人維權、保障工作;(四)組織開發老年社區服務業和老年福利企業,發展敬老、助老等公益事業;(五)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老齡工作”。
二、一些委員提出,我省已有十多年組建老年人協會的歷史,現有基層老年人協會一萬一千多個,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許多經驗,我省條例應賦予它們明確的法律地位。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第六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三款,對老年人協會這個民眾性組織作了具體規定,表述為:“老年人協會是老年人自願參加、自我管理、自主發揮作用的民眾組織,依法開展工作,反映老年人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三、根據委員的意見,在第十二條中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一款,具體表述為:“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或扶養人給贍養費或扶養費的權利”。
四、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二十五條應對“五保供養”具體化,防止產生誤解。根據委員的意見,將“五保”具體化為“保吃、保穿、保住、保醫、保葬”。
五、關於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第四款,有的委員提出,不僅企業、事業單位對老年人醫療費用應當優先報銷,機關、團體也應這樣。根據委員的意見,將這一款改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老年人醫療費用應當優先報銷”。
六、關於條例草案第三十一條,有的委員提出,老年人已經到了退休老齡,不宜再強調老年教育的目的是“學以致用、貢獻社會”根據委員的意見,將這一條改為:“各級政府應當加強對老年教育工作的領導,把老年教育納入規劃,積極採取措施,支持辦好各類老年學校”。
七、關於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有的委員提出,這條規定比較原則,應加以具體化。經與有關主管部門協商,他們表示,我省已經實行70歲以上的老年人全天免費進入公園。為了使老年人享受同等待遇,可以降低到60歲,但要求明確具體時間,以便於操作,同時也應考慮園林部門的承受能力。根據這些意見,增加了一款,作為第三款,具體表述為:“老年人每天早七點前、晚五點後持老年證件進入公園活動,免收門票”。
八、關於條例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二款,有的委員提出,老年人應當享受同等待遇,不應再劃分60歲以上的老年人和70歲以上的老年人,而且現在這樣的規定容易使人產生農村與城鎮老年人的歲數標準不一樣的誤解。根據委員的意見,將這一條改為:“農村老年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可減免其本人應交納的鄉統籌費和村提留費。”
九、有的委員提出,條例草案第三十九條基本上是重複國家老年法、缺乏地方特色。根據委員的意見,將這一條修改為:“政府對老年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從事下列活動的,應當給予支持,在制定相關政策時給予優惠照顧:(一)傳授文化和科學知識,提供諮詢服務的;(二)參與科技產品開發、套用的;(三)依法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四)興辦老年產業、開發生產老年用品的;(五)興辦老年社區服務業的;(六)興辦社會公益事業的”。
十、關於條例草案第四十條,委員們提出兩點意見:一是獎勵的條件太高,二是規定的太死,不便操作。根據委員的意見,將這一條改為:“老年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十一、關於法律責任一章,有些委員認為條理不清,層次不明,力度不夠,應當進行修改。根據委員們的意見,重新改寫了這一章,共擬定了七條,請委員們審議。
除了以上修改外,有三處經過研究,還是不作改動為好。
一是關於條例草案第七條第二款,有的委員提出,加強敬老、養老的宣傳教育是應該的,但不應規定的太細,如廣播、電視、報刊應當開闢老年專題、專欄等,不一定寫到條例中。考慮到國家老年法對此已有原則規定,而我省多年來就是這樣做的,省、市有的報刊、電台、電視台原來設有“夕陽紅”、“老頭灣”、“人間重晚情”等老年專題、專欄。這次起草條例過程中,又徵得了新聞單位的同意,這樣規定有利於引起社會重視,有利於做好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權益工作,因此,還是不作改動為好。
二是關於條例草案第九條規定每年9月1日為我省老年節的問題。有的委員提出,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第二次審議老年法時,刪去了有關老年節的規定,我省條例是否也將此條刪除,這並不影響各地在老年節這一天開展敬老、愛老等活動。考慮到1988年我省通過的《黑龍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第二十條規定了我省每年農曆9月9日為老年節。1993年根據廣大老年人和老齡工作組織的要求,省人大常委會將老年節改為每年公曆9月1日。十年來,每年老年節這一天,全省各地都利用組織召開紀念會、文藝匯演、遊園、走訪慰問等形式,開展了豐富多采的敬老、愛老活動。通過開展這些活動,提高了全社會尊老、愛老的意識,調動了廣大老年人參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積極性。特別是通過各級領導走訪慰問老年人,密切了黨群、幹群關係。如果我省條例刪掉了老年節的規定,對老年人工作的開展會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還是保留這一規定為好。
三是關於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有的委員提出,能否把“對百歲以上老年人應當給予特殊照顧”的年齡段降低一些,以便使更多高齡老人得到特殊照顧。考慮到國際國內通常的作法,同時也考慮進入21世紀後,我省將進入老齡社會,高齡老人會越來越多,如果給予特殊照顧的老年人年齡段降低後,會增加政府負擔,因此,還是不降低年齡段為好。
