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1988年10月16日黑龍江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若干規定
  •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8.10.16
  • 實施時間:1988.10.16
第一條 為了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是社會的共同責任。各級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要積極組織所屬部門、單位,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認真做好維護老年人合法權益的工作。每個家庭、公民都應當尊敬關心老年人,使老年人在社會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第三條 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
有關部門對侵犯老年人合法權益的案件,應及時處理。
第四條 老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任何人不得侵犯。禁止歧視、謾罵、侮辱、毆打、虐待和遺棄老年人的行為。
第五條 保護老年人受贍養和扶助的權利。子女贍養老年人,必須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水平不低於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生活水平。
第六條 保護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權利。子女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老年人婚姻,不得干涉喪偶、離婚的老年人再婚,不得干擾老年人再婚後的家庭生活。
第七條 任何人不得侵占老年人的合法財產。老年人有權拒絕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提出的經濟及物質方面的要求。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侵犯老年人的合法繼承權,子女及其親屬不得私分或騙取老年人合法繼承的錢款、物品和住房。
第九條 保護離休、退休人員按照有關規定享有政治生活、物質生活權利。各單位必須按有關規定保證離休、退休人員在政治、工資、醫療、福利等方面享有的待遇。
第十條 新聞宣傳部門應當通過報刊、電台、電視台等各種宣傳工具,經常地進行尊老、愛老、養老的宣傳教育,表揚好人好事,譴責和揭露不尊老、不養老的行為,造成尊老、養老光榮,不尊老、不養老可恥的社會輿論,樹立良好的社會風尚。
第十一條 民政部門對沒有經濟收入的城鎮孤寡老人應按國家規定給予生活救濟,對農村孤寡老人實行“五保”制度,保證他們的生活標準不低於當地一般民眾的生活水平;各地方、各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積極興辦老年福利事業,辦好養老院、敬老院、福利院、老年公寓等老年福利設施,為老年人晚年生活提供方便條件。
第十二條 工業商業部門應當積極組織生產、加工老年生活用品,逐步開辦老年人用品商店、老年人用品櫃檯等服務設施,保障老年人的生活需要。
第十三條 衛生部門要積極發展老年醫療衛生事業。大中城市要逐步建立老年人醫院或病房;縣、鄉(鎮)醫院、衛生院要建立老年人門診和老年人優先視窗,方便老年人就醫;有條件的醫療單位可設立老年人家庭病床。
第十四條 郵電、交通部門應盡力對老年人實行優先服務,方便老年人的郵寄、旅行和乘車。
第十五條 文化、體育、城建部門要發展老年文化、體育和公共事業。文化館、圖書館、公園、體育館等要根據條件設立老年人活動項目及設施,為開展老年人文化、娛樂、體育活動服務。
第十六條 教育和其它有關部門要把老年教育納入計畫,撥給一定的經費,支持辦好老年學校及老年學習輔導站。各單位和老年人的子女要支持老年人學習,使他們老有所學,健康長壽。
第十七條 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基層民眾組織要支持和組織有條件的老年人發揮專長,為社會服務。對組織老年人發揮專長、為社會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及尊老愛老的好人好事,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尊老、愛老應成為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學校要加強對在校生的尊老、愛老思想品德教育,培養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十九條 各村(居)民委員會應通過評選“五好家庭”等活動,促進家庭成員互敬互愛,尊老敬老,並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尊老、養老公約。
第二十條 每年農曆九月九日定為我省老年節,對老年工作進行檢查總結和部署,並舉辦敬老、愛老活動。
第二十一條 老年人應當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政策,運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老年人應當自尊、自重、自愛、自強,充分發揮自己的作用,為社會服務,保持晚節。
第二十二條 對違犯本規定第四條至第九條的,根據情節,由其所在單位給予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有一般違法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所稱的老年人指六十歲以上(含六十歲)的人。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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