此外,還根據委員們的意見,在文字表述上作了一些改動,如第六條第二款中在基層組織前加上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幾個字;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中,“支付工資與養老金有困難的單位……”改為“支付在職職工工資與退休老年人養老金有困難的單位……”;第二十條“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所不及、有害身體健康的勞動”改為“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所不及或有害身體健康的勞動”;將第十五條的兩款,分為三款等等。這裡就不一一匯報了。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修改稿,請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七月二十八日,內務司法委員會會議審議了《黑龍江省實施條例(草案)》。委員們認為,去年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為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提供了法律依據。但是,由於全國各地情況不盡相同,有些條款只能做出原則規定,有必要加以具體化。同時,隨著人口老齡化的迅速發展,老齡人口問題已經成為重大社會問題,並引起國際社會的關注。我省現有老年人口340餘萬,約占總人口的9.3%,而且呈逐年上升的趨勢。到2000年後,我省將進入老齡社會。
當前,社會上不敬老、不養老、歧視、虐待老年人等問題不斷出現,老年人在養老、醫療、住房、婚姻、社會福利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實際問題,老年人就上述問題上訪告狀事件屢屢發生。因此,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這部法規是必要的。委員們認為,條例草案基本可行,同意提交本次常委會進行審議。同時,委員們也對條例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補充意見和建議。
一、關於組織保障問題應進一步作出明確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採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具體機構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我省《條例(草案)》第五條規定:“各級政府老齡工作機構負責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並組織實施本條例”。這樣規定有如下幾個問題:一是國家老年法規定的是協調機構,我省條例規定的是工作機構,現有的老齡工作委員會隸屬於省民政廳,已降格為副廳級單位,要承擔至少協調十幾個涉老部門(一般為正廳級單位)的工作,能否適應工作需要?即使由民政廳出面協調恐怕也有困難。二是國家老年法規定的比較原則,我省應加以具體化。現在這樣規定同樣比較原則,不好操作。我省其他幾部有關群團組織的法規,都比較具體。如省殘疾人保障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協調、指導殘疾人工作的開展”;省保障婦女權益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保障婦女權益協調委員會”,“由同級人民政府一名主要負責人任主任,有關部門的負責人任副主任或委員”;省保護未成年人條例規定“省、市(地)、縣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由同級政府一名負責人任主任委員”。三是《中國老齡工作七年發展綱要》第二十八條規定:“充分發揮老年民眾組織作用。積極支持各老年民眾組織的工作,大力辦好農村老年人協會,發揮他們在老齡事業中的作用”。我省已有十多年組建老年人協會的歷史,現有基層老年人協會一萬一千多個,在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上做了大量工作,積累了許多工作經驗,我省條例應對此作出規定,使其合法化。
二、關於重複國家法律規定問題。必要的重複不是絕對不可以,但是,可重複可不重複的儘量不要重複。我省條例草案重複國家老年法的條款不少,有七、八條或多或少存在一定問題,有的刪掉了重要詞句或款項,如條例草案第六條(國家老年法第六條)“保障老年人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一句刪掉了“合法”二字,還刪掉了比較重要的第三款“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應當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為老年人服務”;有的重複反倒沒有國家規定的具體,如條例草案第七條(國家老年法第七條),把法制教育和義務服務刪掉了;有的重複一字不差,如條例草案第十一條(國家老年法第十六條)。
三、第三十五條中應增加規定老年人在早晨和晚上到公園進行體育鍛鍊,公園應免收門票。理由是:第一,老年人因歷史原因,工資偏低,養老金偏少,而公園門票較高、一般公園門票收一元,長年累月花錢,老年人承受不起;第二,老年人參加革命和建設一輩子,積勞成疾,需要保健和康復,這就需要有一定的場所,而這樣的場所較少,只能就近去公園鍛鍊。
此外,委員們還提出幾點建議:一是條例草案說明中應對1988年制定的《黑龍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給予適當的肯定;二是條例草案應針對我省當前的突出問題,如老年人的養老、住房、財產、醫療、再婚等問題作出進一步具體明確的規定;三是在文字表述和標點符號的使用上,還應進一步推敲。
以上報告,請審議。

條例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對《黑龍江省實施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請審議。
一、制定本《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老年人是社會中的重要群體,做好老年人的權益保障工作對搞好改革開放、發展社會保障事業、穩定社會、繁榮經濟都有著十分重要的社會意義。
隨著人口老齡化的迅速發展,老年人口問題已經成為重大社會問題,並引起了國際社會的關注。我國是個人口大國,老年人口在總人口中占的比重很大。這些老年人在過去為國家的解放和建設做出了重要貢獻,即使他們到了老年後,依然在維護社會安定,關心下一代,參與社會經濟發展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保護他們的權益是國家和社會的責任,也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權事業發展的重要體現。
目前,我省有老年人口340餘萬,約占總人口的9.3%。現在哈爾濱、齊齊哈爾、雞西等市已達到或超過人口老齡化的標準。2000年後,全省老年人口將出現大幅度上升趨勢。人口老齡化的迅速發展,對社會城鄉保障、老年特殊需求,老年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提出了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同時不敬老不養老,歧視、虐待老年人等社會問題也不斷出現,如近年出現的子女為爭老人住房,違法綁架老年人;子女不願養老抓閹輪流供老人吃飯的現象。還有少數單位把退休老職工當成負擔,以“企業改革”、“人員調整”、“企業經營困難”等為由,不按時支付職工養老金,老年人的養老、醫療、住房、婚姻、社會福利及日常生活存在著許多實際問題,老年人就上述問題上訪、告狀事件屢屢發生,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影響。
1988年10月省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黑龍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1996年10月,全國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老年法》),這對保護老年人權益從法律上給予了保證。但是由於形勢的不斷變化,又由於各省情況不盡相同,《老年法》有些條款比較原則,因此,根據我省的現實情況做比較具體的規範是非常必要的,也是保證《老年法》貫徹實施,更好地維護老年人權益的有效舉措。
二、起草本《條例》主要依據和過程
起草《條例》主要以《憲法》、《婚姻法》、《老年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為依據,同時參考了我省老齡工作經驗和近一年來組織各地調研所取得的大量資料,也借鑑了北京、陝西等兄弟省市好的經驗作法。
1996年12月初,省老齡委抽調人員成立了起草小組,制定了起草調研工作計畫並開始工作。一是組織13個市地老齡委學習《老年法》,總結各地保護老年人權益工作情況針對本地實際問題進行調研,確定起草《條例(草案)》的重點內容。二是起草小組按擬定調研內容分3組進行調研。先後在哈爾濱、佳木斯、雙鴨山、七台河、大慶等市的17個縣(市)、區的部分鄉鎮、街道、大中企業進行了調查。召開各種形式座談會,或直接找有關部門座談聽取意見或建議。三是4次徵求省直各有關部門及各地老齡機構的意見。根據這些單位提出的意見或建議又進行了修改。之後,又召開了省直各有關廳局負責人座談會,徵求意見。提報省政府後,省政府法制局又廣泛徵求了有關方面的意見,並召集省直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協調論證,經認真修改後,形成了目前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家庭贍養問題。在目前社會發展階段,家庭養老是解決我國養老問題主要方式之一。家庭養老既有物質上的供養問題又有精神上的慰籍問題。從我省過去侵害老年人權益案件情況看,主要是子女不盡贍養義務,侵占老年人合法財產,干涉老年婚姻和歧視、虐侍老年人問題。因此,只有解決好家庭養老問題,才能有效地保證老年人的生存、生活條件。同時,由於民族、文化、歷史、經濟、社會等原因,老年人既需有生活上的供給,又渴求從家庭得到特殊需求。因此,參照《老年法》,在《條例(草案)》中又提出了細化要求。如第十二條規定“必須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標準不低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並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贍養人不同老年人一起生活的,應當對老年人的生活給予妥善安排”。又如第十五條規定“贍養人、家庭成員及其他親屬不得強迫換住老年人的住房”。依據《老年法》中規定的“老年人自有住房或承租的住房,子女及其他親屬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承租關係”條文,又明確“未經老人同意房管部門不予辦理變更產權或承租手續”。用這樣的規定保證家庭在社會中切實承擔起保障老年人權益的責任。
(二)社會保障問題。加強社會養老保障工作是保障老年人權益的基本條件,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省有老年人口340多萬,到2000年老年人口將占全省總人口的10%,2015年將出現眾多的4.2.1比例結構家庭,給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了嚴重挑戰。因此,必須採取措施,加快社會養老保障事業的發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在《條例(草案)》中明確我省“城鎮實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依法確立了城、鄉養老保障的基本方式。為使老齡事業納入法制軌道,根據我省已實施的《“八五”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所取得的成功經驗和正在實施的《“九五”老齡事業發展規劃》,有關發展老年公寓、托老所、敬老院、老年醫院等社會養老保障設施的要求,也在《條例(草案)》中作了規定。為了解決當前社會保障工作中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問題,《條例(草案)》第二十六條規定“各級政府建立與完善養老金的使用、管理、監督等項制度,確保養老金的正常支付。養老金只能用於養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對於目前有條件或創造條件能辦得到的事也相應做了規定。如三十五條規定的“各級政府應當對老年人參觀、遊覽、乘坐公共運輸工具給予優惠照顧”。
(三)關於老年人發揮作用問題。龐大老年群體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與發展不可忽視的強大力量。為了使老年人能老有所為,發揮餘熱,《條例(草案)》專列一章,為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時規定,老年人參與社會發展是在自願和量力的前提下進行的。這樣既保證了老年人發揮餘熱,又保證了老年人依法享有的休息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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